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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宿松县渔课收入,先由渔民向湖主交渔课,再由湖主向县政府纳课银。课目分有风业、无风业、网业、钩业、卡业、业、罾业等。
龙湖捕捞者分客业、坐业,外埠渔民为客业,本埠渔民为坐业。坐业可先捕鱼,后交课,客业则先议课,后入湖作业。每年只收一次响水课。
大官湖、黄毛小湖也有客业、坐业之分,有份者为坐业,无份者为客业。先收客业三次课,名曰齐水课、脚课、花灯课;坐业先捕后收课;每年管湖池者不收课。
其他各湖收课基本相同,分成比例不一样。泊湖为二八分成:即管湖者得八成,渔民得二成。也有三七分成的。
1948年龙湖向县府交课银230两,黄大湖384两,上长河36两,累计其余湖池共1200两。
1951年黄大湖首先统一收费标准。其中如大舵网全年课米7石;银网(五口)全年课米5石;挂钩全年课米0.5石;花篮全年课米0.5石。累计网业和其他业共20项。1980年全县统一湖管费收费标准,其中如舵网每对船(16~20吨),全年收费60元;挂钩船每条全年收费55元;银网每口全年收费15元,累计收费项目52项,不分外埠与本埠渔民,一律按标准交费。
1972~1985年湖管费收入统计如下

宿松县1951年湖课收费标准(黄大湖)

1980年湖管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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