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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政府训令
民禁字第号
业据本县烟毒检查团令,全庆乡长陈燮周报告,以该乡土兴保烟民刘天保(即刘毓琼)闻风先逃,虽经保长送缴烟具,但该民不仅吸食鸦片、且开馆供人吸食。除令乡工(公)所追究,应请饬警严缉到案。又涧清保来乡卖烟之张可才,烟民沈植之、沈含英,庆宁保卖烟之蒋顶甲,竹林保烟民徐道基等缉拿未获案,请严追等前来。查该烟民等,值此禁办理往来之际,竟然贩卖,戒而复吸,若不严予究办,殊不足以资肃清。合还令仰该乡长遵照立即选派干员,化装明密缉拿。务于七日内将该刘天保、张可才、沈植之、沈含英、蒋顶甲、徐道基等六名一并拿获,解还来府。以资讯办。倘稍徇纵定予严处,毋违切切!
此令
县长范用九
民国三十年元月二十三日
望江县政府训令
民字第2774号
令各乡镇公所及湖山、元善乡各保办公处:
查各级人员出差,各级机关均不得招待及作任何欢迎之表示,以节糜费而养清廉。迭经本府通饬告诫在案。乃此次本县长巡视所到,竟有湖山乡乡长潘际阳及元善乡乡长龙学麟狙於旧习,仍各设席招待,实属不合。该湖山乡乡长潘际阳虽经一再声明事属私人应酬,决无向保摊费情事,然非善廉之道,究应痛予革除。更有元善乡乡长龙学麟故意造成局面及过事铺张,尤属非是。着予记过一次。并仰将此次招待所费检拨呈府核发,决不准藉此而向保甲摊收分文,致干不便。 合亟令仰遵照并饬属为要!
县长漆仍素
民国三十年七月二日
府衔布告
建字505号
查青蛙系农作物之益虫,例应保护。近接报本县泉塘乡境内,民众纷纷以捕捉青蛙图谋小利,情事殊有未合。除饬泉塘乡公所严厉禁止外,合行布告周知,嗣后如再有无知之愚民妇任意捕捉该虫者,一经查觉,定予严办,切切!
此布
县长龚兆庆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望江县爱国民主政府布告
字第号
查我解放大军业经横渡长江,胜利迅速发展,一举光复国都南京及沿江干游重要城市,全国解放已临期不远。我县已成为后方地区,各界人民均安其业,社会秩序逐渐安定。本县解放后,关于对蒋伪人员,已本宽大政策处理,办登记,早经布告通知在案。但来府登记者,殊属寥寥。复查现有部分蒋伪人员,仍流浪在乡间或城内,无业可图。本县为迅速使其情绪稳定及恢复职业起见,特在此布告通知,规定以下事项:
(1)凡伪乡公所及所属机关之重要负责人员以上者,均须立即来县公安局进行登记,乡级以下者即速向各该管区政府登记。
(2)来府登记者,须将自己所有证件及所保存之公用器材、交通工具、武器弹药等,同时交出。所有档案、文卷及基金粮食等,同时办理移交手续,听后(候)处理。不得欺骗隐匿不报,或互相包庇,一经查明,定予法办。
(3)在登记时,除办理以上手续外,并将一切情况大胆诚恳一一供献政府,以表示坦白立功赎罪。政府将依据情节立功大小,予以奖励。
(4)自布告三日起,凡蒋伪人员,限于二十日均须依上述各项来本县公安局进行登记,政府不咎既往。
(5)登记后,愿意参加工作者,即在家听候本府量才分配录用。
以上各节仰各立即遵照办理,勿误为要。切切!
此布
县长李树芬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一日
望江县人民政府通令
通字第003号
令各区乡政府各保公所
今夏洪水泛滥,为数十年所未有。我县江湖圩堤,几乎溃决殆尽,受灾人民,达数十万众。政府除全力领导进行生产渡荒外,并有组织地向邻县与本县灾情较轻地区分散,壮年投入生产,老年则依靠乞讨苦度。凡我县二、三区灾情较轻或无灾保份,有责任妥为安置灾民。各保甲长即应教育本保人民,本天下人民是一家精神,提倡互助互济,团结友爱,共渡灾荒。近查有不少保份,不但未能遵令执行,竟然发生排挤外来灾民,甚至有组织的成群成伙殴打灾民事情。如二区里仁乡龙泉保檀屋,本月十六日,因灾民朱夏氏讨饭不饱,摘枣子充饥,该屋数十群众将朱夏氏重打受伤,性命垂危!全庆乡庆林保肖公庙下童家冲,因日前放牛砍草,灾民与当地农民发生口角,亦于十六日夜结伙约七、八十人,持棍棒、刀矛、土枪冒充乡政府工作人员夜间巡查,将灾民方碧、刘金山、马扒拉等四人,用刀矛戳伤很重,几乎致命!并将刘金山茅屋扒毁。以上两起,该两保甲长临事不加严格制止,事后亦不报告,颇为不法,应加指责。并有一些保份亦有惯匪特务、地痞流氓,乘破圩灾荒混乱之际,带头或参加抢劫、偷盗、造谣破坏,捣乱社会秩序,危害地方治安。事情发生,各该保甲长对此事件多系隐瞒不报,更不加教育制止。被抢劫与发现匪特活动时,亦不跟踪调查,具实呈报,坐视地方秩序不安,实属有乖职守。为禁止以上情事发生,安定社会秩序起见,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保内所有寄留灾民,应加妥为安插,设法帮助生产,教育本保人民爱护灾民。如有少数灾民与本保人民发生纠纷时,各保甲长应秉公调处,不得偏护;如有个别坏分子,不遵政府法令,发生偷盗行为,该保甲长得将事实材料具报乡政府以上机关,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但不得打人。
(二)今后各保如再有打架事件发生,致打伤人或打死人者,不问情节如何,要以各保甲长失职是问。并规定打伤人者,除应负责治疗外,当依情节轻重,予以刑事处分。打死人者,除应负责安葬抚恤被难苦主外,并根据打死人偿命原则,将主要凶犯逮捕,处以极刑,决不姑宽。各保保甲长在发生以上事件时,如不积极严格制止,或藉口愚民无知、野蛮无法制止,或外出不知等,该保甲长受应得之处分。如发生以上事件后,凶手及保甲长畏罪潜逃,本府通令各地通缉归案法办。
(三)各保如有潜伏之武装特务,将与不法分子公开或秘密进行反革命活动,组织抢劫、暴动,各该保甲长应具实呈报乡以上政府,予以逮捕。否则一经查觉,以包庇匪特通匪论罪。
(四)其它有关社会治安问题,各保甲长须有情必报,并限于十小时内,呈报乡以上机关。倘有隐瞒不报者,本府定追究责任。
望各该保接此令后,立即召集本保人民开会宣布,共同研究,并切实遵行勿延为要。切切!
此令
县长李树芬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共望江县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
人员亲属政策的几点意见
望发[83]字第21号
我县落实去台人员亲属政策的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自中央(1981)44号和省委(1982)83号文件下达以来,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统战、对台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单位对抓落实台属政策工作,还抓得不紧,进展缓慢,尚有一些疑难案件和问题,未能妥善落实。这些问题,都要在继续做好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加以解决。现根据中央办公厅(19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落实台属政策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中央办公厅(1983)5号文件,是对中央(1981)44号文件的补充和发展,对若干具体政策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强检查督促,反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清除“左”的思想影响,抓紧解决落实政策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本着宜宽不宜窄,宜粗不宜细,宜早不宜迟的精神,在符合中央总的方针、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落实台属政策的各项工作。
我县,目前还有少数社、队对去台人员亲属情况不明,要进一步查清,对他们中需要落实政策的问题,要抓紧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二、原系大学、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因“台湾关系”被错误开除学籍或动员退学的,经学校复查改正,可作为特殊情况,根据本人年龄、身体条件,结合生产需要,就地安排到全民或大集体单位当工人,也可以安排当计划内合同工。所需劳动指标,由县对台办会同县劳动局报地委对台办和地区劳动局审批。
三、原是城镇知青,确因“台湾关系”受株连失掉就业机会,生活无着落,困难很大,要求给予出路的,可以安排到大集体单位,也可以组织他们从事集体生产劳动或自谋职业。
四、“文革”前因受“台湾关系”影响而被下放农村的,除上层影响较大的人士外,原则上不再迁回城市。个别台属下放农村已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困难很大的,可报请县委审批,准予迁回城镇居住。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关系。
五、台属中被迫害致死的城镇居民、公社社员的遗属,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以一次性补助。被迫害致残,原无公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可视情给以适当照顾。所需补助报县对台办研究审批拨款。
六、全县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落实台属政策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抓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进度慢、问题多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具体帮助,限期完成。对已经基本完成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地完成落实台属政策工作。
中共望江县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共望江县委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
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望办发[1986]53号
各区、镇、乡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县一些地方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1966年至1985年,全县每年要减少耕地1950亩,致使我县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加剧。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我县的经济建设,贻害子孙后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迅速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7号和省[198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珍惜土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
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县人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一些干部和群众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在土地的使用上,考虑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不注意节约耕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人甚至存在着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想法,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批用,违反宪法规定,买卖、租赁、私自转让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教育,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农村整党,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和节约耕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国家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懂得用地不申请、自批自用、不批就用、弄虚作假、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少批多占、买卖租赁、非法转让等都是违法行为,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做好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
为做好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成立县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计委、农委、区划办和城建、农林、水电、公安、财政、交通、统计、审计、司法、乡镇企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的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各区、镇、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抽调人员办公。
清查内容与方法:根据省委的部署,今年11月底以前完成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下达以后的各类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然后再对1982年5月以前的非农业用地进行调查。
清查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含乡镇)和个人建房等非农业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性建设用地(如农田水利、温室、宿舍、农用道路等)不在这次清查之列。
这次清查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前农村整党,以乡、镇为基本清查单位,由各级土地清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与当地村干和群众相结合进行。区清查领导小组要配合县清查领导小组对各乡清查工作的各阶段进行指导和检查验收。
在清查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不得草率从事,不得走过场。如发现对清查工作领导不力,或顶着不办,都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要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判刑的要判刑。对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能主动检查,认真改正并服从有关部门查处的可从宽处理;对以权谋私,以权代法,带头支持、包庇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以及抗拒清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从严处理。
三、严格执行征地审批规定
今后凡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企业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房占用耕地、园地,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望江县委办公室
望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七日
望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
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望政[1987]23号
为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制,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巩固完善经济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关系,正确处理企业眼前利益和增强后劲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都有所增长。企业要着重抓好内部经济责任制,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节能降耗、挖掘潜力上下功夫,把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在改善内部机制、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
二、全面推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企业由厂领导班子(也可扩大到车间负责人)集体承包经营。承包期应与厂长任期一致,一般为三年。承包方式以企业向主管部门承包为主,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承包。承包基数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既要先进合理,又要切实可行。一般以企业前三年实绩平均数为依据,确定一个适当的增长幅度(5~10%)。情况特殊、各项指标升降幅度较大的企业也可另核承包基数。目前困难较多的个别企业,在明确厂长三年任期前提下,也可逐年确定承包基数。承包指标应包括产值、固定资产增值、实现利润、归还技改贷款、上交利税(仅指上交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等。商业、供销系统的企业,在承包指标中还应包括商品购进额增长率、销售额增长率、资金周转率、费用水平下降率等。
三、企业承包后纳税缴利均按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办理。年终由财政会同主管部门同企业结算。企业当年利润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仍按第二步利改税的所得税率,照章纳税,作为超额上交;在超额上交中再由县财政返回百分之四十给企业,财政得百分之三十,上交中央和省百分之二十,企业主管部门得百分之十,即按“四、三、二、一”分成。当年实际上交未达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从留利或专用基金中补足差额的百分之四十交县财政。企业超额分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生产,百分之四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经营承包者和职工,微利企业的使用比例可据实核定。
四、承包合同在明确承包者的责权利的同时,必须明确奖惩办法。奖励的形式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等;惩罚的形式有:扣发奖金和工资、降级等。奖惩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并经审计查实,奖惩兑现。
五、所有工业企业内部都必须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按照劳动者工资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原则,大胆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至少拿出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与奖金等捆在一起实行浮动。从1987年度起,凡是内部经济责任制不落实的企业不得发放各种奖金。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企业有权依据自己实际自选工资分配形式,如逐级承包或单项承包、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等。亦可按国务院[85]2号文件试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浮动的办法。
六、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企业要把产品质量指标纳入经济责任制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使其在工资、奖金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
七、要把降低物耗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点来抓,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奖惩,要求工业企业今年降低物质消耗百分之二点五至百分之三,节减企业和车间管理费百分之十,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百分之七,流通资金周转加速百分之五点七。对原料、材料和能源消耗已达国家标准或省1986年同行业年均先进水平的,要适当提高节约奖;1987年实物年耗低于1986年的,也要给予适当奖励;对浪费大、消耗高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经济惩罚。
八、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内部实行分级、分权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合理划小核算单位,赋予相应的自主权,实行分级承包经营、独立核算,划小单位后,企业仍应统一计算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盈亏,不论经济核算单位如何划分,都必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九、巩固完善经济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务必切实加强领导。最近一段时间内,各主管部门除主要负责同志集中精力抓巩固完善经济责任制工作外,还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日常工作由经委负责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经济部门要转变观念,变直接控制为间接控制,为搞活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落实经营自主权,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各主管部门要把巩固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制与“双增双节”运动密切结合起来抓紧抓好,每月要检查一次企业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推动企业经济责任制向纵深发展。
十、本规定除在全民所有制工、交企业中实行外,同样适用于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等企业。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共望江县委关于批转县农经委党组《关于完善
农村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望发[1987]35号
各区、镇、乡党委,县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支部):
现将县农经委党组《关于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重要任务。要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好用好土地;同时根据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形势,积极引导农户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新的经济联合,实行双层经营,创造新的生产力,加快发展商品生产。
进一步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结合学习中央的几个一号文件和今年的五号文件,认真学习讨论中央书记处政研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和省农经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生产责任的具体办法》(讨论稿),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承包合同的签订、完善,土地和生产规模的调整,都必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必要的公证和审批手续。
中共望江县委
一九八七年九月五日
关于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县委:
近来,部分区、乡干部和社员来信来访,反映承包土地管理和调整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关系到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山场、水面等)的发包方,社员个人、家庭或专业队(组)是承包方。
二、生产队(村民小组)作为村合作经济组织下面的一个管理层次,在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管理、协调各承包农户生产经营的作用,应继续发挥并要大力加强。
三、生产队一般应保持稳定,如确有需要变动,应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完善双层经营,有利于发展农村的商品经济的原则出发,报请乡人民政府批准后,稳妥地进行调整,并报区公所备案,生产队规模变更时,原生产队固定资产,集体企业的归属及债权、债务一律不得变更。
四、过去土地承包时形成的各生产队(村民小组)之间农户承包土地数量、质量上的差异应予承认。
由于人口、劳力变动较大等原因,群众要求适当调整承包土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一般在原生产队(村民小组)的范围内进行,尽量不要扩大调整面。如因国家征用、水利兴修等公共建设占用土地集中等特殊情况,多数群众有要求,确有必要的,在报请乡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调整后的生产队或村的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农户之间自愿协商调整零散不便耕作的土地,可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后进行。
以上意见,请审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
中共望江县农村经济委员会党组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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