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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体制建国后,县级财政体制变革,经历了七个阶段。1949年~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分级管理;1953年~1958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1959年~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1965年~1978年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1979年~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固定比例留成;1982年~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五年。
乡镇财政体制1985年,县乡、镇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
“超收分成”。按照乡、镇上交县财政总收入计算(农林特产税不参与总额分成),超收部分乡镇留60%,上交县40%,区财政在全区超收部分提成5%。
“短收分担”,按核定乡、镇全年收入计算,短收部分,乡镇分担40%,区分担2%,县分担58%。
1985年,全县乡镇收入任务643万元,完成671万元,超收36.1万元。4个区,35个乡、镇超收,其中上交中央、省7.2298万元,上交县8.6435万元,区分0.6537万元,乡、镇分得19.4054万元。短收4个区、7个乡,短收款8.4964万元。其中含国合企业短收7.4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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