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县政府
公署
自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县置公署为政府机构。内设总务、内务、税务、学务、警务、司法6科及审检所、警察公署等机构。县知事总揽全县政事。
民国二年(1913年),公署增置参事,参理政务。撤销原6科,立民政科(主理民政、文牍等事务)、财政科(主理赋税、机关财务等事务)、保安科(主理民团、巡警、消防)。撤消警察公署,设清乡团防总局,巡回各乡查盗,维持地方秩序。地方建立财政局,主管地方财政收支。
民国三年(1914年),撤销民政、财政、保安3科和审检所,立文牍、会计、收发3员,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
民国四年(1915年),县设劝学所,兴办学校教育。
民国十二年(1923年),撤劝学所,设教育局,主理教育事务。
县政府
民国十六年(192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内设一、二两科分别主管机关行政、民政事务和机关财务、地方赋税等和司法科主理民、刑事诉讼,监狱管理事务。
民国二十年(1931年),县置民众教育馆,推行民众文化教育。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地方财政局并入县财务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并入第三科。
民国三十年(1941年),实施新县制。县政府内设秘书室,主管机关行政、文印事务;民政科,主管区乡启治选举、乡保组织整顿、户籍人口管理、行政区划、土地测量、一般性抚恤等;财政科,主管机关财务、赋税、公产管理等;文化科,主管教育、文化;建设科,主管公路交通运输、矿产、商业、农业建设等;粮政科,主管粮食征购、调运等;军事科,主管常备兵役征集、军事行政等;会计室,主管财务预、决算和审核等。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增设社会科,主管社会团体组训、社会救济等事项;农村合作指导室,主管农村合作事业,撤销粮政科,业务并入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并民政、教育、社会3科为民教科;并财政、建设两科及农村合作指导室为财建科(详见第426页示意图)。此后机构无大变动至本县解放止。
民国年间宿松县历任县知事、县长名录
民国三十四年宿松县政府机构设置示意表
自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县置公署为政府机构。内设总务、内务、税务、学务、警务、司法6科及审检所、警察公署等机构。县知事总揽全县政事。
民国二年(1913年),公署增置参事,参理政务。撤销原6科,立民政科(主理民政、文牍等事务)、财政科(主理赋税、机关财务等事务)、保安科(主理民团、巡警、消防)。撤消警察公署,设清乡团防总局,巡回各乡查盗,维持地方秩序。地方建立财政局,主管地方财政收支。
民国三年(1914年),撤销民政、财政、保安3科和审检所,立文牍、会计、收发3员,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
民国四年(1915年),县设劝学所,兴办学校教育。
民国十二年(1923年),撤劝学所,设教育局,主理教育事务。
县政府
民国十六年(192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内设一、二两科分别主管机关行政、民政事务和机关财务、地方赋税等和司法科主理民、刑事诉讼,监狱管理事务。
民国二十年(1931年),县置民众教育馆,推行民众文化教育。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地方财政局并入县财务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并入第三科。
民国三十年(1941年),实施新县制。县政府内设秘书室,主管机关行政、文印事务;民政科,主管区乡启治选举、乡保组织整顿、户籍人口管理、行政区划、土地测量、一般性抚恤等;财政科,主管机关财务、赋税、公产管理等;文化科,主管教育、文化;建设科,主管公路交通运输、矿产、商业、农业建设等;粮政科,主管粮食征购、调运等;军事科,主管常备兵役征集、军事行政等;会计室,主管财务预、决算和审核等。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增设社会科,主管社会团体组训、社会救济等事项;农村合作指导室,主管农村合作事业,撤销粮政科,业务并入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并民政、教育、社会3科为民教科;并财政、建设两科及农村合作指导室为财建科(详见第426页示意图)。此后机构无大变动至本县解放止。
民国年间宿松县历任县知事、县长名录
民国三十四年宿松县政府机构设置示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