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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1952年7月1日起,宿松县开始实施公费医疗。同年12月底,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宿松县公费医疗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每月人均享受1.8元医疗费。1955年,把经费拨给享受单位包干使用(每人每月享受医疗费2元,提留0.5元由县医管会掌握)。1976年,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外购药品,不准报销”。1979年,农、林、水、气象、广播、文教、卫生系统,实行医疗经费包干制度(每月人均2.5元)。其它系统由县医管会统管,全年超支5.1万元。1980年按每年人均30元标准列报,系统按每人6元截留住院费(单位间可调剂使用),余者拨至单位掌握。1985年,对各单位公费医疗超支问题。采取上下结合解决,县领导决定从财政挤出一点资金,重点解决离休干部、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其他重病患者(包括退休、退职干部)超支过多的困难。
劳保医疗
1952年,财贸、工交等企业单位,参照公费医疗实施(草案)规定,与当地医疗院、所签订《劳保医疗合同》病员凭合同就诊,经费按月结算,医疗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此后,国营企业和厂矿职工的直系亲属,亦享受半费劳保医疗。1957年以后,有些工厂自办保健室或医疗所,医治职工小伤小病。需到医疗部门就诊的职工。凭单位介绍信(或现金),由医疗单位按月结帐。
1982年以后,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单位规定职工每月医药费2~3元,凭医疗部门发票(附处方)报销或按月将钱发给个人,“小病”自理,(重病住院例外);有的单位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规定每月门诊药费标准和住院费报销标准,其中有只报50~80%;有的单位规定只报医药费,不报检查费、住院费;各企业单位劳保医疗费用的超支部分,由各企业单位自行解决。
宿松县部分年度公费医疗人均开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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