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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解放初期,人民来信来访(简称信访)由县委、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办理。1952年,县委秘书室配专职人员办理此项工作。1959年县委设立信访办公室,并有1名副书记兼管信访工作,1961年,县直机关和区(镇)相继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县委决定从县级编制中抽出8人给各区办理信访和党的监察工作。1968年,县革委会设立信访小组。1975年县委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县革委会办公室内设信访科。1979年,县委、县革委会制订办理信访工作程序、原则、要求、注意事项等准则和《关于县直机关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试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确定每逢星期六为县委书记接待信访日。
信、访受理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要求复查冤假错案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社会治安、社会福利、历史遗留悬案及其它方面信访67455万件,其中1952年至1966年3584件;1967年至1976年17733件;1977年至1985年46138件。历年案件经县信访及各级信访部门直接调查落实和转有关部门查处,基本上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信、访调查凡信访属一般性质,由承办单位自行调查落实处理,直复信访人。对触犯法律或因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有关牵涉党和政府政策等重大信访,由信访部门配合有关单位确定专人进行调查落实,上报处理。1979年,受理信访中,反映“反右派”、“反右倾”、“文化大革命”、“城乡四清”运动造成冤假错案及历史遗留悬案信访3228人(件),县信访办公室分别配合县委组织、纪检、统战、公安、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逐件进行复查,至1982年已调查落实2875人(件)。其中全错全纠正的1644人;部分错部分纠正的390人。维持原案的841人,共恢复党籍75人。1984年受理县政协13名委员信访,反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工资,查抄去财物,侵占住房等问题。县委、县政协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信访、统战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分成13个专案组进行调查落实后,补发3名委员被扣发工资5801元;退赔7名委员被查抄财物122件,退回3名委员被侵占房屋3间。
宿松县历年受理人民来信(访)情况

附参议会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成立县临时参议会。由县政府推举正、副议长各1人,参议员10人,经省政府核定公布。
县临时参议会,行使对县政府提交复议和地方建设事项、财政、行政监督等职权。每4个月召开会议1次,听取县长和县政府所属部门施政工作报告。由正、副参议长和驻会委员3人组成“驻会委员会”主理日常工作。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临时参议会解散。按《县参议会组织条例》,由各乡民代表会和县农业、工业、商业、教育等团体各选1~2名参议员,共32人组成“宿松县参议会”,每届任期2年。
县参议会,行使对地方施政建设提出咨询;财经、行政监督;选举、罢免议员等职权。每届第一次会议由县长主持,在议员中选出正、副议长各1人,驻会委员3~5人,组成“驻会委员会”。规定每隔4个月召开委员会1次会期由县长作施政报告,县政府所属部门作部门工作报告,讨论决议职权内有关问题或提出咨询。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宿松解放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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