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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体育经费
1952年始,体育事业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拨给,至1956年,每年拨款500~1000元;1957年至1969年,每年拨款2000~3000元;1970年至1972年,每年拨款6000元;1973年至1979年,每年拨款16200元;1980年以后,每年拨款18200元。省体委每年补助16000元,作为县青少年业余体校游泳重点班训练费(按40名学员,每名年费4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