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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清末民初至解放前夕,每当青黄不接、灾害频生的时候,乡民因生产、生活或婚丧应酬需款需粮甚急,即向人告借。民国初年,民间借贷年息二分,也有少数月息二分的。实行法币后,因币值不稳,借贷由钱改物。一般借稻以担为单位,借布以匹为单位计息,利率浮动较大。民国28年(1939)有“加二”(即借稻一担付息二斗,余类推)、“加二五”、“加三”等息,解放前夕有“加五”、“加七五”等息,甚至借一还二。更为苛刻的是“摇风稻”,即新稻出穗时放出,收割时收回,时间不超过40天,借八斗或七斗还一担,甚至有借一担还一担五的。还有“邀会”的借贷方式,即众人分期将钱存入“会”,后每人按抽签号码将钱借出,所借之款不付利息。还有一种“长生会"(指棺材为长生),由几个年纪大的人凑钱买口棺材,谁先死谁先用,死一个再买一口,照此类推,直到用完。
解放后,群众生产、生活资金发生困难,都是向银行、信用社借款,利息低微。民间平时互相挪借的借贷形式,已逐渐减少。纵有民间借贷,一般不取利息。但少数也收息,甚至有放高利贷者。
二、工商信贷
(一)民国时期的工商信贷
安徽省地方银行太湖办事处于民国30年放出定期贷款1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2年放出质押透支贷款3267元。民国33年放出质押贷款911889元。民国36年放出活期质押透支贷款5919.33万元,定期质押放款6335万元。民国36年和37年,开办了“贴现”放款和“进口押汇”业务,月息13.5%,每笔贷款都必须有质押物品和保证人。
太湖县银行只办定期质押放款,月息3分6厘,保险费3分,栈租5分。民国32至34年放款总额50余万元。同时,对纺织、榨油、纸槽及合作事业投资50余万元,参与土特产购销业务。民国35年后,物价暴涨,货币贬值,放款业务处于停滞状态。
(二)建国后的工商信贷
建国后,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统收统支阶段。自建行起至1979年止,存款全部上交总行,贷款层层下达指标,互不留用。1959年曾短期实行“存款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同年5月又改为“高度集中,分口分级负责”。二是差额包干阶段。自1980至1984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三是实存实贷阶段。1985年1月1日起,把过去的指标管理,改为资金管理,规定各专业银行将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列入信贷资金计划。
县银行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贷款原则,对工商企业发放贷款,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充分发挥了信贷的杠杆作用。
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为贯彻执行“公私兼顾”和“先公后私”的方针,对地方工业、地方商业和私营企业发放贷款,有计划地扶助生产,沟通城乡物资交流。1950年,为防止投机而紧缩贷款,到年底贷款全部收回。1951年6月开始扩大放款业务,到8月底止,凡属于发展和维持的行业与商号,几乎全部给予贷款,放出最高余额达4.5万元,使停滞的市场逐步活跃起来。1952年8月,县先后召开几次物资交流大会,为大造声势,扩大政治影响,银行派员参加大会代表团,现场成交,组织贷放,放出贷款29.1万元,促进成交额30.85万元,打开了滞销土特产品的销路,提高了私营企业的积极性。从1953年起,对国营商业的资金管理,采取变“贸易金库制”为“压缩库存抽出资金”的方针。在百货公司系统,实行经济核算制。银行贷款按企业财务收支轧差的办法进行核贷。对供销企业,采取“进货贷款、销货还款”的办法。到年底,地方商业放款余额106.3万元,比上年增加91万元。为壮大国营经济和促进私商的改造,银行对国营商业贷款有所侧重。1954年,国营及合作贸易放款余额62.2万元,占总余额的93.9%,私营企业放款余额3800元,仅占6.1%.1957年,为了保证工业品由商业包销和确保商品储备,银.行按不同产品类别,采取分类供应资金的作法,到年底商业贷款余额达314.4力元,比1952年的15.3万元增加19.5倍,工业放款余额12.3万元,比1952年的2.2万元增加4.55倍。对地方工业和手工业,尽量解决其生产资金周转的困难。到年底全县手工业系统的51个单位放款余额11.5万元。对私营工商业贷款,实行抽紧银根、促其改造的方针,采取少贷或限贷的方式,从严掌握。1954年仅放私贷1.99万元。对私贷款紧缩后,全县私营工商业由1954年的1045户减少到1956年的904户,分别组织了各种店、组,基本上实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五”时期,地方国营工业和乡镇工业逐步发展,贷款额逐年上升。1960年放出工业贷款1456.75万元,年末余额286.8万元,分别比1957年增长11.86倍和22.3倍。1958年为保证“钢铁元帅”上马,支援冶炼煤炭工业贷款41万元。1960年后停止炼铁,下马厂、矿以财产、物资抵还贷款,仍有较大损失。1961年银行控制货币投放,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215.1万元。在支援农业大办粮食期间,支持商业部门购进各种生产资料贷款92万元,对农副产品收购充分供应资金,年末粮食收购贷款余额228.4万元,比1958年增长62万元。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简称银行六条)下达后,为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清算了财政占用资金,协助了企业清资挖潜,全年帮助企业落实债权债务、催收拖欠款项18万元,处理积压物资48.5万元。同年4月,对13个工矿企业信贷资金被非生产性和财政性占用问题,作了清查和处理。年底工业放款余额133.7万元,比1960年减少153.1万元。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进一步把信贷资金管好、管严,信贷规模逐步压缩,到1965年,全县工业贷款余额18.2万元,商业贷款余额549.1万元,分别比1960年减少268万元和465.1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规章制度受到批判,因而出现制度松弛、管理混乱现象。一些企业流动资金,被计划外基本建设、职工借支、赊销预付等不合理占用,以致贷款效果明显降低。工业贷款余额由1966年的17.8万元,上升到1976年的153.3万元,增长7.6倍,而贷款余额与工业产值相比,只提高了2.89倍。
在向“四化”进军新时期,信贷工作坚持“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办法,注重经济效益。1978年国营工业资金占用较上年下降l%,集体工业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占用银行贷款下降26.7%,供销企业资金周转速度较上年加速0.04次,职工借支较1972年6月下降6.2%,货币净回笼312.8万元,较上年增加17.8万元。1980年工业贷款余额182万元,比上年增长4.29%,促进轻纺工业实现产值1364万元;商业贷款余额2188万元,比上年减少5.3%,促进了商品流转,活跃了市场,并大力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村工商企业,搞活了农村集市贸易。1981年,银行信贷按销售资金率掌握发放,实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原则。在支持轻纺工业和日用消费品中,完成产值1932万元,达到产销平衡,实现利润4.6万元。1982年实行“多销多贷,少销少贷,超过限额,临时核贷,定期收回,过期加息”的办法,年末工业放款余额350万元,商业放款余额2847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3.6%和28.3%.1983年随着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按销售资金率发放贷款,促进了县工业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的上升。1984年,银行对工业企业开展全面调查,帮助企业充实原材料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企业产销两旺,利润成倍增长。
1985年,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管好用好信贷资金,支持了工业生产和技术改造,扩大了商品流通。年末地方工业放款余额达599万元,比1978年的157.9万元增长2.79倍;实现工业总产值6273万元,比1978年的1668万元增长2.79倍;商业放款余额4496万元,比1978年的1755万元增长1.56倍;实现商品零售额9623万元,比1978年的3844万元增长1.5倍。
1951—1979年县人民银行工商贷款年末余额表

1980—1985年县各专业银行工商贷款年末余额表

三、农业信货
民国时期农贷对象,仅有合作社。农贷种类为生产、副业、运销、供销4种。民国23年12月,县合作指导处内设农贷经管员,负责办理农贷业务。27年12月,合作贷款余额21.62万元(法币,下同)。28年3月,放贷7.35万元,收回1029元。29年,中央四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联合办事处举办扩大农贷业务。省于民国30年3月开始实施,并在建设厅内增设第六科(即农贷科)正式经办农贷业务,此亦称“战贷”,县成立农贷处。31年,放贷12.27万元。32年上半年,放贷余额36.59万元,其中战时新贷21.38万元。33年,放贷75.64万元。34年,省农贷科核准太湖县发放副业生产贷款33万元。当年农贷处撤销,农贷由地方银行太湖办事处发放.民国36年8月,停办农贷。
解放后,农业信贷经历了五次管理体制的大变革。
从解放初期至1963年,实行存贷两条线的指标管理体制。
1964至1974年,实行“农贷基金制”,多收多放,少收少放,收回再贷,周转使用,基金固定到县。
1975至1979年,实行“存贷挂钩,指标包干”的体制。
1980至1984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体制。
1985年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存实贷,自主经营”的体制,从此,改指标管理为资金管理。
太湖县自建行以来,按照各个时期的农贷管理体制,根据“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发放了各种农业贷款。
解放初期,结合反匪反霸、民主建政、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发放种子、肥料、耕牛、农具、小型水利、副业、口粮等贷款,扶持贫苦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兼顾农村手工业、小商贩的正当生产与经营。1949年10月至1952年底发放食盐、稻谷、大米等实物,帮助5.4万户贫苦农民解决了生产、生活困难。
1953至1957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和其他各项贷款261.3万元,帮助贫困农民交纳入社股金,购进各种生产资料,战胜自然灾害,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1958至1965年,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贸工作总方针,累计发放农贷959.3万元,先后帮助6482个生产队和3413户贫下中农解决了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还帮助41个公社修好水库38座,塘堰堤坝60处。这对于执行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医治“大跃进”中所造成的创伤,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1966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因金融机构、人员变动频繁,规章制度废弛,工作放任自流,仅放农贷774.4万元,年均77.44万元,比1965年底前七年年均137万元减少59.56万元。且部分农贷资金被不合理占用,造成资金沉淀。但在“文革”后期,银行按照政策,坚持原则,积极发放各项贷款,对社队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发展粮食多经生产仍发挥了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为农业现代化服务。农贷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综合经营”的方针,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和“三户”(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一体”(联合体)。1980至1985年,累计发放各项农贷6325.56万元,对于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振兴农村经济,起了很大作用。1985年放出农贷1796.19万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实现县委提出的“一个主攻(乡镇企业)、一个突破(养殖业)、三个发展(林业多经、第三产业、小集镇建设)”的设想作出了贡献。
在发放农贷的同时,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支农资金,发挥其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农资金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接办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企业、事业拨款监督工作的报告》精神,县农行于1964年5月,接办农业拨款监督工作。穷队投资、支援灾区恢复生产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费、抗旱经费、社队造林补助费、农村救济费、城镇人口安置费等,统由农行监督拨付。1966年2月,农行、人行合并后,农业拨款视同存款,停止了监督程序。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后,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颁发《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从4月份起,凡列入国家预算的农、林、水各项农业拨款,统由农行监督支付。两段时期共监督拨付各项支农资金1423.12万元,其中1964至1966年拨付129.01万元,1980至1985年拨付1357.11万元。
为了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并促进社队加强经济核算,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对历年旧贷进行了两次清理。第一次是1963年清理1961年以前旧贷,上报批准豁免222万元(银行127万元,信用社95万元);第二次是1985年清理1978年前旧贷,上报核销银行贷款18.33万元,核销信用社报废农田水利工程贷款13.87万元。
四、基建拨款与贷款
从1951至1985年的34年中,太湖县地方给基本建设投资总额9309.77万元(1958—1970年含花凉亭水电站数额),其中工业投资5201.96万元,农业投资2492.08万元,邮电、交通投资634.96万元,文教、卫生投资287.44万元,商业投资331.25万元,其他投资362.08万元。
1985年,县建设银行根据建行总行颁布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开始推行基建拨款改代款的办法,当年发放贷款823.4万元。
1950—1985年县农业贷款年末余额表

若干年份县银行监督拨付支农资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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