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管理体制
互助组
土地改革前,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属个体经营性质。土改后,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由于农户之间在耕牛、农具、资金、劳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县委根据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精神,引导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简称互助组),互助组有“临时”和“常年”两种类型。临时互助组是在某一生产季节进行劳力的互助,常年互助组除劳力可以用“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协调和安排外,对组内的畜力、农具可以进行适当的调剂。互助组对农民约束力较小,生产自主权仍在农民手中,组内农户的耕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互助组组长为组内管理者,工作属义务性质,没有报酬。
1952年,全县有常年互助组1792个,季节互助组4561个。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底,县委将基础较好的城关联盟、九姑辉煌、佐坝张嘴三个互助组转为初级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折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入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已属初级社。初级社对耕地的种植计划统一安排,劳力、耕畜统一调配使用,初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初级社对生产队有行政领导权和生产指导权,其管理机关是由每年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务由社长负责。社长实行误工补贴。1953年,初级社发展到33个743户参加,2870人,耕地5989亩。群众办社积极性高,1954年转入发展时期,建社470个。至1955年底,全县办有506个初级社,入社农户14258户。
1955年12月,县委在组织初级社的同时,于年底试办了辉煌、高大屋、五里、联盟、张嘴5个高级社,各区另试办1个,共18个。
1956年5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发展到298个,入社农户6.3763万户;1957年高级社发展到488个,入社农户9.8595万户,占全县总农产的98.5%。转为高级社时,原初级社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一律转归高级社集体所有。高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高级社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和监察社务。
高级社实行二级核算,即高级社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队分配任务,并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肥料),统一核算到队,队向作业组实行“四定”(即定时、定工、定质、定产)。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县委根据“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和同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将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转为34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0.0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00%,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按军事编制下设营、连两级生产组织,后改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社员代表大会,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选举的监察委员会。公社机关管理人员报酬实行工资制,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实行定工或误工补贴。
1958年9月,全县组织两个炼铁师,共8万余人到岳西、安庆、芜湖等地砍树、淘铁沙、挖煤炭,大炼钢铁,家中生产由老幼维持,生产损失严重。根据“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要求,实行劳武结合,全民皆兵。公社为团、大队为营、中队为连,下设排班,社员生产劳动集中进行。
1959年2月,中共中央确定人民公社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宿松县将部分生产大队定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因这些生产大队规模过大;管理不便,平均主义无法克服,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损失。
1960年,全县32个公社合并为9个公社,下设34个管理区。
1958年秋至1960年“三年困难时期”,县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的袭击,管理上又受到人为的“浮夸风”、“共产风”和“瞎指挥”的危害,粮食锐减,群众生活十分困难,人口下降,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的文件,县委积极推广“责任田”。“责任田”的基本做法是:“逐丘定产、归户计算、全奖全赔”。实际上是包产到户,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全县4617个生产队,同年春季实行责任田的有57个,秋季实行的有4071个,共4128个,占生产队总数的89.4%。推广“责任田”后,农业大增产,当年粮食产量比上年上升了56.7%。群众称“责任田”为“救命田”。1962年3月,“责任田”受到批判,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同年12月,县委在全县四级干部会上,指责“责任田”是“包产到户,削弱和瓦解了农村集体经济,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改正过来”,但部分乡村没有改正,群众暗中继续施行。直到1963年,还有424个生产队实行“责任田”。
1962年后,县内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在管理上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第一次把组织生产和基本核算统一起来,解决了生产与分配不统一的矛盾,得到群众的拥护。也有少数地方仍以大队为核算单位。这时人民公社调整为43个。1968年冬季,县内“农业学大寨”运动掀起高潮,县委推行大寨经验,扩大社队规模,抓阶级斗争,批判资产阶级权法,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在所有制上推行穷过渡。人民公社在计划管理上,实行指令性计划,生产队根据公社、大队下达的生产指标、作物品种和茬口安排进行生产。生产计划布局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全面发展,采取减少经济作物,压缩多种经营的方法,使农业变成单一的以粮为主的经济。公社在劳动管理上,强调“人心向农、劳力归田”。据1976年统计,全县收回外流劳动力2500多人,收归集体的私人板车1600多辆,渔船465只,渔网2500多副;收回自留地5600多亩,树木4.25万棵。在生产管理上,劳力高度集中学大寨,由生产队统一使用,形成“上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出工不出力,记的一样工”。农业生产上不去,社员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部份地方群众温饱得不到解决。
人民公社学大寨,兴建了很多水利工程,建设了一批旱涝保收的农田;这些工程和农田,在当今的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生产自主权,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为主的责任制。把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逐步纠正自合作化以来长期存在的“大呼隆”、“瞎指挥”等“左”的倾向。1981年,全县有6548个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占总队数的97.9%。
1979~1981年各种形式责任制统计表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将耕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耕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畜、农具按质论价,由生产队进行平衡。劳动形式由原来集中统一劳动,变成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体的形式,农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生产、经营有充分的自主权。1984年,实现政企分开,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随之解体。
1984年,县内贯彻执行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若干规定》后,群众逐步走上“一种二养三加工四开采”的道路,调动了农民培养地力,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农村劳动生产率极大地提高,大批剩余劳动力和能工巧匠逐步从单一经营土地种植业中分离出来,广开生产门路,从事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和经营。因而,各种类型的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5年底,全县专业村27个,符合省标准的各类专业户1.5357万户,其中种植业1259户,服务业1028户,养殖业1620户。为支持专业户的发展,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县政府为234个专业户颁发了《专业户证书》,并且在贷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专业户提供方便和优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的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这些联合体有生产领域的,也有流通领域的,有村、乡范围的经济联合体,也有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1985年底,全县有738个联合体,2882户,占总农户的2.04%。
土地改革前,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属个体经营性质。土改后,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由于农户之间在耕牛、农具、资金、劳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县委根据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精神,引导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简称互助组),互助组有“临时”和“常年”两种类型。临时互助组是在某一生产季节进行劳力的互助,常年互助组除劳力可以用“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协调和安排外,对组内的畜力、农具可以进行适当的调剂。互助组对农民约束力较小,生产自主权仍在农民手中,组内农户的耕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互助组组长为组内管理者,工作属义务性质,没有报酬。
1952年,全县有常年互助组1792个,季节互助组4561个。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底,县委将基础较好的城关联盟、九姑辉煌、佐坝张嘴三个互助组转为初级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折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入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已属初级社。初级社对耕地的种植计划统一安排,劳力、耕畜统一调配使用,初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初级社对生产队有行政领导权和生产指导权,其管理机关是由每年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务由社长负责。社长实行误工补贴。1953年,初级社发展到33个743户参加,2870人,耕地5989亩。群众办社积极性高,1954年转入发展时期,建社470个。至1955年底,全县办有506个初级社,入社农户14258户。
1955年12月,县委在组织初级社的同时,于年底试办了辉煌、高大屋、五里、联盟、张嘴5个高级社,各区另试办1个,共18个。
1956年5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发展到298个,入社农户6.3763万户;1957年高级社发展到488个,入社农户9.8595万户,占全县总农产的98.5%。转为高级社时,原初级社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一律转归高级社集体所有。高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高级社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和监察社务。
高级社实行二级核算,即高级社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队分配任务,并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肥料),统一核算到队,队向作业组实行“四定”(即定时、定工、定质、定产)。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县委根据“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和同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将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转为34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0.0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00%,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按军事编制下设营、连两级生产组织,后改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社员代表大会,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选举的监察委员会。公社机关管理人员报酬实行工资制,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实行定工或误工补贴。
1958年9月,全县组织两个炼铁师,共8万余人到岳西、安庆、芜湖等地砍树、淘铁沙、挖煤炭,大炼钢铁,家中生产由老幼维持,生产损失严重。根据“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要求,实行劳武结合,全民皆兵。公社为团、大队为营、中队为连,下设排班,社员生产劳动集中进行。
1959年2月,中共中央确定人民公社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宿松县将部分生产大队定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因这些生产大队规模过大;管理不便,平均主义无法克服,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损失。
1960年,全县32个公社合并为9个公社,下设34个管理区。
1958年秋至1960年“三年困难时期”,县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的袭击,管理上又受到人为的“浮夸风”、“共产风”和“瞎指挥”的危害,粮食锐减,群众生活十分困难,人口下降,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的文件,县委积极推广“责任田”。“责任田”的基本做法是:“逐丘定产、归户计算、全奖全赔”。实际上是包产到户,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全县4617个生产队,同年春季实行责任田的有57个,秋季实行的有4071个,共4128个,占生产队总数的89.4%。推广“责任田”后,农业大增产,当年粮食产量比上年上升了56.7%。群众称“责任田”为“救命田”。1962年3月,“责任田”受到批判,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同年12月,县委在全县四级干部会上,指责“责任田”是“包产到户,削弱和瓦解了农村集体经济,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改正过来”,但部分乡村没有改正,群众暗中继续施行。直到1963年,还有424个生产队实行“责任田”。
1962年后,县内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在管理上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第一次把组织生产和基本核算统一起来,解决了生产与分配不统一的矛盾,得到群众的拥护。也有少数地方仍以大队为核算单位。这时人民公社调整为43个。1968年冬季,县内“农业学大寨”运动掀起高潮,县委推行大寨经验,扩大社队规模,抓阶级斗争,批判资产阶级权法,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在所有制上推行穷过渡。人民公社在计划管理上,实行指令性计划,生产队根据公社、大队下达的生产指标、作物品种和茬口安排进行生产。生产计划布局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全面发展,采取减少经济作物,压缩多种经营的方法,使农业变成单一的以粮为主的经济。公社在劳动管理上,强调“人心向农、劳力归田”。据1976年统计,全县收回外流劳动力2500多人,收归集体的私人板车1600多辆,渔船465只,渔网2500多副;收回自留地5600多亩,树木4.25万棵。在生产管理上,劳力高度集中学大寨,由生产队统一使用,形成“上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出工不出力,记的一样工”。农业生产上不去,社员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部份地方群众温饱得不到解决。
人民公社学大寨,兴建了很多水利工程,建设了一批旱涝保收的农田;这些工程和农田,在当今的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生产自主权,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为主的责任制。把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逐步纠正自合作化以来长期存在的“大呼隆”、“瞎指挥”等“左”的倾向。1981年,全县有6548个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占总队数的97.9%。
1979~1981年各种形式责任制统计表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将耕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耕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畜、农具按质论价,由生产队进行平衡。劳动形式由原来集中统一劳动,变成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体的形式,农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生产、经营有充分的自主权。1984年,实现政企分开,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随之解体。
1984年,县内贯彻执行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若干规定》后,群众逐步走上“一种二养三加工四开采”的道路,调动了农民培养地力,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农村劳动生产率极大地提高,大批剩余劳动力和能工巧匠逐步从单一经营土地种植业中分离出来,广开生产门路,从事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和经营。因而,各种类型的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5年底,全县专业村27个,符合省标准的各类专业户1.5357万户,其中种植业1259户,服务业1028户,养殖业1620户。为支持专业户的发展,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县政府为234个专业户颁发了《专业户证书》,并且在贷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专业户提供方便和优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的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这些联合体有生产领域的,也有流通领域的,有村、乡范围的经济联合体,也有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1985年底,全县有738个联合体,2882户,占总农户的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