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护林防火
机构、措施
建国前,多数人视森林火灾为“天火”,历代政府未设防护机构,也无具体的防火措施。
建国后,政府重视森林的防火、防盗、防治病虫害工作。1950年11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根据全国林业会议关于护林、封山育林的要求而发布命令:要求山林区域全面护山造林保土;建立县、区、乡护林保土委员会,行政区或自然村建立护林保土小组;公议护林保土公约,保护幼树,限制砍伐;划定柴山、坟地、牧道、防止林火。
1952年,全县因炼山、烧垦等原因,发生火灾52次,烧毁森林102亩,大小树木3.03万株。1956年因群众炼山引起5次火灾,受灾面积1382亩,烧毁林木13.75万株。
1957年,赣、鄂、皖边界护林防火第三联防区在安庆成立,包括宿松、太湖县及湖北省的黄梅、蕲春两县。该防护区共辖35个乡、189个村、4个国营林场、1587个乡村林场、227个林业专业队,有1314个专职护林员。从1975年开始相继修防火道263公里,联防区组成情况见下表:
防区内,宿松县有4个区、1个镇、8个乡、1个国营林场、20个村与黄梅、圻春两县接壤,4个乡、20个村与太湖县毗连,毗连结合部长达100公里。
1962年、1966年、1971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宿松县以防区当班县的身份,主持和召开了联防会议。联防区成立后,我县林区随之建立了区、社各级防火组织,公社成立了护林防火委员会,大队成立防火大队,生产队成立防火小组,山林火灾大大减少。
1961年,因管理不善,森林火灾又时有发生。是年,二郎区铜铃、韭花、韩文3个公社,8个大队,因春节放爆竹和清明上坟共发生火灾12次,毁林105亩,烧毁树木3720株。
60年代初期,党的各项林业政策在农村逐步得到落实,山林权属日趋稳定,群众造林、护林、爱林成为风气,队队订出《护林公约》,明确规定在春节、清明、七月半(中元节)3个容易引起火灾的传统节日前,在加强森林防护工作的宣传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林区群众的生活生产用火和林间生产流通人员用火的管理、报警、扑灭等事项均详细写入《公约》,县林业局还帮助林区修建了防火道。自此,森林火灾逐年减少。
1983年,林业实行“三定”,森林的安全已成为林区人民关心的重大事务,健全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区、乡护林组织,配备了专职护林人员。在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护林防火工作也进行了合同承包,如陈汉区朱湾乡与外省县交界的5个村建立了49个护林小组,38个护林哨棚,配备17名专职护林员,57名兼职护林员,开辟防火道1公里;陈汉北浴乡赵岭村梓树村民小组,年集资1600元,聘请3名专业护林员,在山口要道设立护林卡哨,长年看护,确保了森林安全。
1984年,县与外省(县)毗连地区的18个乡(镇)建立护林小组735个,专职和兼职护林员1546人,设瞭望台22个,护林峭棚148处,开辟防火道44公里,杜绝了森林火灾。
依法治林
民国初期,颁布的《中华民国森林法》中,对森林护防火有法律条款,但没有施行。
1963年,北浴公社阳岩大队长埂生产队队长,在月亮山放火烧野猪,将月亮山林全部烧毁,肇事者当即被逮捕法办。
1981年4月,宿松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成立后,依法治林,至1985年止,受理林业方面的案件156起,破案144起,共追回木材1.05万株;没收木材92.28立方米,毛竹350根;追回的退款、赔款、罚款共6.95万元;治安罚款2141元,林业行政处罚款3800元;处罚教育1337人次;拘留34人,逮捕3人。还有5人受到党纪处分。
建国前,多数人视森林火灾为“天火”,历代政府未设防护机构,也无具体的防火措施。
建国后,政府重视森林的防火、防盗、防治病虫害工作。1950年11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根据全国林业会议关于护林、封山育林的要求而发布命令:要求山林区域全面护山造林保土;建立县、区、乡护林保土委员会,行政区或自然村建立护林保土小组;公议护林保土公约,保护幼树,限制砍伐;划定柴山、坟地、牧道、防止林火。
1952年,全县因炼山、烧垦等原因,发生火灾52次,烧毁森林102亩,大小树木3.03万株。1956年因群众炼山引起5次火灾,受灾面积1382亩,烧毁林木13.75万株。
1957年,赣、鄂、皖边界护林防火第三联防区在安庆成立,包括宿松、太湖县及湖北省的黄梅、蕲春两县。该防护区共辖35个乡、189个村、4个国营林场、1587个乡村林场、227个林业专业队,有1314个专职护林员。从1975年开始相继修防火道263公里,联防区组成情况见下表:
防区内,宿松县有4个区、1个镇、8个乡、1个国营林场、20个村与黄梅、圻春两县接壤,4个乡、20个村与太湖县毗连,毗连结合部长达100公里。
1962年、1966年、1971年、1976年、1980年、1984年宿松县以防区当班县的身份,主持和召开了联防会议。联防区成立后,我县林区随之建立了区、社各级防火组织,公社成立了护林防火委员会,大队成立防火大队,生产队成立防火小组,山林火灾大大减少。
1961年,因管理不善,森林火灾又时有发生。是年,二郎区铜铃、韭花、韩文3个公社,8个大队,因春节放爆竹和清明上坟共发生火灾12次,毁林105亩,烧毁树木3720株。
60年代初期,党的各项林业政策在农村逐步得到落实,山林权属日趋稳定,群众造林、护林、爱林成为风气,队队订出《护林公约》,明确规定在春节、清明、七月半(中元节)3个容易引起火灾的传统节日前,在加强森林防护工作的宣传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林区群众的生活生产用火和林间生产流通人员用火的管理、报警、扑灭等事项均详细写入《公约》,县林业局还帮助林区修建了防火道。自此,森林火灾逐年减少。
1983年,林业实行“三定”,森林的安全已成为林区人民关心的重大事务,健全了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区、乡护林组织,配备了专职护林人员。在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护林防火工作也进行了合同承包,如陈汉区朱湾乡与外省县交界的5个村建立了49个护林小组,38个护林哨棚,配备17名专职护林员,57名兼职护林员,开辟防火道1公里;陈汉北浴乡赵岭村梓树村民小组,年集资1600元,聘请3名专业护林员,在山口要道设立护林卡哨,长年看护,确保了森林安全。
1984年,县与外省(县)毗连地区的18个乡(镇)建立护林小组735个,专职和兼职护林员1546人,设瞭望台22个,护林峭棚148处,开辟防火道44公里,杜绝了森林火灾。
依法治林
民国初期,颁布的《中华民国森林法》中,对森林护防火有法律条款,但没有施行。
1963年,北浴公社阳岩大队长埂生产队队长,在月亮山放火烧野猪,将月亮山林全部烧毁,肇事者当即被逮捕法办。
1981年4月,宿松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成立后,依法治林,至1985年止,受理林业方面的案件156起,破案144起,共追回木材1.05万株;没收木材92.28立方米,毛竹350根;追回的退款、赔款、罚款共6.95万元;治安罚款2141元,林业行政处罚款3800元;处罚教育1337人次;拘留34人,逮捕3人。还有5人受到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