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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统销税
合肥市自1951年4月1日起,遵照财政部颁布的《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开征棉纱统销税。棉纱统销税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其税率一律按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的6%征收。在开征之初,对市场棉纱、棉布办理登记和进行补税,棉纱按实存数量依率计征,棉布按实存数量依照棉纱税率补征棉布原料部分的差额税款。对库存棉纱不满40捆(即1件)、棉布不满20匹(1件),以及棉纱与丝、毛、麻交织布,棉纱与土纱交织布等,均免予补税。
从1953年1月1日起,棉纱统销税合并于商品流通税的棉纱税目。
商品流通税
自1953年1月1日起,合肥市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征收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是根据从商品的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税。它是将课税商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合并起来,一次征收。试行商品流通税的范围有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等22项商品。商品流通税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由国营商业在产地设立的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于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按当地国营商业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设有批发机构的,于第一次批发时按当地批发价格纳税;工厂自售的,于出厂时按当地国营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连续加工或使用的,也应于移送加工部门或使用部门时按当地国营商业批发牌价纳税。
合肥市商品流通税的课征商品主要有卷烟、白酒、棉纱、麦粉等。税率:甲级卷烟为66%,乙级卷烟为64%,丙级卷烟62%,丁级卷烟60%,熏烟叶为45%;白酒为50%;果木酒为35%;配制酒为55%;各种兽皮为20%;羽毛为10%;猪鬃为16%;原木为10%;机制、半机制麦粉为10%。此税开征时,市内4户烟厂(公营1户,私营3户)和1户酒厂,均对各自的库存商品进行了盘点,税务部门按照新税率核定税额计征。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合肥市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税征收实绩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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