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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管理机构
民国28年(1939)2月,县政府会同商会及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32年评价委员会改组为物价评议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内设管制、调查、检查三股。
1950年5月4日,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负责管理全县物价等工作。
1955年5月,成立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商科负责。
1956年7月3日,撤销工商科,设立商业科,物价管理工作归商业科。
1957年4月,在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简称“计委")内设立物价组,配备专职物价管理干部2人,管理全县物价工作。
1959年,县市场物价和工业品出厂价由县委财贸部和计委分别管理。
1962年5月14日,县成立物价委员会,由县委财贸部和计委、财政、商业、供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副县长张辉兼主任,计委物价股为物价委办事机构。
1968年8月18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经济计划委员会撤销,物价委的职能作用终止,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小组管理物价工作。
1977年,恢复计划委员会,配有专职物价干部。1980年5月19日,县物价委员会恢复,日常工作由计委物价科承办。
1984年,成立县物价局,相继成立县物价检查所和县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队,隶属县物价局。
从1953年起,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相继配备物价干部,县供销社、百货公司设有物价股。1985年底,县供销社、商业、粮食、物资、外贸、二轻、烟草、医药、水产、卫生等系统所属专业公司、区供销社、区粮站配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本单位的物价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方法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办理日常评价事宜。日用品需要评价由县长随时指定。32年,以县政府为物价管制机关,一律实行限价。物价、运价、工资价,统一以民国31年11月30日粮盐价格为计算标准,召开物价评议会,议定价格后公布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的方针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61年11月15日,中共太湖县委在批转县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中,对管理权限作了规定(摘记):
(一)、国家管理的物资和统配物资,包括粮、油、棉等一类和二类物资的价格,统一执行国家价,不得随意变更。
(二)、国营商业和服务业通过计划调拨的商品,按既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出售。
(三)、国营、合作社包括合作商店,在外地购回非计划调拨的物资,原则上按国营牌价出售,必要时可以加运杂费和人员工资费用,不取任何利润出售。
(四)、合作商业的食品、饮食行业,到外地采购县内供求不足的食品,出售价格不得超过国营牌价的30—50%。
(伍)、集市上交易货物的价格,应该和国营商店大体相同,可以稍高稍低,由各地贸易货栈出面议价。
(六)、生产小农具产品,成本低、质量高的工业企业,在合理计算成本的条件下,可以给予3%左右的微利;成本一般、质量中等的,应在保本的基础上制定出厂价格;成本较高、质量中等的,可采取用该企业其他产品补亏的方法制定出厂价格;质量差、不能使用的,退还生产单位返工,返工费自理,不得提高产品价。
(七)、轻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价格,应按实际成本,合理计算。凡国家、省、专、县掌握的价格,必须坚决执行。
(八)、开展以货换料,双方必须依照牌价进行。
(九)、必须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政策,不得以次充好,变相提价。
(十)、除集市贸易价格通过议价以外,一切价格的制定,均应据实上报,批准后执行。
1960—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市场商品供应量减少,货币增多,不仅集市价格上涨很多,计划牌价变相涨价也很严重。为坚决稳定中央规定的十八类占城市居民生活费60%左右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县将1959年规定的19种控制价扩大到100多种,同时扩大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品种范围。
从1962年开始,实行高价商品供应,平衡供需差额,回笼货币。1963年逐步降低,1965年高价商品供应完全取消。
“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物价,自建国初期到80年代初期,物价均侧重于集中管理。
1984年7月13日,县物价局转发《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摘记):
(一)、下放部分地产商品订价权……,山芋干白酒、粮食白酒、果露酒、城市搬运装卸费、农村机耕费、排灌收费等下放给县管理。
(二)、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对花色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翻新快、挑选性强和供求变化大的部分商品……,允许工商企业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三)、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四)、部分商品实行季节差价,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掌握。
(五)、实行批量优惠价格,一次购量越多,给的优惠越大。
(六)、自采商品灵活订价,比质比价自定。
(七)、实行优质品加价,凡获得国家金质、银质、部、省优质奖的产品,可在现行出厂价的基础上,按金质、银质、部、省四个奖级分别在20%,15%,10%,5%的幅度内加价。
(八)、放宽协作物资价格的管理,属于国家统一订价的产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临时价格或超产加价。属于省、市、县订价的产品,可在权限范围内,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计划外价格。
(九)、放宽乡镇企业的价格管理,议价购进的原(燃)材料产品,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饮食、服务、劳务收费或价格,可以自行或协商定价。
(十)、放宽工厂自销价格的管理。工业生产资料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现行出厂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农业生产资料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允许企业自行下浮;生活资料应与当地商业部门执行同价,商业少量选购的可在不高于当地零售价的前提下,由工厂自定。
(十一)、对计划内生产、经营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计划或定量供应的重要生活资料价格,高税高利商品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动。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三、监督检查
1957年,县计委对全县工商企业首次进行全面审价,建立并健全物价工作制度。从1962年6月起,以两个月时间开展对工业品、农副产品及一、二类物资购销价格、饮食服务行业利润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将发现的几起突出问题向全县通报,并提出纠正意见。1963年,黄镇供销社将计划内硝酸铵16381斤按计划外价格售给社队,将农牧业用盐按民用盐价格售给社员,将供应产妇、婴儿的平价食糖高价出售,三项多收价款2205.75元。11月9日,县计委责令其分别退给社队、社员个人和上交县财政(糖价款)。1977年5至9月,检查商品价格77195个,纠正错款2479元。查处利用价格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11起,金额12.3万元,逮捕法办2人。
1978年12月至1979年5月,开展全县物价整顿。通过检查验收,县供销社系统差错率下降到0.76%,县百货公司差错率下降到0.087%,有6个柜组无差错。1983年7月13日,从县直17个单位抽调19名熟悉政策和业务的干部,组成3个检查组,对徐桥、城关两镇和县郊公社开展全面检查,历时10天,检查136个单位,清理非法价款10312.72元,其中退还用户4999.87元,上交财政5321.85元。1984年,开展三次物价大检查,抽调72人次,检查478个单位和个体户,处理物价违纪案件8起,没收非法价款339.34元,罚款80元。1985年8月,查处物价违纪案13起,物价违纪行为365起,处理非法收入31815.18元,其中上交县财政21376.96元,责令退还用户10438.22元。
四、物价变动
1、农副产品价格
粮食:明崇祯十四年(1641)八月,斗米千钱。清顺治四年(1647),斗米需银八钱。咸丰六年(1856),斗米钱八百余。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二月,每仓石上熟米价银1.87至2.4两,大麦每石价银0.48至1.1两。光绪三十年八月,每仓石上熟米价银1.8至2.5两。民国8年(1919),大米每石价银元3.8—4.8元。15年,每块银元购稻谷2斗6升。16年,大麦每石价银元2.05元,豆每石价银元4.47元,高梁每石价银元1.87元,荞麦每石价银元1.43元,山芋每石价银元0.27元。22年9月,大麦每石价银元2元,绿豆每石价银元4.5元,豌豆每石价银元4元,高粱每石价银元1.8元,荞麦每石价银元1.6元,山芋每石价银元0.3元。32年,县政府对主要粮食规定限价,稻谷每市斗14元(法币,下同),小麦32元,大米26元,面粉36元。34年,稻谷每石1400元。35年,县城糙米售价每石9000元。36年5月3日,中熟米每石58000元,到7月6日,上升到16万元。37年8月31日上午9时,县物价评议会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评定:上熟米每市石13.6元(金圆券,下同),中熟米11.5元,下色米11元,糙米10元,面粉12元。
1951年,九二大米每百市斤销价7.95—9-47元(折新币,下同),1953年中等籼稻每百市斤6.2元,标二籼米8.45元,标二糯米9.5元,标准面粉18.4元,黄豆10.5元。
1953年12月15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消私营粮商,禁止粮食自由贸易。
1954年6月26日,城关籼米收购价每百市斤由8元调为8.15元。1955年中等小麦收购价每百市斤7.5元,糯米6.7元,蚕豆5.55元,绿豆9.2元,黄豆9.8元。1960年12月,规定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人均每年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200斤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0%。
1961年,第一次普遍提高粮食收购价,平均提价40.2%,销价不动,第一次出现粮食购销倒挂。同年取消粮食超购加价。1965年,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售粮超过100市斤部分,加价12%。1966年7月23日,第二次提高统购价,取消超购加价,实行全县一价,各种粮食平均价格由9.64元提高到11.48元,提高幅度为19%。在1965年、1966年,两次提高粮食销价的同时,对职工(包括家属)实行粮价补贴,人均0.9元,随工资同时发放。1972年9月1日起,在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其超过部分,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1979年,第三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平均提高24.l%,超购加价提高到50%,销价不变,再次出现购销倒挂,每销售百斤粮食要亏损10元以上。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按倒三七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合同外可以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如果市场议价低于统购牌价,粮食部门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这是第四次提高粮食收购价。同年4月1日,对农村粮油供应,改按倒三七比例收购价销售,购销同价;对城镇居民供应粮,仍按原统销价执行。
油料:1953年起,实行统购统销价;此后,五次提高收购价。第一次:1957年油菜籽、花生果、芝麻等品种平均提价34.59%。第二次:1960年平均提高9.12%。第三次:1961年提高24.07%,不分城乡,全省一价。1964年每超购食油100市斤,按统购价畈区加价23%,山区加价20%。第四次:1971年全面调整油料购价,平均提高17.82%,1972年,对超过任务基数,按平均实际收购价加30%收购。第五次:1979年随粮价调整,油脂油料平均提高30.34%。同时规定生产队完成油脂包干任务后,按超议购各半给价,即超额加价30%,议购加价100%。同年冬,又改按加价50%执行。1983年,对花生、芝麻、油菜籽,不分计划内外,均按“倒四六”计价,即40%统购价,60%议购价。1985年4月1日起,对芝麻、油菜籽、棉籽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芝麻、油菜籽仍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籽按“顺四六”计价。食油统销虽经多次调整,但幅度很低。1985年仍执行1964年调整价,菜油每市斤0.77元,麻油每市斤0.87元。国家每供应1市斤食油要亏0.8元以上。
棉花:1951年,本县标准级(7/8中级)细皮棉收购价每百市斤(下同)为73.1元。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中级细皮棉城关、新仓、花园调为82.5元,徐桥调为82.32元,中级细籽棉城关为28.14元。1963年9月15日,皮棉收购价全县平均为90元,上调10%。同时取消低级棉价外补贴。1972年实行全省一价,改为皮辊棉和锯齿棉两价:皮辊棉为104.8元,锯齿棉为108.8元。1978年皮辊棉调为115元,锯齿棉调为119.6元.1979年8月1日起,皮辊棉为132.5元,锯齿棉为131.8元,超售部分加价30%.1980年8月1日,皮辊棉调为145.8元,锯齿棉调为151.6元,超售加价不变。1983年标准皮辊棉为163.3元,锯齿棉为169.1元。等外棉实行议购议销,开放棉花市场。1985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购价与加价仍执行1984年定价不变。
对非棉产区和城镇采取不同对象不同时期定量凭票供应。销价变动不多,国家实行财政补贴。1953年9月,中级粗绒棉絮每百市斤零售价城关、江塘、新仓、小池为96.2元,其他区为20至70元。1972年推行新七级标准,五级棉絮每百市斤97.1元。1983年12月1日,取消絮棉凭票供应,五级棉絮每百市斤调为147元,级外棉絮为82元。
生猪:1954年列为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物资奖励。一等价每头191市斤以上,每百市斤33.8(山区)至33.5(畈区)元。1985年取消派购。
猪肉:1950年每市斤0.48元,1985年每市斤1.2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由财政补贴肉价1元。
鸡鸭:由国家定收购价,实行工业品奖售。1983年改为议购议销,每市斤价1至1.4元。
鲜蛋:实行派购,1985年改为议购,鸡蛋每市斤价1.1元,鸭蛋1元。
茶叶:1957年列为一类农产品。全县统一价格收购,实行奖售,分为5级18等,先后调价5次。1979年一级一等收购价每市斤2.47元。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集市价高于牌价20—40%。
苧麻:1957年列为一类农产品,分等定价。当年每百市斤57.5元,1985年上浮到450元。
蚕茧:1955年地产蚕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出丝率14.5%)每百市斤收购价44元,1985年上升到202元。板栗:1957年列为二类农产品,收购价由政府制定。1951年,每百市斤5.5元。1985年一等((40粒以内/斤)为50元,集市价最高达120元。
生漆:1953年每市斤1.7元,1980年12元,1983年一级生漆降为7元。
棕片:1956年列为二类农产品,1955年甲级每百市斤29元,1978年55元,1983年价格在上浮30%内灵活掌握。
蜂蜜:1961年列为二类物资,1957年城关收购价一等(黄白色40%浓度)每百市斤50元,1984年为94元,1985年购销价放开,由供求双方议定。
菜牛:实行“估肉收购、净肉计价”。1959年县城二等(净肉160市斤以上)每百市斤47元,1979年为98元。1983年实行议价,变动频繁,1985年集市价达160元。
蔬菜:1978年以前自由购销,1978年省商业厅规定百市斤3.3至3.5元,1983年县蔬菜公司每百市斤收购均价4.80元,销价5.00元,县财政给蔬菜公司补贴19518元,后放开。
若干年份县城副产品收购价及指数表
若干革年份县城副产品销售价格(国家牌价)表
若干年份农产品集市价格变化表
竹木:民国22年((1933),地产衫松杂竹平均每根分别为:衫木1元,松木1元,杂木2元,毛竹1.2元。35年,县城杉木销价每两(龙泉码)80—90元。1952年以龙泉码为检量单位,县城衫木收购价28—46.8元,松板(方6X6X0.1尺)每方为4元。
若干年份城关木竹收购价格表
中药材:由国家和璜分级管理。1980年改璜管81种为36种,余归地县管。
若干年份城关地产药材收购价格表
2、工业品价格
民国时期,县内生产的土纸、铁锅、雨伞、食糖、食油、铁、木、竹器等价格,一般由生产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从县外购进的工业品价格由商会所属的同业公会(百货业、布业、南货业)议定,随着货源多少而变化,或相对稳定,或上涨、下跌,或猛涨、猛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做过零售物价总指数统计:以民国26年(1937)为100,27年上升为125%,29年为291%,31年为229%,32年1月为5362%,6月为11470%,12月为15790%。为稳定物价,县成立评价委员会,实行限价政策,由于时局混乱,社会经济百孔千疮,无法遏制物价暴涨。员工反映说:“工资增长像蜗牛,物价上涨像气球。”100元法币民国26年可买两条大黄牛,到35年只能买一个鸡蛋。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提出“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1950年建立物价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物价管理范围和权限,大权集中于中央和省,逐渐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以100斤籼稻为例:1955年只能买食盐41斤,1985年可买105斤;1955年只能买白糖8斤,1985年可买20斤;1955年只能买煤油11斤,1985年可买44斤;1955年只能买尿素11斤,1985年可买44斤;1955年只能买白市布19尺,1985年可买53尺。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棉、油、煤炭、石油等,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实行“购销价格倒挂”政策,采取计划分配、凭证供应,少数物资紧张时即发票供应,保证特需,稳定物价,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利益。
工业品价格总的趋势是绝大部下降,少数上升。以1985年县城商品零售价格为基数,煤油比1951年下降46.3%,汽油比1962年下降38.4%,柴油比1955年下降13.6%,尿素比1955年下降14.4%,敌百虫农药比1961年下降208%,涤棉布比1977年下降52.64%,面盆比1954年下降29.2%,白糖比1951年下降16.7%,红糖比1951年下降12.83%,青霉素比1966年下降46.12%,链霉素比1966年下降45.46%,食盐比1951年下降11.18%,解放鞋比1956年下降33.94%,上海牌17钻防震钻石手表比1962年下降42.86%,黄山牌711型收音机比1980年下降47.83%,上海牌水久28型自行车比1955年下降1.8%;棉布类比1980年以前上涨17—30%,太湖白酒比1955年上涨76.3%,火柴比1950年上涨50%,胶鞋比1956年上涨64.7%,上海精前门香烟比1953年上涨76.6%,淮南原煤比1967年上涨31.8%,铁锅比1957年上涨123%,犁头比1963年上涨36%.
若干年份主要工业品零售价格变化状况表
1979年前,本地生产的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由地区计委及业务主管部门制订,1980年地区计委先后将小窑煤出厂价格、人力打稻机、木制农具和铁制农具、砖瓦、石灰等下放给县管理。为支援农业,做到产销同价,县给予财政补贴。1982年,地区计委又将小磷肥作价权下放给县,并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5年底,县产机制纸、电机等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县产小磷肥、砖、瓦、粮食白酒、果露酒、汽酒、山芋干白酒、水泥、铁锅、学生作业簿本等由县物价局定价,其余由企业自定。
地方工业出厂价变化状况是:新四张铁锅每口1957年1.7元,1985年3.8元;机制红砖每万块1957年280元,1985年500元;737型木制打稻机每部1970年86元,1983年122元;四级磷肥每吨1974年135元,1985年132元;900毫米吊扇每台1983年86元,1985年78元;卫星牌玻璃刀每支1979年7.4元,1985年7.4;26克机制有光纸每吨1974年1900元,1985年2180元;犁头每市斤1963年0.25元,1985年0.34元;烟煤每吨1959年17元,1985年38元。
3、非商品收费
(1)进货费
县物资调拨供应部门的收费标准由省统一制订,不同的物资类别有不同的收费标准。1979年5月物资进货收费标准是:有色金属每吨收费180元,普通金属材料每吨收费90元,合金每克收费1.8元,优质材料每吨收费109元,生铁、焦炭每吨收费62元,月山水泥每吨收费34.83元,驮龙山水泥每吨收费18.3元,巢湖水泥每吨收费66元,盐酸每吨收费220元,三类化工产品每吨收费146元,易碎品收费率600o(以进货价计算,每百元收费率,下同),油毡收费率15纬,石棉制品收费率18肠,水泥制品收费率40%,火工产品收费率16%,一、二类化工产品收费率15%,橡胶及橡胶制品收费率4.5%。管理费分别为1.8—3%。
1984年7月15日,为解决运价提高对物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的问题,对物资进货费作了调整,金属材料中的型材、板材、管材、优型材每吨收费42元,有色金属每吨收费48元,硬质合金每公斤收费0.20元,生铁、焦炭每吨收费40元;建筑材料收费率:玻璃25%,水泥65%,特种水泥60%,油毡6.5%,石棉瓦8%,石棉及石棉制品7%,墙地砖、卫生陶瓷13%;化工产品有机一类3.3%,有机二类4.5%,无机一类7.5%,无机二类16%,无机三类5%,合成橡胶及制品2%,火工产品7.2%,省外汽车2%,统配机电二类2%。管理费分别为1.9—2.8%。
(2)交通运输费
客运:1953年客运票价标准每人每公里为0.335元,1962年为0.027元,1964年为0.024元,1985年增收旅客保险费2%,对山区中段按坡度较大路段实际里程计算加价15%。
货运:1966年4月,省物价委、省交通厅规定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25元降为0.2元,分5个等级计价,平均下降13.44%。短途运价将原规定的1至25公里为短途改为1至10公里,每吨公里运价由1至5公里0.41元降为0.40元,10公里由0.37元降为0.24元,平均降低22.42%;零担货运价不分等级,每吨公里调为0.23元,下降8.38%。1967年2月,货运由每吨公里0.2元降为0.18元,支农物资为0.16元。短途运输不分城乡由10公里延伸到15公里,每吨公里收费1元,2公里每吨收费0.7元,每延伸1公里,运费依次递减。15公里每吨公里收费0.19元,16公里以上每吨公里收费0.18元。1985年1月规定:一等货物每吨公里收费0.17元,二等货物0.18元,三等货物0.20元,总水平每吨公里为0.178元,比原价下降1.1%。短途运价由原15公里延伸到25公里,平均运价由原每吨公里0.368元提高到0.38元。
人力搬运:50年代初,手推车力资(250市斤))5公里收大米14市斤,肩挑力资百里百市斤10元,1955年调为百里百市斤7元,1956年调为3元。1957年小板车运输物资分5个等级:一等物资吨公里收费2.30元,依次递减,五等物资吨公里收费0.50元。1960年小板车运输吨公里一等货物0.58元,五等货物吨公里0.56元。1985年小板车运输分甲、乙、丙地区,丙级地区一类物资每吨0.5公里基价0.76元,在基价基础上,一般道路增价0.26元,土路增价0.35元,山坡路增价0.4元,山区特殊道路增价0.5元;肩挑百里百市斤7.5元。
竹筏运输:1957年规定不分等级,吨公里上水0.1723元,下水0.1346元。1960年调为:吨公里上水0.224元,下水0.175元。
(3)学杂费
民国34年(1945)2月,县立初中收学费50元,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0元。联立、私立、职业高中收学费30元,书籍费1400元,体育费100元,讲义费100元,杂费100元;初中收学费20元,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讲义费100元,杂费100元。住宿生每学期交大米138市斤,食油5市斤,盐6市斤,木柴500市斤,黄豆1斗,蔬菜500市斤。1960年12月,县教育局规定:学费高、初中城镇4元,农村3元;小学1至4年级城镇2元,农村1.5元;5、至6年级城镇2.5元,农村2元;幼儿园城镇1.5元,农村I元。同时,实行减免,城镇减免20%,农村减免25%,1966年县人委规定:学费,全日制学校中学1.8元,小学1.5元,低年级1.3元,书杂费按实收取。1983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物价委对中、小学学杂费调整为:小学1至3年级城镇1.5元,农村1元,4至5年级城镇2元,农村1.5元;初中城镇3.5元,农村2.5元,高中城镇4.5元,农村3.5元,书籍费一律按实收取,同时规定住宿生每学期增收水电费1至1.5元。
(4)医疗费
人医:1957年县人民医院收费标准:挂号费初诊0.15元,复诊0.10元,住院费普通病床每人每天收费0.70元,观察床位0.30元,陪伴费0.30元,保健检查0.70元,静脉注射0.20元,静脉输液0.40元,洗胃1元,灌肠0.20元。常规检查大便0.20元、尿0.40元、血0.60元、胸透视0.50元。平产接生2元,难产接生5至6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30元。1982年调整收费标准:住院费普通病床0.60元,精神、传染、结核病床1元,观察床位0.20元,陪伴费0.20元,健康检查成人0.50元,儿童0.30元,静脉注射费0.15元,静脉输液0.30元,心电图1.5元,电休克0.4元,常规检查大便0.2元、尿0.2元、血0.3元,平产接生3元,剖腹产15元。收费总水平比1957年下降35%。
兽医.1963年规定,耕牛保健费山区每头每年2元,畈区1.5元;生猪保健费山区每户0.8元,畈区每户0.7元。1982年调整为:耕牛保健费每年每头2.5元,生猪每年每头1元;牛初诊费每头每次5元,复诊费3元;生猪初诊费每头每次0.5元,复诊费0.3元;注射费猪、牛每次1元;阉割费黄牛2元,水牛3元,猪1.5元;助产费牛每头5元,牛子宫切除、补牛鼻子手术费10元,剖腹产手术费15元。
检疫:1963年规定,活畜检疫牛、马、驴、骡每头0.4元,猪每头0.2元,羊每头0.1元,鸡每只0.01元;生肉检疫牛、马、驴、骡每头0.5元,猪每头0.3元,羊每头0.2元。1985年规定:活畜检疫大牲畜每头1元,小牲畜每头0.3元,家禽每次0.05元;免疫接种牛、马、驴、骡每头0.5元,猪、羊每头0.1元;生肉检疫大牲畜每头1元,羊、狗肉每只0.2元,禽肉每只0.05元。
(5)电影、戏剧票价
电影:1963年9月规定,故事片票价成人场0.15元,学生专场0.1元,新闻、科教片0.05元,纪录片成人场0.12元,儿童专场0.1元。1966年故事片调为0.1元,长纪录片0.08元,儿童专场0.05元,农民专场0.08元,这次调整的票价延续到1985年。1985年省物价局、文化局规定:轮流发行县城及大集镇票价彩色故事片普通银幕0.2元,宽银幕(遮幅式)0.25元,立体电影0.25元,黑白片每张减价0.05元,科教、新闻、纪录片专场0.05元,农村票价每档次减0.05元。
戏剧:1964年,县黄梅戏剧团甲座票每张0.25元,乙座票0.2元,1965年调为甲座0.2元,乙座0.15元。1979年恢复1964年票价,1982年县物价委决定增加丙座票,每张0.15元。
(6)房租
企业单位租用公房租金,分为四类12个等级,每平方米租金0.13元到0.50元,按建筑结构、空气、阳光、房屋新旧程度而定。
集镇居民职工和家属租用公房,分为5个等级,每平方米最高0.12元,最低0.04元。1973年3月调整为4个等级,每平方米最高0.06元,最低0.03元。
上述住房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未变。
(7)水电费
电费:照明用电1955年规定每千瓦时收费1.1元,1965年调为0.7元,1967年调为0.4元,1977年调为0.2元。工业用电1965年定为每千瓦时收费0.5元,1965年8月调为0.4元,1967年1月调为0.35元,1974年1月调为0.2元,1977年11月调为0.085元。农业用电1965年8月定为每千瓦时收费0.3元,1967年1月调为0.25元,1974年1月调为0.06元。照明及工农业生产用电最后一次所调之价一直延续到1985年未变。
水费:1984至1985年生活用水每吨收费0.25元,生产用水每吨收费0.4元。
(8)饮食服务
饮食:196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联合通知规定,各县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为28%左右。一般米、面主食品(米饭、馒头、光面条、大饼等)毛利率28%左右;带馅和油炸早点(饺子、包子、油条、糍糕、狮子头等)毛利率35%左右;大众菜肴(一般炒菜、冷盘、炒肉丝、炒肉片、油虾等)毛利率30%左右;中级菜肴(用料较好的炒、烧、溜菜、烧全鸡、烧蹄边、走油肉等)毛利率35%左右;技术独特、用料精细、风味独特的名菜、名点,毛利率40—45%;不对外营业,专为旅客、会议就餐的旅馆食堂平均毛利率22%左右;冷饮毛利率40—50%。此次规定延续20余年,1985年随原材料价格提高有所上升。
住宿费:1963年太湖旅社楼上单人房间由每人每天2元调为1.2元,双人房间由每人每天1.5元调为1元;多人房间由每人每天1.1元调为0.8元,楼下单人房间由1.5元调为1元,双人房间由1元调为0.8元,多人房间由1元调为0.7元.1979年7月,工农兵旅社单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8元,双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3元,3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1元,4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元。东山头县委招待所每人每天收费三套间6元,双套间4元,双人间1.3元,4人间1元,5-6人间0.8元,通铺0.7元,加铺0.5元,加被0.2元,大会议室每天租金40元,小会议室5元。
洗染:1985年9月,县物价局对综合贸易公司洗染服务业的收费标准核定为:一般旧制服每套1.2元,便褂0.6元,便裤每条0.5元,双卡叽制服每套1.4元、便服0.7元,夹制服每套2.4元、便服每套2.2元,灯芯绒制服每套2.4元,帆布制服每件1.2元、便衣1元,卫生衫裤每条1.5元,线衣每件1.5元,土布染色每市斤1元,毛巾印花每条0.2元,毛线类染色每市斤1.5元,涤纶尼龙布料及成衣洗净每市斤1元、染色1.6元,化纤、中长布料及成衣每市斤洗净1.5元、染色2元,毛、呢、混纺成衣大衣洗净2元、染色2.8元,上衣洗净1.5元、染色2元,下装洗净1.2元、染色1.6元,皮毛大衣洗净8元、复软6元,便装洗净5元、复软4元,背心洗净2元、复软2元。
照相:1962年5月,县人委规定黑白照片规格1寸0.6元,2寸1.15元,3寸1.8元,4寸3元,6寸5.6元,8寸10.5元,放大12寸6.6元(油彩放大9.2元),放大16寸12.5元(油彩放大17元)。1964年价格核定下降,规格1寸0.35元,2寸0.55元,3寸1.05元,4寸1.9元,6寸3.6元,8寸6.75元、12寸13.3元。1—8寸价格平均下降37.3%。
理发:农村理发长期以来是年终一次按人头收费。1963年以前,成人每年1.5元,儿童0.9元;1984年成人1.8元,儿童1.2元。1963年以前,城镇理发男子每人0.3元,女子0.35元。1963年8月县物价委调整为男子理发(包括洗头、修面)0.25元,女子0.3元。1984年4月,县物价委重新核定:男子理发0.3元(包括剪、洗、修面),单项剪、洗0.25元,修面、洗头0.20元,洗、吹、擦油0.25元,剃光头、洗头、修面0.25元,吹风0.15元,修面0.15元,洗头0.10元;女子剪、洗、吹风、擦油0.45元,剪、洗0.25元,剪0.2元,洗头、吹风、擦油0.4元,洗头、吹风0.35元,洗头0.2元,1米以下儿童理发0.2元。
(9)手工业收费
1960年以前手工业收费(工资),自定自调。1960年,砖、木匠每个工作日工资2.5—3元,锻工工资5元,比1957年上升2倍左右。1962年3月,县物价委规定统一标准:砖、木工每个工作日工资1.4元,蔑工1.2元,锻工1.8元。1966年规定包饭工增收伙食费0.4元。1985年12月核定:木工1.5元,油漆工1.5元,雕工1.5元,砖工1.5元,白铁工1.5元,棕工1.5元,蔑工1.5元,锻工1.7元,石工1.7元,锯工1.6元,缝纫工1.2元(自带缝纫机增收1元),包饭工增收伙食费0.7元,开大腰磨每阵1.6元,开手推磨每阵0.9元,弹花工4公斤以上棉絮每床2.8元,屠宰工每头猪2.3元。
刻字:1977年12月以前刻字收费标准为,牛角化学章(章坯自备)每个0.5—0.7元,有机玻璃章0.5元,白木章0.15—0.35元,白木公章及专用章0.85元,牛角及有机玻璃公章以10个字为限,每只3—4元,增加1字增收0.2元,白木戳0.05—0.1元,白木信、便笺头衔戳10—16厘米每只1元,每个字0.08元。1983年12月价格调整时,除白木私章、白木公章及专用章分别提高0.05和0.15元外,其余均保持原价格。
(10)农机监理收费
1984年9月16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农牧渔业厅核定农机初检费为:大中型拖拉机4元,小型拖拉机3元,柴油机1元;牌号费为:大中型拖拉机每副8元,小型拖拉机每副6元;证件费为:拖拉机行驶证每本0.5元,驾驶证每本0.5元,供油证每本0.5元,考核、审验费每人0.5元。
五、商品差价与比价
民国时期,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呈扩大趋势,战争年代尤为严重。解放后,根据等价交换和接近等价交换的原则,曾先后多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长期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因此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逐渐呈缩小的趋势。
县主要农产品(收购)与工业品(零售)交换比价表
六、毗邻地区物价调整
新中国实行计划价格后,皖、鄂、赣三省即建立边区价格协商衔接制度,由毗邻地、县组成价格协议小组,定期轮流召集和主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进行毗邻价格协商,合理衔接,保证商品正常流通。
1958年9月8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三省边区价格协商会议,县派代表与湖北蕲春、英山县代表商定弥陀、望天与湖北檀林、杨柳湾接壤点部分畜产品、经济作物价格。
1972年12月4日,在湖北省黄冈召开衔接会议,县派代表与湖北省蕲春县代表商定向阳(弥陀)、柳树、河口、桐山与蕲春县的檀林、刘漕、大王、桐山等衔接点部分农产品价格。
1976年11月,在岳西召开湖北、安徽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会议,县派代表与英山县代表商定望天、莲花与英山县宋家榜、百丈河接壤点价格。
1981年12月14日,鄂、赣、皖三省边界价格衔接会议在江西省九江县召开,县派代表与蕲春县、英山县代表商定部分药材、土特产品收购价格。此后,边区调节会议停止召开,边区物价失调。
1972年黄冈会议商定的衔接价格表
七、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
农业生产成本调查,1962年以前由粮食、供销社等部门采用座谈、访问、研究会计帐册等方法进行,1962年后此项工作中断。1984年,县物价局成立农业生产成本调查队,配专职干部6人。从1985年起,由一次性调查转向定点常年记帐调查全部生产过程所耗费的用的工和费用。调查品种11个:早釉稻、中籼稻、晚籼稻、粳稻、油菜籽、棉花、板栗、生漆、桑蚕茧、生猪、鸡蛋。在城关和7个区共选点调查20户:弥陀乡火场村大埠组余昌奇户(生猪),中心乡后河村后圣组张文贵户(生猪),刘羊乡汪洋村方合组方明华户(生猪),刘羊乡刘镇村桥二组汪衍强户(生猪),茗北乡团湖村章应贵户(鸡蛋),刘羊乡刘正村杨虎组殷宗琼户(鸡蛋),城西乡鼓楼村大岭组许金华户(鸡蛋),姑塘乡双桥村孙庄组孙太和户(棉花),姑塘乡双桥村丰庄组程诗耀户“(棉花),城西乡记红村甲路组汪昌炯户(一早稻、油菜籽、中稻)、汪昌应户(早稻、油菜籽、晚稻),城西乡界址村苗岭组李三毛户(早稻、油菜籽、粳稻、晚稻),城西乡春光村新屋组朱启松户(早稻、油菜籽、粳稻、晚稻),城西乡金坪村袁屋组袁先发户(油菜籽、粳稻、中稻),沙河乡罗山村祠堂组舒本焰户(生漆)、光明组舒望民户(生漆),沙河乡和平村三畈组陈德来户(蚕茧),大山乡燕窝村中尾组贺信传户(板栗)、鹅形组郭珍启户(板栗),城关镇园桑场(蚕茧)。
1985年县主要农副产品生产成本调查结果表
民国28年(1939)2月,县政府会同商会及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32年评价委员会改组为物价评议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内设管制、调查、检查三股。
1950年5月4日,县人民政府成立工商科,负责管理全县物价等工作。
1955年5月,成立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商科负责。
1956年7月3日,撤销工商科,设立商业科,物价管理工作归商业科。
1957年4月,在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简称“计委")内设立物价组,配备专职物价管理干部2人,管理全县物价工作。
1959年,县市场物价和工业品出厂价由县委财贸部和计委分别管理。
1962年5月14日,县成立物价委员会,由县委财贸部和计委、财政、商业、供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副县长张辉兼主任,计委物价股为物价委办事机构。
1968年8月18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经济计划委员会撤销,物价委的职能作用终止,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小组管理物价工作。
1977年,恢复计划委员会,配有专职物价干部。1980年5月19日,县物价委员会恢复,日常工作由计委物价科承办。
1984年,成立县物价局,相继成立县物价检查所和县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队,隶属县物价局。
从1953年起,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相继配备物价干部,县供销社、百货公司设有物价股。1985年底,县供销社、商业、粮食、物资、外贸、二轻、烟草、医药、水产、卫生等系统所属专业公司、区供销社、区粮站配有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本单位的物价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方法
民国28年(1939),县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办理日常评价事宜。日用品需要评价由县长随时指定。32年,以县政府为物价管制机关,一律实行限价。物价、运价、工资价,统一以民国31年11月30日粮盐价格为计算标准,召开物价评议会,议定价格后公布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在“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的方针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61年11月15日,中共太湖县委在批转县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中,对管理权限作了规定(摘记):
(一)、国家管理的物资和统配物资,包括粮、油、棉等一类和二类物资的价格,统一执行国家价,不得随意变更。
(二)、国营商业和服务业通过计划调拨的商品,按既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出售。
(三)、国营、合作社包括合作商店,在外地购回非计划调拨的物资,原则上按国营牌价出售,必要时可以加运杂费和人员工资费用,不取任何利润出售。
(四)、合作商业的食品、饮食行业,到外地采购县内供求不足的食品,出售价格不得超过国营牌价的30—50%。
(伍)、集市上交易货物的价格,应该和国营商店大体相同,可以稍高稍低,由各地贸易货栈出面议价。
(六)、生产小农具产品,成本低、质量高的工业企业,在合理计算成本的条件下,可以给予3%左右的微利;成本一般、质量中等的,应在保本的基础上制定出厂价格;成本较高、质量中等的,可采取用该企业其他产品补亏的方法制定出厂价格;质量差、不能使用的,退还生产单位返工,返工费自理,不得提高产品价。
(七)、轻工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价格,应按实际成本,合理计算。凡国家、省、专、县掌握的价格,必须坚决执行。
(八)、开展以货换料,双方必须依照牌价进行。
(九)、必须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政策,不得以次充好,变相提价。
(十)、除集市贸易价格通过议价以外,一切价格的制定,均应据实上报,批准后执行。
1960—1962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市场商品供应量减少,货币增多,不仅集市价格上涨很多,计划牌价变相涨价也很严重。为坚决稳定中央规定的十八类占城市居民生活费60%左右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县将1959年规定的19种控制价扩大到100多种,同时扩大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品种范围。
从1962年开始,实行高价商品供应,平衡供需差额,回笼货币。1963年逐步降低,1965年高价商品供应完全取消。
“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物价,自建国初期到80年代初期,物价均侧重于集中管理。
1984年7月13日,县物价局转发《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摘记):
(一)、下放部分地产商品订价权……,山芋干白酒、粮食白酒、果露酒、城市搬运装卸费、农村机耕费、排灌收费等下放给县管理。
(二)、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对花色品种繁多、规格复杂、翻新快、挑选性强和供求变化大的部分商品……,允许工商企业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三)、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四)、部分商品实行季节差价,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掌握。
(五)、实行批量优惠价格,一次购量越多,给的优惠越大。
(六)、自采商品灵活订价,比质比价自定。
(七)、实行优质品加价,凡获得国家金质、银质、部、省优质奖的产品,可在现行出厂价的基础上,按金质、银质、部、省四个奖级分别在20%,15%,10%,5%的幅度内加价。
(八)、放宽协作物资价格的管理,属于国家统一订价的产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临时价格或超产加价。属于省、市、县订价的产品,可在权限范围内,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计划外价格。
(九)、放宽乡镇企业的价格管理,议价购进的原(燃)材料产品,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饮食、服务、劳务收费或价格,可以自行或协商定价。
(十)、放宽工厂自销价格的管理。工业生产资料超产部分,在不高于或低于现行出厂价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定价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农业生产资料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允许企业自行下浮;生活资料应与当地商业部门执行同价,商业少量选购的可在不高于当地零售价的前提下,由工厂自定。
(十一)、对计划内生产、经营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计划或定量供应的重要生活资料价格,高税高利商品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动。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三、监督检查
1957年,县计委对全县工商企业首次进行全面审价,建立并健全物价工作制度。从1962年6月起,以两个月时间开展对工业品、农副产品及一、二类物资购销价格、饮食服务行业利润率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将发现的几起突出问题向全县通报,并提出纠正意见。1963年,黄镇供销社将计划内硝酸铵16381斤按计划外价格售给社队,将农牧业用盐按民用盐价格售给社员,将供应产妇、婴儿的平价食糖高价出售,三项多收价款2205.75元。11月9日,县计委责令其分别退给社队、社员个人和上交县财政(糖价款)。1977年5至9月,检查商品价格77195个,纠正错款2479元。查处利用价格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11起,金额12.3万元,逮捕法办2人。
1978年12月至1979年5月,开展全县物价整顿。通过检查验收,县供销社系统差错率下降到0.76%,县百货公司差错率下降到0.087%,有6个柜组无差错。1983年7月13日,从县直17个单位抽调19名熟悉政策和业务的干部,组成3个检查组,对徐桥、城关两镇和县郊公社开展全面检查,历时10天,检查136个单位,清理非法价款10312.72元,其中退还用户4999.87元,上交财政5321.85元。1984年,开展三次物价大检查,抽调72人次,检查478个单位和个体户,处理物价违纪案件8起,没收非法价款339.34元,罚款80元。1985年8月,查处物价违纪案13起,物价违纪行为365起,处理非法收入31815.18元,其中上交县财政21376.96元,责令退还用户10438.22元。
四、物价变动
1、农副产品价格
粮食:明崇祯十四年(1641)八月,斗米千钱。清顺治四年(1647),斗米需银八钱。咸丰六年(1856),斗米钱八百余。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二月,每仓石上熟米价银1.87至2.4两,大麦每石价银0.48至1.1两。光绪三十年八月,每仓石上熟米价银1.8至2.5两。民国8年(1919),大米每石价银元3.8—4.8元。15年,每块银元购稻谷2斗6升。16年,大麦每石价银元2.05元,豆每石价银元4.47元,高梁每石价银元1.87元,荞麦每石价银元1.43元,山芋每石价银元0.27元。22年9月,大麦每石价银元2元,绿豆每石价银元4.5元,豌豆每石价银元4元,高粱每石价银元1.8元,荞麦每石价银元1.6元,山芋每石价银元0.3元。32年,县政府对主要粮食规定限价,稻谷每市斗14元(法币,下同),小麦32元,大米26元,面粉36元。34年,稻谷每石1400元。35年,县城糙米售价每石9000元。36年5月3日,中熟米每石58000元,到7月6日,上升到16万元。37年8月31日上午9时,县物价评议会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评定:上熟米每市石13.6元(金圆券,下同),中熟米11.5元,下色米11元,糙米10元,面粉12元。
1951年,九二大米每百市斤销价7.95—9-47元(折新币,下同),1953年中等籼稻每百市斤6.2元,标二籼米8.45元,标二糯米9.5元,标准面粉18.4元,黄豆10.5元。
1953年12月15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消私营粮商,禁止粮食自由贸易。
1954年6月26日,城关籼米收购价每百市斤由8元调为8.15元。1955年中等小麦收购价每百市斤7.5元,糯米6.7元,蚕豆5.55元,绿豆9.2元,黄豆9.8元。1960年12月,规定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人均每年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200斤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0%。
1961年,第一次普遍提高粮食收购价,平均提价40.2%,销价不动,第一次出现粮食购销倒挂。同年取消粮食超购加价。1965年,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售粮超过100市斤部分,加价12%。1966年7月23日,第二次提高统购价,取消超购加价,实行全县一价,各种粮食平均价格由9.64元提高到11.48元,提高幅度为19%。在1965年、1966年,两次提高粮食销价的同时,对职工(包括家属)实行粮价补贴,人均0.9元,随工资同时发放。1972年9月1日起,在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其超过部分,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1979年,第三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平均提高24.l%,超购加价提高到50%,销价不变,再次出现购销倒挂,每销售百斤粮食要亏损10元以上。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按倒三七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合同外可以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如果市场议价低于统购牌价,粮食部门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这是第四次提高粮食收购价。同年4月1日,对农村粮油供应,改按倒三七比例收购价销售,购销同价;对城镇居民供应粮,仍按原统销价执行。
油料:1953年起,实行统购统销价;此后,五次提高收购价。第一次:1957年油菜籽、花生果、芝麻等品种平均提价34.59%。第二次:1960年平均提高9.12%。第三次:1961年提高24.07%,不分城乡,全省一价。1964年每超购食油100市斤,按统购价畈区加价23%,山区加价20%。第四次:1971年全面调整油料购价,平均提高17.82%,1972年,对超过任务基数,按平均实际收购价加30%收购。第五次:1979年随粮价调整,油脂油料平均提高30.34%。同时规定生产队完成油脂包干任务后,按超议购各半给价,即超额加价30%,议购加价100%。同年冬,又改按加价50%执行。1983年,对花生、芝麻、油菜籽,不分计划内外,均按“倒四六”计价,即40%统购价,60%议购价。1985年4月1日起,对芝麻、油菜籽、棉籽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芝麻、油菜籽仍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棉籽按“顺四六”计价。食油统销虽经多次调整,但幅度很低。1985年仍执行1964年调整价,菜油每市斤0.77元,麻油每市斤0.87元。国家每供应1市斤食油要亏0.8元以上。
棉花:1951年,本县标准级(7/8中级)细皮棉收购价每百市斤(下同)为73.1元。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中级细皮棉城关、新仓、花园调为82.5元,徐桥调为82.32元,中级细籽棉城关为28.14元。1963年9月15日,皮棉收购价全县平均为90元,上调10%。同时取消低级棉价外补贴。1972年实行全省一价,改为皮辊棉和锯齿棉两价:皮辊棉为104.8元,锯齿棉为108.8元。1978年皮辊棉调为115元,锯齿棉调为119.6元.1979年8月1日起,皮辊棉为132.5元,锯齿棉为131.8元,超售部分加价30%.1980年8月1日,皮辊棉调为145.8元,锯齿棉调为151.6元,超售加价不变。1983年标准皮辊棉为163.3元,锯齿棉为169.1元。等外棉实行议购议销,开放棉花市场。1985年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购价与加价仍执行1984年定价不变。
对非棉产区和城镇采取不同对象不同时期定量凭票供应。销价变动不多,国家实行财政补贴。1953年9月,中级粗绒棉絮每百市斤零售价城关、江塘、新仓、小池为96.2元,其他区为20至70元。1972年推行新七级标准,五级棉絮每百市斤97.1元。1983年12月1日,取消絮棉凭票供应,五级棉絮每百市斤调为147元,级外棉絮为82元。
生猪:1954年列为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物资奖励。一等价每头191市斤以上,每百市斤33.8(山区)至33.5(畈区)元。1985年取消派购。
猪肉:1950年每市斤0.48元,1985年每市斤1.20元,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由财政补贴肉价1元。
鸡鸭:由国家定收购价,实行工业品奖售。1983年改为议购议销,每市斤价1至1.4元。
鲜蛋:实行派购,1985年改为议购,鸡蛋每市斤价1.1元,鸭蛋1元。
茶叶:1957年列为一类农产品。全县统一价格收购,实行奖售,分为5级18等,先后调价5次。1979年一级一等收购价每市斤2.47元。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集市价高于牌价20—40%。
苧麻:1957年列为一类农产品,分等定价。当年每百市斤57.5元,1985年上浮到450元。
蚕茧:1955年地产蚕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出丝率14.5%)每百市斤收购价44元,1985年上升到202元。板栗:1957年列为二类农产品,收购价由政府制定。1951年,每百市斤5.5元。1985年一等((40粒以内/斤)为50元,集市价最高达120元。
生漆:1953年每市斤1.7元,1980年12元,1983年一级生漆降为7元。
棕片:1956年列为二类农产品,1955年甲级每百市斤29元,1978年55元,1983年价格在上浮30%内灵活掌握。
蜂蜜:1961年列为二类物资,1957年城关收购价一等(黄白色40%浓度)每百市斤50元,1984年为94元,1985年购销价放开,由供求双方议定。
菜牛:实行“估肉收购、净肉计价”。1959年县城二等(净肉160市斤以上)每百市斤47元,1979年为98元。1983年实行议价,变动频繁,1985年集市价达160元。
蔬菜:1978年以前自由购销,1978年省商业厅规定百市斤3.3至3.5元,1983年县蔬菜公司每百市斤收购均价4.80元,销价5.00元,县财政给蔬菜公司补贴19518元,后放开。
若干年份县城副产品收购价及指数表
若干革年份县城副产品销售价格(国家牌价)表
若干年份农产品集市价格变化表
竹木:民国22年((1933),地产衫松杂竹平均每根分别为:衫木1元,松木1元,杂木2元,毛竹1.2元。35年,县城杉木销价每两(龙泉码)80—90元。1952年以龙泉码为检量单位,县城衫木收购价28—46.8元,松板(方6X6X0.1尺)每方为4元。
若干年份城关木竹收购价格表
中药材:由国家和璜分级管理。1980年改璜管81种为36种,余归地县管。
若干年份城关地产药材收购价格表
2、工业品价格
民国时期,县内生产的土纸、铁锅、雨伞、食糖、食油、铁、木、竹器等价格,一般由生产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从县外购进的工业品价格由商会所属的同业公会(百货业、布业、南货业)议定,随着货源多少而变化,或相对稳定,或上涨、下跌,或猛涨、猛跌。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做过零售物价总指数统计:以民国26年(1937)为100,27年上升为125%,29年为291%,31年为229%,32年1月为5362%,6月为11470%,12月为15790%。为稳定物价,县成立评价委员会,实行限价政策,由于时局混乱,社会经济百孔千疮,无法遏制物价暴涨。员工反映说:“工资增长像蜗牛,物价上涨像气球。”100元法币民国26年可买两条大黄牛,到35年只能买一个鸡蛋。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提出“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1950年建立物价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物价管理范围和权限,大权集中于中央和省,逐渐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以100斤籼稻为例:1955年只能买食盐41斤,1985年可买105斤;1955年只能买白糖8斤,1985年可买20斤;1955年只能买煤油11斤,1985年可买44斤;1955年只能买尿素11斤,1985年可买44斤;1955年只能买白市布19尺,1985年可买53尺。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棉、油、煤炭、石油等,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实行“购销价格倒挂”政策,采取计划分配、凭证供应,少数物资紧张时即发票供应,保证特需,稳定物价,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利益。
工业品价格总的趋势是绝大部下降,少数上升。以1985年县城商品零售价格为基数,煤油比1951年下降46.3%,汽油比1962年下降38.4%,柴油比1955年下降13.6%,尿素比1955年下降14.4%,敌百虫农药比1961年下降208%,涤棉布比1977年下降52.64%,面盆比1954年下降29.2%,白糖比1951年下降16.7%,红糖比1951年下降12.83%,青霉素比1966年下降46.12%,链霉素比1966年下降45.46%,食盐比1951年下降11.18%,解放鞋比1956年下降33.94%,上海牌17钻防震钻石手表比1962年下降42.86%,黄山牌711型收音机比1980年下降47.83%,上海牌水久28型自行车比1955年下降1.8%;棉布类比1980年以前上涨17—30%,太湖白酒比1955年上涨76.3%,火柴比1950年上涨50%,胶鞋比1956年上涨64.7%,上海精前门香烟比1953年上涨76.6%,淮南原煤比1967年上涨31.8%,铁锅比1957年上涨123%,犁头比1963年上涨36%.
若干年份主要工业品零售价格变化状况表
1979年前,本地生产的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由地区计委及业务主管部门制订,1980年地区计委先后将小窑煤出厂价格、人力打稻机、木制农具和铁制农具、砖瓦、石灰等下放给县管理。为支援农业,做到产销同价,县给予财政补贴。1982年,地区计委又将小磷肥作价权下放给县,并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5年底,县产机制纸、电机等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县产小磷肥、砖、瓦、粮食白酒、果露酒、汽酒、山芋干白酒、水泥、铁锅、学生作业簿本等由县物价局定价,其余由企业自定。
地方工业出厂价变化状况是:新四张铁锅每口1957年1.7元,1985年3.8元;机制红砖每万块1957年280元,1985年500元;737型木制打稻机每部1970年86元,1983年122元;四级磷肥每吨1974年135元,1985年132元;900毫米吊扇每台1983年86元,1985年78元;卫星牌玻璃刀每支1979年7.4元,1985年7.4;26克机制有光纸每吨1974年1900元,1985年2180元;犁头每市斤1963年0.25元,1985年0.34元;烟煤每吨1959年17元,1985年38元。
3、非商品收费
(1)进货费
县物资调拨供应部门的收费标准由省统一制订,不同的物资类别有不同的收费标准。1979年5月物资进货收费标准是:有色金属每吨收费180元,普通金属材料每吨收费90元,合金每克收费1.8元,优质材料每吨收费109元,生铁、焦炭每吨收费62元,月山水泥每吨收费34.83元,驮龙山水泥每吨收费18.3元,巢湖水泥每吨收费66元,盐酸每吨收费220元,三类化工产品每吨收费146元,易碎品收费率600o(以进货价计算,每百元收费率,下同),油毡收费率15纬,石棉制品收费率18肠,水泥制品收费率40%,火工产品收费率16%,一、二类化工产品收费率15%,橡胶及橡胶制品收费率4.5%。管理费分别为1.8—3%。
1984年7月15日,为解决运价提高对物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的问题,对物资进货费作了调整,金属材料中的型材、板材、管材、优型材每吨收费42元,有色金属每吨收费48元,硬质合金每公斤收费0.20元,生铁、焦炭每吨收费40元;建筑材料收费率:玻璃25%,水泥65%,特种水泥60%,油毡6.5%,石棉瓦8%,石棉及石棉制品7%,墙地砖、卫生陶瓷13%;化工产品有机一类3.3%,有机二类4.5%,无机一类7.5%,无机二类16%,无机三类5%,合成橡胶及制品2%,火工产品7.2%,省外汽车2%,统配机电二类2%。管理费分别为1.9—2.8%。
(2)交通运输费
客运:1953年客运票价标准每人每公里为0.335元,1962年为0.027元,1964年为0.024元,1985年增收旅客保险费2%,对山区中段按坡度较大路段实际里程计算加价15%。
货运:1966年4月,省物价委、省交通厅规定基本运价由每吨公里0.225元降为0.2元,分5个等级计价,平均下降13.44%。短途运价将原规定的1至25公里为短途改为1至10公里,每吨公里运价由1至5公里0.41元降为0.40元,10公里由0.37元降为0.24元,平均降低22.42%;零担货运价不分等级,每吨公里调为0.23元,下降8.38%。1967年2月,货运由每吨公里0.2元降为0.18元,支农物资为0.16元。短途运输不分城乡由10公里延伸到15公里,每吨公里收费1元,2公里每吨收费0.7元,每延伸1公里,运费依次递减。15公里每吨公里收费0.19元,16公里以上每吨公里收费0.18元。1985年1月规定:一等货物每吨公里收费0.17元,二等货物0.18元,三等货物0.20元,总水平每吨公里为0.178元,比原价下降1.1%。短途运价由原15公里延伸到25公里,平均运价由原每吨公里0.368元提高到0.38元。
人力搬运:50年代初,手推车力资(250市斤))5公里收大米14市斤,肩挑力资百里百市斤10元,1955年调为百里百市斤7元,1956年调为3元。1957年小板车运输物资分5个等级:一等物资吨公里收费2.30元,依次递减,五等物资吨公里收费0.50元。1960年小板车运输吨公里一等货物0.58元,五等货物吨公里0.56元。1985年小板车运输分甲、乙、丙地区,丙级地区一类物资每吨0.5公里基价0.76元,在基价基础上,一般道路增价0.26元,土路增价0.35元,山坡路增价0.4元,山区特殊道路增价0.5元;肩挑百里百市斤7.5元。
竹筏运输:1957年规定不分等级,吨公里上水0.1723元,下水0.1346元。1960年调为:吨公里上水0.224元,下水0.175元。
(3)学杂费
民国34年(1945)2月,县立初中收学费50元,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杂费100元。联立、私立、职业高中收学费30元,书籍费1400元,体育费100元,讲义费100元,杂费100元;初中收学费20元,书籍费1200元,体育费100元,讲义费100元,杂费100元。住宿生每学期交大米138市斤,食油5市斤,盐6市斤,木柴500市斤,黄豆1斗,蔬菜500市斤。1960年12月,县教育局规定:学费高、初中城镇4元,农村3元;小学1至4年级城镇2元,农村1.5元;5、至6年级城镇2.5元,农村2元;幼儿园城镇1.5元,农村I元。同时,实行减免,城镇减免20%,农村减免25%,1966年县人委规定:学费,全日制学校中学1.8元,小学1.5元,低年级1.3元,书杂费按实收取。1983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物价委对中、小学学杂费调整为:小学1至3年级城镇1.5元,农村1元,4至5年级城镇2元,农村1.5元;初中城镇3.5元,农村2.5元,高中城镇4.5元,农村3.5元,书籍费一律按实收取,同时规定住宿生每学期增收水电费1至1.5元。
(4)医疗费
人医:1957年县人民医院收费标准:挂号费初诊0.15元,复诊0.10元,住院费普通病床每人每天收费0.70元,观察床位0.30元,陪伴费0.30元,保健检查0.70元,静脉注射0.20元,静脉输液0.40元,洗胃1元,灌肠0.20元。常规检查大便0.20元、尿0.40元、血0.60元、胸透视0.50元。平产接生2元,难产接生5至6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30元。1982年调整收费标准:住院费普通病床0.60元,精神、传染、结核病床1元,观察床位0.20元,陪伴费0.20元,健康检查成人0.50元,儿童0.30元,静脉注射费0.15元,静脉输液0.30元,心电图1.5元,电休克0.4元,常规检查大便0.2元、尿0.2元、血0.3元,平产接生3元,剖腹产15元。收费总水平比1957年下降35%。
兽医.1963年规定,耕牛保健费山区每头每年2元,畈区1.5元;生猪保健费山区每户0.8元,畈区每户0.7元。1982年调整为:耕牛保健费每年每头2.5元,生猪每年每头1元;牛初诊费每头每次5元,复诊费3元;生猪初诊费每头每次0.5元,复诊费0.3元;注射费猪、牛每次1元;阉割费黄牛2元,水牛3元,猪1.5元;助产费牛每头5元,牛子宫切除、补牛鼻子手术费10元,剖腹产手术费15元。
检疫:1963年规定,活畜检疫牛、马、驴、骡每头0.4元,猪每头0.2元,羊每头0.1元,鸡每只0.01元;生肉检疫牛、马、驴、骡每头0.5元,猪每头0.3元,羊每头0.2元。1985年规定:活畜检疫大牲畜每头1元,小牲畜每头0.3元,家禽每次0.05元;免疫接种牛、马、驴、骡每头0.5元,猪、羊每头0.1元;生肉检疫大牲畜每头1元,羊、狗肉每只0.2元,禽肉每只0.05元。
(5)电影、戏剧票价
电影:1963年9月规定,故事片票价成人场0.15元,学生专场0.1元,新闻、科教片0.05元,纪录片成人场0.12元,儿童专场0.1元。1966年故事片调为0.1元,长纪录片0.08元,儿童专场0.05元,农民专场0.08元,这次调整的票价延续到1985年。1985年省物价局、文化局规定:轮流发行县城及大集镇票价彩色故事片普通银幕0.2元,宽银幕(遮幅式)0.25元,立体电影0.25元,黑白片每张减价0.05元,科教、新闻、纪录片专场0.05元,农村票价每档次减0.05元。
戏剧:1964年,县黄梅戏剧团甲座票每张0.25元,乙座票0.2元,1965年调为甲座0.2元,乙座0.15元。1979年恢复1964年票价,1982年县物价委决定增加丙座票,每张0.15元。
(6)房租
企业单位租用公房租金,分为四类12个等级,每平方米租金0.13元到0.50元,按建筑结构、空气、阳光、房屋新旧程度而定。
集镇居民职工和家属租用公房,分为5个等级,每平方米最高0.12元,最低0.04元。1973年3月调整为4个等级,每平方米最高0.06元,最低0.03元。
上述住房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未变。
(7)水电费
电费:照明用电1955年规定每千瓦时收费1.1元,1965年调为0.7元,1967年调为0.4元,1977年调为0.2元。工业用电1965年定为每千瓦时收费0.5元,1965年8月调为0.4元,1967年1月调为0.35元,1974年1月调为0.2元,1977年11月调为0.085元。农业用电1965年8月定为每千瓦时收费0.3元,1967年1月调为0.25元,1974年1月调为0.06元。照明及工农业生产用电最后一次所调之价一直延续到1985年未变。
水费:1984至1985年生活用水每吨收费0.25元,生产用水每吨收费0.4元。
(8)饮食服务
饮食:1963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联合通知规定,各县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为28%左右。一般米、面主食品(米饭、馒头、光面条、大饼等)毛利率28%左右;带馅和油炸早点(饺子、包子、油条、糍糕、狮子头等)毛利率35%左右;大众菜肴(一般炒菜、冷盘、炒肉丝、炒肉片、油虾等)毛利率30%左右;中级菜肴(用料较好的炒、烧、溜菜、烧全鸡、烧蹄边、走油肉等)毛利率35%左右;技术独特、用料精细、风味独特的名菜、名点,毛利率40—45%;不对外营业,专为旅客、会议就餐的旅馆食堂平均毛利率22%左右;冷饮毛利率40—50%。此次规定延续20余年,1985年随原材料价格提高有所上升。
住宿费:1963年太湖旅社楼上单人房间由每人每天2元调为1.2元,双人房间由每人每天1.5元调为1元;多人房间由每人每天1.1元调为0.8元,楼下单人房间由1.5元调为1元,双人房间由1元调为0.8元,多人房间由1元调为0.7元.1979年7月,工农兵旅社单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8元,双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3元,3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1元,4人房间调为每人每天1元。东山头县委招待所每人每天收费三套间6元,双套间4元,双人间1.3元,4人间1元,5-6人间0.8元,通铺0.7元,加铺0.5元,加被0.2元,大会议室每天租金40元,小会议室5元。
洗染:1985年9月,县物价局对综合贸易公司洗染服务业的收费标准核定为:一般旧制服每套1.2元,便褂0.6元,便裤每条0.5元,双卡叽制服每套1.4元、便服0.7元,夹制服每套2.4元、便服每套2.2元,灯芯绒制服每套2.4元,帆布制服每件1.2元、便衣1元,卫生衫裤每条1.5元,线衣每件1.5元,土布染色每市斤1元,毛巾印花每条0.2元,毛线类染色每市斤1.5元,涤纶尼龙布料及成衣洗净每市斤1元、染色1.6元,化纤、中长布料及成衣每市斤洗净1.5元、染色2元,毛、呢、混纺成衣大衣洗净2元、染色2.8元,上衣洗净1.5元、染色2元,下装洗净1.2元、染色1.6元,皮毛大衣洗净8元、复软6元,便装洗净5元、复软4元,背心洗净2元、复软2元。
照相:1962年5月,县人委规定黑白照片规格1寸0.6元,2寸1.15元,3寸1.8元,4寸3元,6寸5.6元,8寸10.5元,放大12寸6.6元(油彩放大9.2元),放大16寸12.5元(油彩放大17元)。1964年价格核定下降,规格1寸0.35元,2寸0.55元,3寸1.05元,4寸1.9元,6寸3.6元,8寸6.75元、12寸13.3元。1—8寸价格平均下降37.3%。
理发:农村理发长期以来是年终一次按人头收费。1963年以前,成人每年1.5元,儿童0.9元;1984年成人1.8元,儿童1.2元。1963年以前,城镇理发男子每人0.3元,女子0.35元。1963年8月县物价委调整为男子理发(包括洗头、修面)0.25元,女子0.3元。1984年4月,县物价委重新核定:男子理发0.3元(包括剪、洗、修面),单项剪、洗0.25元,修面、洗头0.20元,洗、吹、擦油0.25元,剃光头、洗头、修面0.25元,吹风0.15元,修面0.15元,洗头0.10元;女子剪、洗、吹风、擦油0.45元,剪、洗0.25元,剪0.2元,洗头、吹风、擦油0.4元,洗头、吹风0.35元,洗头0.2元,1米以下儿童理发0.2元。
(9)手工业收费
1960年以前手工业收费(工资),自定自调。1960年,砖、木匠每个工作日工资2.5—3元,锻工工资5元,比1957年上升2倍左右。1962年3月,县物价委规定统一标准:砖、木工每个工作日工资1.4元,蔑工1.2元,锻工1.8元。1966年规定包饭工增收伙食费0.4元。1985年12月核定:木工1.5元,油漆工1.5元,雕工1.5元,砖工1.5元,白铁工1.5元,棕工1.5元,蔑工1.5元,锻工1.7元,石工1.7元,锯工1.6元,缝纫工1.2元(自带缝纫机增收1元),包饭工增收伙食费0.7元,开大腰磨每阵1.6元,开手推磨每阵0.9元,弹花工4公斤以上棉絮每床2.8元,屠宰工每头猪2.3元。
刻字:1977年12月以前刻字收费标准为,牛角化学章(章坯自备)每个0.5—0.7元,有机玻璃章0.5元,白木章0.15—0.35元,白木公章及专用章0.85元,牛角及有机玻璃公章以10个字为限,每只3—4元,增加1字增收0.2元,白木戳0.05—0.1元,白木信、便笺头衔戳10—16厘米每只1元,每个字0.08元。1983年12月价格调整时,除白木私章、白木公章及专用章分别提高0.05和0.15元外,其余均保持原价格。
(10)农机监理收费
1984年9月16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农牧渔业厅核定农机初检费为:大中型拖拉机4元,小型拖拉机3元,柴油机1元;牌号费为:大中型拖拉机每副8元,小型拖拉机每副6元;证件费为:拖拉机行驶证每本0.5元,驾驶证每本0.5元,供油证每本0.5元,考核、审验费每人0.5元。
五、商品差价与比价
民国时期,工农业产品比价剪刀差呈扩大趋势,战争年代尤为严重。解放后,根据等价交换和接近等价交换的原则,曾先后多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长期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因此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逐渐呈缩小的趋势。
县主要农产品(收购)与工业品(零售)交换比价表
六、毗邻地区物价调整
新中国实行计划价格后,皖、鄂、赣三省即建立边区价格协商衔接制度,由毗邻地、县组成价格协议小组,定期轮流召集和主持边区价格衔接会议,进行毗邻价格协商,合理衔接,保证商品正常流通。
1958年9月8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三省边区价格协商会议,县派代表与湖北蕲春、英山县代表商定弥陀、望天与湖北檀林、杨柳湾接壤点部分畜产品、经济作物价格。
1972年12月4日,在湖北省黄冈召开衔接会议,县派代表与湖北省蕲春县代表商定向阳(弥陀)、柳树、河口、桐山与蕲春县的檀林、刘漕、大王、桐山等衔接点部分农产品价格。
1976年11月,在岳西召开湖北、安徽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会议,县派代表与英山县代表商定望天、莲花与英山县宋家榜、百丈河接壤点价格。
1981年12月14日,鄂、赣、皖三省边界价格衔接会议在江西省九江县召开,县派代表与蕲春县、英山县代表商定部分药材、土特产品收购价格。此后,边区调节会议停止召开,边区物价失调。
1972年黄冈会议商定的衔接价格表
七、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
农业生产成本调查,1962年以前由粮食、供销社等部门采用座谈、访问、研究会计帐册等方法进行,1962年后此项工作中断。1984年,县物价局成立农业生产成本调查队,配专职干部6人。从1985年起,由一次性调查转向定点常年记帐调查全部生产过程所耗费的用的工和费用。调查品种11个:早釉稻、中籼稻、晚籼稻、粳稻、油菜籽、棉花、板栗、生漆、桑蚕茧、生猪、鸡蛋。在城关和7个区共选点调查20户:弥陀乡火场村大埠组余昌奇户(生猪),中心乡后河村后圣组张文贵户(生猪),刘羊乡汪洋村方合组方明华户(生猪),刘羊乡刘镇村桥二组汪衍强户(生猪),茗北乡团湖村章应贵户(鸡蛋),刘羊乡刘正村杨虎组殷宗琼户(鸡蛋),城西乡鼓楼村大岭组许金华户(鸡蛋),姑塘乡双桥村孙庄组孙太和户(棉花),姑塘乡双桥村丰庄组程诗耀户“(棉花),城西乡记红村甲路组汪昌炯户(一早稻、油菜籽、中稻)、汪昌应户(早稻、油菜籽、晚稻),城西乡界址村苗岭组李三毛户(早稻、油菜籽、粳稻、晚稻),城西乡春光村新屋组朱启松户(早稻、油菜籽、粳稻、晚稻),城西乡金坪村袁屋组袁先发户(油菜籽、粳稻、中稻),沙河乡罗山村祠堂组舒本焰户(生漆)、光明组舒望民户(生漆),沙河乡和平村三畈组陈德来户(蚕茧),大山乡燕窝村中尾组贺信传户(板栗)、鹅形组郭珍启户(板栗),城关镇园桑场(蚕茧)。
1985年县主要农副产品生产成本调查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