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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商经营
(一)粮行:建国前,粮食由私商经营。民国8年(1919年),全县私营粮食商号共56家,其中专业米行11家,县城有粮行11家,洲地少数商行均有兼营。花凉亭、凉亭河、二郎河、石龙庵等地的米行,因销路不畅,先后停业。另二郎、凉亭共有谷行4所,进行稻谷现场交易。建国后,所有私营粮食商业,均被政府明令取缔,取而代之的是国营粮站。
(二)油行:建国前的食油,亦属私商经营。据民国末年统计,全县正式油行不过10家,城内有“胜利”、“王庆太”等3家,其余分布于程集、九姑、许岭等产油地区。零售则有城乡各地南货商号。建国后,这些油行亦被国营粮站代替,统由国营粮油商业经营。私营油行、油店随之消失。
统销
粮食实行计划收购之后,相应实行了计划销售。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年岁丰歉和城乡人民及其它用粮的供求变化,采取如下不同的统销办法:
军用粮供应1953年,军用粮凭定额支票领取和协商数量购买两种办法。
1960年,军用粮供应保证了定量标准,且在粗、细搭配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不同兵种,历来均按上级有关定量标准和具体规定实施。
定量供应1952年以前,供给制人员,由粮食局在公粮内拨付供应。其他非农业人口则自行采购于国家委托代购代销合作社或自由市场。
1953年,照省颁《城市及工矿区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办法》对城镇集体单位、居民用粮,分月核定供应数,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
1955年,包括城镇居民在内,一律实行以人定量供应。按行业工种、年龄大小划分9个等级,对照不同定量标准按季核定,填发供应证,分月售给。
1959~1961年,部分城镇人口下放农村,同时降低和压缩留城人口粮食定量标准。
工商企业用粮1953年,工商企业用粮按月编报计划,粮食部门审核发证购买。
1955年粮票发行后,企业用粮则按计划限量,凭票供购,并随粮供应食油(饮食业6%、糕点业12%)。
1981年,对城镇个体食品专业户所需粮油,同样按国营同类企业现行标准供应,对农村个体食品专业户经营收回的粮票,凭票供应粮食,适当照顾中价菜油(6%)。
各项补助粮供应粮油实行定量供应之后,对会议、加班、征兵、民兵集训、城镇重点中学、体育比赛、节日、精神病等具体情况,凭单位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予以补助粮油供应。
缺粮队供应据1955年粮食“三定”册籍数字统计,因自然条件及历史原因而造成不足规定口粮水平的有2.9456万户,历年均按年景丰歉情况,一年一定给予供应,正常年景年销量3000万斤上下,保证了缺粮户、队的基本口粮。
食油供应,因为农村自给门路较广,故未作统一定销安排。
灾区供粮政府对因灾减产而造成缺粮的社队,在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的同时,统一安排供应,一般人口定量8大两,对以往贡献大的经济作物区或商品粮基地,提高到1斤。
山区供粮县西北山区,居民历来缺粮。建国后,政府按照稍低于畈区口粮供应标准,保持年人均口粮在460斤左右,统一安排供应。1972年,按人均500斤的标准供应。1974年,山区正式列为重点定销对象,分月专项下达指标。1979年,人均口粮标准提高到520斤,而且5年不变。1985年,为了帮助贫困山区脱贫致富,增加供应支持农业布局结构粮749万斤,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棉区供粮县之东南复兴为棉产区,主粮(大米)奇缺,少数户有主粮收入也是用于主杂粮品种的互相兑换。建国后,私商被禁,由国营粮食公司及委托合作社代办粮食购销业务,人民的生活用粮趋于稳定。1955年,该区定技术作物户8304户,3.5870万人,定销粮756万斤,年人均口粮474斤。1980年,棉农口粮标准,提高到550斤,并对棉区实行“五定”(即定棉花种植面积、定产量、定交量任务、定自产粮食、定供应标准)政策。
民工口粮补助农业人口参加国家批准兴办的水利、道路及其它基本建设工程,除自带口粮外,国家以整个工程或按人日定量,提供口粮补助,未经国家正式批准或农村社队自办农田水利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由社队自行解决,国家不予补助。
若干年份粮食购、销情况统计表

若干年份油料购、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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