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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构
县公安局:民国十六年(1927),县始设公安局。21年秋,县公安局撤销,改设公安科,配科长、科员、办事员共14人;同时设保安大队(中队、特务队各2个)共264人。24年1月,县政府下设一、二、三科,各配科长、科员、办事员4至8人;第一科掌管民政保安。县政府内设警佐1人,各区设巡官1人。26年,县保安警察队扩编为大队,共340人,下设3个中队,每个中队110人。34年6月1日,将原警察大队改为警察局,在县政府内办公;警察局内设一、二科,有局长、科长、督察长、科员、督察员、录事、巡官共14人,配警察6个班72人;同年9月25日,局址由岔路口新县治迁晋熙镇王氏宗祠。
民国38年(1949)4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安局,局址仍设在原国民党警察局所在地。初建时干警20人。1950至1956年为60人左右,1957年后减为40人。1968年4月实行军事管制,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调出干警10余人。1973年3月恢复县公安局,干警30余人。1980年后逐年增编,1985年有干警80人;局内设侦察、治安、预审、秘书、政工等股,并设有看守所、派出所,配有军事建制的县武警中队和消防队。
看守所:民国38年(1949)3月设立,开始沿用原国民党警察局看守所,1951年3月迁县城南门李家祠堂,1956年12月迁北门马家花园。1984年8月省公安厅拨款30万元,在新县城高坦路建看守所,建监房12间、行政拘留所监房4间、附属设施若干,面积共922平方米,1985年底竣工。
劳教队:1950年1月成立,地址在晋熙镇金家祠堂,设队长1人。案犯以10人为1组,选组长1人。在队长领导下从案犯中选队副2人,1人负责内务管理,1人负责劳动安排.事务方面互推3人管理帐目(生产、事务)。农业生产以城南十里新洲为基地种植蔬菜杂粮等,工业生产以粮食、油料加工为主,畜牧业以养猪为主。同时兼为机关企业提供杂役劳务。1954年办新生机米窑厂,加工大米和烧制石灰、砖瓦。1959年创产值4.9万余元。1959年12月撤销。
派出所:1950年5月建立徐桥派出所。1959年12月成立城关派出所。1985年建立北中、弥陀、牛镇、黄镇、寺前、小池、新仓、江亭8个派出所,每所警力3至7人。
武装警察中队:民国38年(1949)3月建县公安队,20余人。1950年60余人,1951年117人,1953年后一直稳定在30人左右,属军事建制,归公安局领导,主要担负看守和押解人犯任务。1955年7月改称县武装民警队,归属安庆地区武装警察大队,工作任务由县公安局安排。1966至1975年划归人武部代管,1976年后划归公安局领导,1983年归属安庆地区武警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二、镇压反革命
民国38年(1949)4月,太岳县(当时名称)第五区区委书记李继康和区干队副队长陈文耀带领20余名队员,到耿家乡南斗冲扩充兵员,组成区干队。4月19日深夜,混进区干队的不纯分子勾结反动势力偷袭区干队驻地,开枪打死陈文耀,向住房投掷两颗手榴弹,炸死战士2人、炸伤1人。同年3月,徐桥区安民乡曾任国民党军队文书、保长等职的陈华山,在大安山设大刀会“文”、“武”两个堂子,自称开师,诱惑当地群众参加大刀会。5月20日,大刀会徒1500余人集结于石灰山搭起点将台,陈华山自任总指挥,妄图暴动。大刀会徒身穿长衣,腰系草绳,手持蒲扇、刀枪,企图攻打徐桥驻军,抢劫解放军渡江军需物资,并扬言攻打太湖县城。5月21日,解放军及当地民兵将石灰山团团围住,经过4小时的战斗,击毙击伤大刀会众80人,俘获400余人,经教育后释放。大刀会头子陈华山潜逃(1950年12月被民兵抓获归案,1951年1月26日被处决)。同时,太潜边界亦发生大刀会众暴动,后也被解放军平息,击毙暴徒28名。
同年6月,县公安局开展对反动党、团、特人员登记感训工作,感训队址设在原国民党监狱(今同德巷内)。年底,登记自首的580余人,收缴枪支40余支、子弹260余发,集中感训200余人。在感训中,利用基层干部和贫苦工农在反匪反霸斗争中的调查和揭发检举材料,对感训人员进行政策教育,敦促其交待问题,立功赎罪,服从民主政府的政策法令,重新做人。恶迹较轻、表现较好、民愤不大者,予以释放;恶迹较重、表现顽固、民愤较大者,逮捕法办。
1951年1月29日,小池区妙中乡召开斗争地主大会,主持大会的乡农会主席彭贞祥(原国民党军人)按事先与原国民党军政谍报人员张道林、吴普印等的密谋,在会上把斗争矛头指向乡长余伯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将乡长捆绑扣押,打砸乡政府,夺去乡政府大印,企图继续攻打区政府,围攻区委书记。31日,县公安局干警前往查处,将为首分子彭贞祥等12人逮捕,事态才平息。3月18日,在该乡召开公判大会,将彭贞祥、张子鹏、王华万、周长福、吴普印等5名主犯处决,其余判处有期徒刑。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全县开展镇反运动。到1952年10月,镇反运动结束,共逮捕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道会门头子1000余人,区别罪恶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对罪大恶极的匪首赵金山、原国民党调查室专员兼县党部书记长朱必闻、大刀会头领陈华山、叛乱分子朱修甫等处以极刑。
三、取缔反动道会门
建国前,县内有大刀会、同善社、先天道、一贯道、乩坛社、花篮会、红学会、黄学会等8种反动道会门,计有道会众3000余人。其中人数较多的是大刀会、同善社、先天道、一贯道。
大刀会:民国37年((1948)前后,从望江、怀宁、英山等县传入徐桥、新仓、北中等区,设总堂3个,分堂25个。总堂设堂长、开师、引荐;分堂设开师、堂长、堂主、文牍、连长、排长及联络员等。入会者须履行“开堂、交会费、立宏誓大愿”等手续,先后发展道会众1000余人。该会始建时,宣扬迷信,劝人烧香念经,信奉佛祖,继而造谣惑众,恶毒攻击共产党,与人民为敌。38年4、5月间,在大安山和黄泥港等地发动武装暴乱。
同善社:清宣统二年(1910),由浙江陈松涛传入县内,在晋熙镇设立佛堂,发展道徒。社内设社长、所长、众生等。入社者先找介绍人,立“志愿书”,以求“准”字,然后须交香纸费.每年农历三、五、九月十五日做“龙华会”,诵经拜佛,扩充众生。抗战前,该组织发展较快,设有县祠1个,事务所4个,香灯36个,共有众生1517名。民国27年7月,日军侵入县城,同善社县祠房屋、财产被烧劫一空,社众逃散。抗战胜利后,同善社又被国民党取缔,社首和社众相继死去或退社,至解放时,同善社已不复存在。
先天道:清宣统三年(1911),由芜湖先天道“万缘堂”李昌清传与赵河乡的江大姑,封江为“引恩”。民国7年((1918),江大姑在晋熙镇设“德修静室”传道。19年江死后,由吴志新、章淑贤先后接替。25年,宿松先天道“天恩”胡子才又在徐桥传道,后湖北英山、蕲春等地先天道也相继在望天、桐山等地发展道众。该道以“三皈五戒”为道规,供奉“观音”,每年农历二、六、九月十九日做“观音会”。道内设“引恩”、“证恩”、“天恩”等。入道者先须吃斋数月,再由引荐人引“进门”,填写、焚化“皈依表”后,拈“准”字方可。38年,县内有先天道众100余人,多为老年妇女。设会堂1个,香灯2个,分坛3个。1953年被取缔。之后,晋熙镇先天道“证恩”章淑贤,在芜湖先天道大道首何云青(后伏法)的蛊惑下,暗地发展道徒,收缴道费,受到何的赏识,被提为“引恩”,进行复辟活动。1955年被查获,章椒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道众被责令退道,具结悔过,该道再次被取缔。
一贯道:民国34年((1945),由合肥撮镇闻氏(名不详)传入.后又有合肥的朱庆来到县内发展道徒。始称“孔孟道”,以“无极老母”为最高神。道职设“点传师”、“坛主”、“引保”等。入道者先登记、交道费,再立“诚心诚意,愿求孔孟圣道,如有违反,遭五雷轰身”的愿文。每逢初一、十五烧香念经,以骗取钱财。38年4月,该道改名为“中华道德慈善会”,发展道徒370余人,设总坛2个,分坛5个,其组织分布于城关、徐桥、黄镇等地。
1953年3月,对上述反动道会门组织宣布取缔,并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惩办了一批首恶分子,对一般道众动员登记退道,所有道产道具一律没收。被取缔反动道会门有县祠1个、总堂3个、总坛2个,分坛10个、分堂25个、事务所4个、香灯36个;处理道首150人,其中处决9人,判刑7人;登记退道3257人。
此外,尚有“三宝道”、“普济道”、“白学会”、“无为道”、“九宫堂”等5种道会门组织分布在全县10多个乡,会众90余人。因其活动目的不明显,性质难以确定,未宣布取缔。后由于镇反运动的威慑,这5种道会门组织均自行停止活动而消失。
四、打击刑事犯罪
县人民政权建立后,经过剿匪肃特、镇压反革命、禁烟(鸦片)、禁赌、禁娼等运动,各种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打击,刑事案件减少,社会秩序安定。1951年刑事发案10起,1952年刑事发案15起,1953至1960年共发生刑事案件466起,年平均58起。由于1958年“左”倾错误政策和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粮食严重减产,偷窃案和小捞小摸现象增多。3年中受到各种刑事打击的达6212人,其中被逮捕的1627人(1957年逮捕219人、1958年逮捕927人),拘留2687人(1958年拘留854人、1960年拘留820人),劳教634人,管制1264人。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后,社会治安形势很快好转,1963年仅发生刑事案件20起,打击处理犯罪分子80人,其中拘留38人,劳教2人,逮捕17人,管制23人。1966年5月,“文化人革命”开始后,社会秩序一度十分混乱,打、砸、抢不断发生。由于公安机关被砸烂,刑侦工作受阻,仅打击处理23起,其中逮捕2人,拘留17人,管制4人。
1973年3月,县公安局恢复职能,经过治安整顿,坚持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社会治安好转,发案率逐年下降。1976年仅发案25起,打击处理60人,其中逮捕26人,拘留34人。
1979年,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乘机渗透,刑事犯罪活动相应增多。1980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194起,其中盗窃案突出,占70%以上。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县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从重从快地处理一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盗窃、诈骗等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同年,破案129起,打击处理300人,其中逮捕172人,拘留124人,劳教4人。1985年破案122起,打击处理235人,其中逮捕60人,拘留169人,劳教6人。
1979至1985年,共破案967起,年均138起,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361人,其中逮捕437人,拘留924人。
五、治安管理
自50年代起,各机关、厂矿、学校、街道、乡村(社队)均建有不脱产群众性的治保委员会或治保小组,报送公安机关备案。治保工作,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动群众开展“四防”(防匪、防特、防盗、防火)、“五护”(护桥、护路、护线、护仓、护社),组织联防、巡逻,维护城乡社会秩序。监督四类(地、富、反、坏)分子进行改造,每年评审一次,对改造表现好和较好的列为农业社社员或候补社员,实行同工同酬。教育群众在出现案情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协同公安机关侦破。1979年以后,改变“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做法,对四类分子全面进行评审,全县3358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享受公民权利。同时对地、富子女改定成份、出身,使之为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作用。1981年后,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等措施,同时对赌博、封建迷信等突出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整顿,特别是1983年开展“严打”惩办一批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之后,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人心安定。
1、户口管理
1950年起,建立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项户口申报登记制度。城镇户口由所在地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由县民政局管理。1956年5月,城乡户口移交县公安局管理,公安局委托所在地公社(乡)代管。从城镇迁往农村不予限制,从农村迁往城镇则须按规定批准.1961年精简城镇人口6058人,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1968至1970年,县下放城镇居民1020户,计4080人。1980年,落实中央政策,批准下放城镇居民回城的679户,计2669人。1977年后,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批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每年控制在城镇人口千分之二的限度内,全县每年农转非约50人左右。1985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审批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自理粮户口1182人。人口统计每年进行一次。
2、行业管理
列入公安机关管理的主要是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按“内紧外松”的管理原则,保障合法经营,保护旅客安全,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活动。解放初期,全县经营这四种行业的有140余家。1957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以上行业均由私营改为国营、公私合营或集体经营,至1964年全县共有75家。1978年后,国营、集体、个体经营旅馆等行业猛增,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这些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审批、发证,到1984年,全县共有184家(人)。通过对行业的治安管理,查获一批犯罪分子,缴获不少赃款赃物。
3、枪支、爆炸危险物品管理
1951年,政务院发布《枪支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干部佩枪须由公安机关审核发证。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佩枪限于公安、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猎枪、汽枪、体育运动用枪也列入管理,由公安机关登记审核发证。
1964年起,对雷管、炸药及爆炸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实行由公安局审批的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雷管、炸药、导火索、导爆索等爆破器材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等列入主要管理范围。根据《条例》,各乡村及有关厂矿选配安全员,统一由安全员购买、保管、使用;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由县公安局审批,领取许可证。
4、公共秩序管理
对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的车站、码头、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采取公安、交通、工商、文化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方法,制订有关管理制度。重要节日、大型集会活动,公安机关则派出干警进行安全检查和执勤。
5、交通安全管理
1985年以前由县交通部门负责,1985年交给县交警大队列入公安管理。对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每年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年审、检验、登记,核发牌证。
六、消防
1958年以前,未建立专门消防组织,由各单位自防。1958年6月,由县公安、保险、财贸、合作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领导小组,各机关、厂矿、学校、街道、社队相继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或消防小组,配置灭火器、消防水、消防沙等简易消防设施。1965年6月成立县消防队,隶属县公安局,不定期地深入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指导,清除隐患。1970年2月,县消防队由县人民武装部代管,1973年12月改由县革委会公安局领导,1983年7月划归武警系列,属安庆地区武警大队消防大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常年警力为10人左右,有消防车1辆及有关消防的提水灭火设备,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灭。
1958年12月9日下午6时10分,花凉亭水库工程局一大队十中队两名劳改犯人,将点亮的煤油灯挂在棚内坑上,引起大火,犯人惊恐,无法逃脱,共烧死劳改犯50名,烧伤38名,烧毁工棚150多间,经济损失3.3万元。
据1956至1985年不完全统计(缺1967、1969年),全县共发生火灾350次,其中1966年发生84次,1981到1985年每年发生6次左右。28年共造成经济损失54.3万元,其中1974年11次,损失金额1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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