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营业税
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1月,全国裁厘,决定开征营业税,以抵补财政收入。合肥县按照《安徽省营业税规程》规定征收。全年营业收入满1000元的,征2元;1000元以上未满1500元的,征3元;1500元以上的以500元为单位递加,每增加500元即增征1元。对于制造业、银钱业、印刷出版业、货栈业、租赁物品业、保险业等,依营业资本额征收20‰。全省共划分28个征收区,合(肥)巢(县)为一个区,由合巢营业税征收处负责征收。民国21年秋,该处撤销,营业税改由县政府兼办。税率为4‰、8‰、10‰。三级。全年共收营业税款2928元(银元,下同)。翌年,省财政因“剿共”军费开支过大,入不敷出,从4月份起提高税率。规定凡依营业收入额课税的,按5‰、8‰、10‰三级税率征收;依资本额课税的,按6‰、10‰、15‰三级税率征收,并设立合(肥)舒(城)营业税局,专征营业税。当年征收营业税1.3万元,仅完成年度比额4万元的32.5%。民国23年9月,合肥县设地方税局,征收营业税等,因这年发生旱灾,仅征收营业税款15420元,完成比额的38.5%。民国25年5月,地方税局撤销,改设合肥县营业税局。翌年,征收营业税法币28666元,仅完成比额的26.3%。
民国27年5月14日,合肥县政府管辖范围有6个区94个乡镇。其中三河镇市场繁荣,税收可观。民国28年2月,合肥营业税局、契税局、烟酒稽征所、牙贴税经征处合并,成立合肥县税务局,统一办理省、县一切税捐征收业务。民国31年,中央财政收支系统变更,营业税改归中央,于合肥设直接税分局征收,同时接办征收营业税业务。此时营业税税率:贩卖业依营业总收入额为计税标准的,不分行业,一律征2%,按月征收;制造业依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的,一律年征3%,按季征收。民国32年1月调整税率:银行业、银号业、钱庄业及其他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营业,就其营业资本额征收4%,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其他各业一律就其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按月计算缴纳。
民国32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肥革命根据地税务机关,按照淮南根据地路西联防办事处的规定开征营业税。计税标准和税率:按资本额课征的,京广杂货店征10‰,杂货摊(店)征8‰,皮革坊征3‰;按营业额课征的,染锅、染坊征10‰,茶馆征5‰(不能办酒席的免征);轧棉业,按照轧棉机数,每机每季征10斤皮棉的税款。民国33年12月,调整部分营业税率:按资本额课税的,京广杂货摊(店)征2%,杂货店、糕饼店征1%;按营业额课税的,染坊征5‰;轧棉业月征5斤棉花价值的税款。对商业经营和小作坊,在每季第一个月内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论是私营工商业,或是公营贸易企业、政府、部队、团体、抗属、贩卖交易,都须照章纳税。
民国34年秋,日军投降,合肥直接税分局将营业税减半征收。民国35年6月,营业税划为地方财政收入,由改组后的合肥县税捐稽征处经征。是年下半年,该处查定的税额为法币2亿元,比上半年增长19倍。
1949年7月,合肥市开征当年春夏季营业税。征收办法:先由各行业评委会根据各户资本额,营业额多寡,召开各业商民会议,自报互评,确定各户应负担分数。市评委会根据各业营业情况,召开各业评委会,自报互评,确定各业负担能力及各业户负担分数。最后市工商局提出春夏季营业税总额大米数,按评定的分数计算出各户应负担的数额,并按牌价计算成人民币,通知向所在地稽征所缴纳。资本额不满旧人民币(下同)10000元的,以及政府经营的事业,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等,均免征营业税。榨油业、针织棉织业等,按其应征营业税额减征1/5;铁木农具制造业减征2/5。1949年秋季,全市共征营业税1611户,入库税额20540万元。
1950年,合肥市改按政务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执行。营业税税率为:依营业收入额计征的为1~3%;依营业收益额计征的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的为6~15%。
1950年4月,合肥市税务局遵照政务院《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开征合作社营业税。是年,全市6个合作社共征税款6523万元。
1950年7月,政务院对工商税收进行调整。将营业收益额中的佣金征税部分划出,规定税率为10~20%。临时商业税改按4~6%征收为一律按5%固定税率征收。
从1953年起,合肥市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规定,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同时相应调整营业税税率。对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也只在商业零售时缴纳营业税。但对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无论是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都仍照纳营业税。对于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额计征营业税。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缴纳。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取合并计算,按月缴纳的办法。其每月销货额不满90万元或收益不满60万元的,免纳工商业税。
1953年夏季以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税务部门对税制进行了补充修正。规定国营、合作社商业批发不征税,私营批发照征营业税。合肥市税务局在征收管理上,加强对私营工商业户的纳税检查,堵塞偷漏税款。
1956年全市基本完成了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合肥市征税方法也作了改进。对已实行改造且帐册健全的工商业户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国家资本主义低级形式的合约户,采取核实计征的办法;对未改造的个体户,继续采用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税方法。
1957年,合肥市税务局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1257户小商小贩的安排和管理。货源不足的,由归口公司给以适当照顾;缺乏资金的,银行予以贷款;有的还组织起来搞简单加工。通过安排,使全市小商小贩都增加了收入,当年上半年应交纳的营业税人民币42811元,也及时征收入库。
1958年9月1日,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实行税制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合肥市依法如期开征。营业税共设11个税目,税率共有25个,将相同的税率归并后分别为3%、5%、8%、10%、15%。营业税的起征点: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为2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为120元;收入不达起征点的月份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公布后,国务院、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过一些减税或免税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机站、排灌站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站)、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专场放映科教影片、新闻纪录片和为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民政部门安置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安置待业知青从事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等等。合肥市税务部门均依照规定执行。
临时营业税
民国21年9月,《修正安徽省营业税征收章程》规定:凡临时开设庄号,收买出产物品贩运他处,或由总厂于出产地临时设立分号收买物品,以收买物品的价值作为资本额,征收短期营业税,即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为4~10‰。各种行户,只能代客买卖收取行佣,如自备资本贩卖物品者,仍须照缴营业税。客商通过行户贩卖物品,亦由行户代缴营业税。其税率:粮食、柴炭、煤、油盐、酱园、绸缎、棉花等业为4‰;洋广货、糖、五金等业8‰;肥田粉、皮革等业10‰。凡在合肥短期营业者,须向所在地征收机关请领短期营业证后才能营业。短期营业税按月或按次征收。
抗战初期,短期营业税一度停征。民国31年5月,省国民政府决定恢复征收短期营业税,直到民国37年底合肥解放止。短期营业税税率均按各个时期调整后的营业税率征收。
1949年10月,合肥市开征行商营业税,税率为1.5%,每次交易额不满旧人民币(下同)20万元者,农民、手工业者出售自制产品及肩挑小贩,均免征。
1951年9月,财政部颁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15万元。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货品税率为6%。是年,合肥市共征收临时商业税316951万元,占当年全市工商税收总收入的9.9%。农民、牧民、猎户销售自产货品,居民变卖自用家具衣物,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均免征临时商业税。1952年3月,粮食、棉花、药材税率改为6%,其他货品改为8%。后来粮食、棉花亦按8%税率征收临商税。1958年5月,临商税税率提高到10%。同年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临商工商统一税税率仍旧,贩卖猪秧税改按3%征收。征收临商税的商品为家禽、家畜、禽蛋、蔬菜种籽、干鲜水果、淀粉、腌制品、豆制品、熟食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工业品、估衣等13类。免纳临时商业税的商品有鲜蔬菜、瓜、农作物秧苗、树苗、柴草、苗家禽、苗猪、羊兔鱼虾等8类。同年10月,起征点由人民币15元调整为10元。1962年1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成征税办法的规定,合肥市对临商税实行加成征收,以限制临商获得过多利润。标准为:销货额超过50元以上不满100元的,加2成征收(即按应征税额加征20%);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加5成征收;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加1倍征收;300元以上不满400元的,加1.5倍征收;400元以上的,加2倍征收。1962年9月,临时商业税加成的起点由50元调为100元。加成标准分为2成、3成、5成、7成、1倍,最低的销货额满100元至不满200元的,加2成征收,最高的销货额在500元以上的,加1倍征收。还规定农具、苗家禽、家庭手工业品和蔬菜,均不加成;商贩将货品卖给供销社,也不加成。
1963年6月,对临时商业税加成征收办法作了修改,加成起点由100元调整为30元。临时经营者销售额满30元不满100元的,加5成征收;满100元不满200元的,加l倍征收;满200元不满300元的,加1.5倍征收;满300元不满400元的,加2倍征收;满400元不满500元的,加2.5倍征收;满500元以上的,加3倍征收。如个别临商获利特高,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还可提高加成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倍。对个别临商获利很少,按照以上加成办法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可适当降低加成幅度。
1983年11月,合肥市对临时经营工商税收作了如下调整: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工业生产、商业贩卖、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其从事临时经营的营业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工商税税率:1.从事机动车辆运输(包括拖拉机运输)和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的,税率为7%;2.从事贩卖属于《工商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凡未征收产品工商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余均应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的适用税率交纳工商税,不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如产品适用税率低于7%的,则应按7%的税率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3.从事饮食、旅店、洗染、照相、理发、浴室、缝纫、设计、打字、誊写、裱画和建筑安装、打捞、疏浚、打井、个体板车运输和贩卖一般农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税率为5%。临时经营工商税起征点:1.从事临时经营、营业收入不满20元的,免税;整批商品分次出售的,应合并计算征税。2.临时经营工商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贩卖工业品和农村产品。从事运输、建筑安装、服务等其他业务的,不执行起征点的规定,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办法:营业额不满100元的,不加成;满100元,不满500元的加3成征收;满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的,分别加1倍、1.5倍、2倍、2.5倍、3倍征收。个别获利特高的,经县局、分局领导研究决定,可以提高其加成倍数,但不得超过5倍。个别按规定加成、加倍办法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局、分局领导审查批准,也可适当降低加成、加倍幅度。1984年5月,临时经营加成起征点和加成率调整为:每次售货营业额不满1000元的不加成;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加2成征收;2000元以上的,加4成征收。加成征税仅限于贩卖工业品(包括手工业品)。1985年1月,合肥市临时经营税率调整为:1.贩卖经营工业品和从事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运输的,税率为8%;2.从事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等业务的,税率为10%;3.从事经营其他业务的,税率为5%。对临时经营者获利较大,在1~10成幅度内加成征收。临时经营者交纳临时营业税后,不再交纳工商所得税。
特种营业税
民国36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特种营业税法》,合肥直接税分局依法按期开征。特种营业税课征范围: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暨交易所内所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性、省际性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人民合办的营利事业。凡征收特种营业税的,不再征收普通营业税;工厂或出产人已交纳产品出厂税或出产税的,免征特种营业税。税率: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征收1.5%;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的,征收4%。纳税制度:按收入额课征的,每三个月查定一次;按收益额课征的,每半年查定一次。
民国36年,在合肥缴纳特种营业税的单位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在肥的分支机构及安徽省银行、合肥县银行和私营亿隆钱庄等。全年预算额为法币5000万元,实际纳库额为1433万元。
检查费
民国28年春,安徽省国民政府鉴于日伪向内地倾销日货,使用伪币,决定在与日伪接近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检查机构,防止日货输入,禁止物资资敌,并对由沦陷区输入或向外地输出的货物,征收检查费。检查费由贩运人缴纳。起初无统一标准,是年4月,省府就货物用途分类定率收费。进口的货物分为7类。第一类,包括金、银、铜、铁、铅、中西医药品、粮食、纸类等,免收检查费;第二类,包括盐、豆油、麻油、土产、铜铁锡器、煤炭、碱、土靛,收费2%;第三类,文具、生丝、竹木藤棕制品、伞、扇、陶瓷器、国产色布等,收费5%;第四类,洋烛、肥皂、毛巾、国产花布、鞋、帽、袜、度量衡器、普通玻璃制品、搪瓷器具、肥田粉、干果、腌腊、台碱、红糖等,收费10%;第五类,白糖、冰糖、洋布、钟表、眼镜、钢精制品、煤油、汽油、柴油等,收费30%;第六类,海味、炼乳、罐头食物、洋酒、调味品、滋补品西药、罗纹纸、绸缎、呢绒、丝毛织物、克罗米织品、照相器具、化妆品、镀金镀银饰物、红木家具、香烟、人参、燕窝、银耳等,收费50%,第七类,定额收费:桂圆每箱2元,荔枝每箱1元,洋靛每大桶1.5元、中桶1元、小桶0.5元。出口货物分为2类:第一类,油饼每担征0.1元;土靛、土产药材每担征5%;木炭每担征0.2元;鹅毛每百斤征5元;各种手工艺品——如竹簟类征5%。第二类,猪羊按牲畜税率征收。已完牲畜税有票者免收。土酒、土烟丝、土烟叶按烟酒税征收。已完烟酒税,有票者免收。民国28年,合肥县境内设有第十六检查处(驻三河)和第十七检查处(驻长镇)。检查处下设若干分处、分派所,负责货物检查和收费业务。当年征收检查费法币(下同)53479元,没收仇货变价752元,罚金684元。
战时产销税
民国29年8月,省政府颁发征收战时产销税办法及施行细则,停征检查费,改征战时产销税。合肥原设第十六检查处改为合肥产销税管理所。另设全(椒)巢(县)合(肥东部分)产销税管理所。管理所下设若干分所,除办理产销税征收业务外,还代征中央盐、统、矿各税。
战时内地产销税从价征收。进口货物分为7类:第一类,金属、军用品、有(无)线电材料、药品、印刷用品、实业用品、粮食,一律免税;第二类,日用必需品、文化用品,税率为5%;第三类,洗染料、颜料、日用次要品,税率为10%;第四类,国产绸布品,税率为20%;第五类,棉织品、搪瓷器具、燃料、糖,税率为30%;第六类,钟表、玻璃、五金零件、胶漆、硬性纸卷烟用品,税率为40%。出口货物分2类:第一类,土产药材、鱼干,税率为5~10%;第二类,土产食品、纸张,税率为10~20%。民国30年7月18日,省府委员常务会议通过新的税率表。此表较上年8月实行的税率表有较大变化:一是进口货物,由原来的7类扩大为18类;出口货物由原来的2类扩大为6类,均规定起征量,不足起征量的不征税。二是由原来的定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征收。
战时消费税
民国31年4月,奉令停征战时产销税,改由在合肥的国税机构征收战时消费税。战时消费税从价征收。财政部指定安徽征税的品目和税率是:棉布(废棉花、棉胎、已弹花在内)、火麻、苎麻(包括苎麻皮和火麻皮在内)、植物油、纸(纸版及纸制品除外)、
生熟皮,税率5%;竹、木、药材、香料(动植物者均在内,药剂、丸散膏丹除外),税率10%。计税价格:以产地附近市场前3个月的平均批发市价为根据,一次应纳税款在20元以下的免税。战时消费税只征一次,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并只就指定品目在经过省内第一道关卡时征收,没有指名的货品不征税,但仍应办理报运手续。
民国34年1月25日,财政部电传行政院密令,战时消费税全部取消。
进出口货物税
进出口货物税又称货物检查税或货物出入口税。此税是以根据地管辖范围为界限,输入的货物所征的税称进口税,输出的货物所征的税称出口税,只经过但不在本地销售的货物所征的税称转口税。合肥执行淮南根据地路西地区进出口货物税率。进口税率:布匹及麻织品为2~10%,绸缎呢绒为20~30%,五洋为2~30%,干鲜果类及罐头食品为5~20%,迷信用品为10~20%,烟酒为10~30%,日用品为5~10%;出口税率:土布为3%,次要农产品为15~20%,农副产品为5~10%,家畜类为15%,药材、木器为5%。
民国37年底,进口货物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30%,出口货物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15%。禁止美制、日制一切化妆品和消费品进口。土制卷烟、旱烟丝等,免税出口。
抗日根据地对盐产品征收进出口货物税。从民国32年1月起,淮南的路西地区进口食盐从价征税4%,出口征税6%。从民国33年12月起,食盐进口改征8%,出口改征5%。从民国34年7月1日起,经淮北由淮南的路东转运路西的食盐,由路东地区征收5%,若在路西地区出境时,征收10%的出口税。
1949年2月22日,合肥市政府颁发《合肥市进出口货物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以华东解放区(即山东、苏北、江淮三地区)为进出口范围。凡出口土产品,须带回本区人民所需物资。凡特许出口土产品,须带回指定的货物(如军用器材、煤油、机器、中西药品、光连纸、白报纸、钢铁、白铁等)。非本区所需而妨害生产货物及危害人民的毒品,禁止进口。对敌有利而为本区人民必需的土产品,禁止出口(特许另外)。还规定了报税、报验、办理分运和违章处罚等具体事项。同年5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决定取消进出口货物税。
民国20年1月,全国裁厘,决定开征营业税,以抵补财政收入。合肥县按照《安徽省营业税规程》规定征收。全年营业收入满1000元的,征2元;1000元以上未满1500元的,征3元;1500元以上的以500元为单位递加,每增加500元即增征1元。对于制造业、银钱业、印刷出版业、货栈业、租赁物品业、保险业等,依营业资本额征收20‰。全省共划分28个征收区,合(肥)巢(县)为一个区,由合巢营业税征收处负责征收。民国21年秋,该处撤销,营业税改由县政府兼办。税率为4‰、8‰、10‰。三级。全年共收营业税款2928元(银元,下同)。翌年,省财政因“剿共”军费开支过大,入不敷出,从4月份起提高税率。规定凡依营业收入额课税的,按5‰、8‰、10‰三级税率征收;依资本额课税的,按6‰、10‰、15‰三级税率征收,并设立合(肥)舒(城)营业税局,专征营业税。当年征收营业税1.3万元,仅完成年度比额4万元的32.5%。民国23年9月,合肥县设地方税局,征收营业税等,因这年发生旱灾,仅征收营业税款15420元,完成比额的38.5%。民国25年5月,地方税局撤销,改设合肥县营业税局。翌年,征收营业税法币28666元,仅完成比额的26.3%。
民国27年5月14日,合肥县政府管辖范围有6个区94个乡镇。其中三河镇市场繁荣,税收可观。民国28年2月,合肥营业税局、契税局、烟酒稽征所、牙贴税经征处合并,成立合肥县税务局,统一办理省、县一切税捐征收业务。民国31年,中央财政收支系统变更,营业税改归中央,于合肥设直接税分局征收,同时接办征收营业税业务。此时营业税税率:贩卖业依营业总收入额为计税标准的,不分行业,一律征2%,按月征收;制造业依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的,一律年征3%,按季征收。民国32年1月调整税率:银行业、银号业、钱庄业及其他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营业,就其营业资本额征收4%,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其他各业一律就其营业总收入额征收3%,按月计算缴纳。
民国32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肥革命根据地税务机关,按照淮南根据地路西联防办事处的规定开征营业税。计税标准和税率:按资本额课征的,京广杂货店征10‰,杂货摊(店)征8‰,皮革坊征3‰;按营业额课征的,染锅、染坊征10‰,茶馆征5‰(不能办酒席的免征);轧棉业,按照轧棉机数,每机每季征10斤皮棉的税款。民国33年12月,调整部分营业税率:按资本额课税的,京广杂货摊(店)征2%,杂货店、糕饼店征1%;按营业额课税的,染坊征5‰;轧棉业月征5斤棉花价值的税款。对商业经营和小作坊,在每季第一个月内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论是私营工商业,或是公营贸易企业、政府、部队、团体、抗属、贩卖交易,都须照章纳税。
民国34年秋,日军投降,合肥直接税分局将营业税减半征收。民国35年6月,营业税划为地方财政收入,由改组后的合肥县税捐稽征处经征。是年下半年,该处查定的税额为法币2亿元,比上半年增长19倍。
1949年7月,合肥市开征当年春夏季营业税。征收办法:先由各行业评委会根据各户资本额,营业额多寡,召开各业商民会议,自报互评,确定各户应负担分数。市评委会根据各业营业情况,召开各业评委会,自报互评,确定各业负担能力及各业户负担分数。最后市工商局提出春夏季营业税总额大米数,按评定的分数计算出各户应负担的数额,并按牌价计算成人民币,通知向所在地稽征所缴纳。资本额不满旧人民币(下同)10000元的,以及政府经营的事业,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等,均免征营业税。榨油业、针织棉织业等,按其应征营业税额减征1/5;铁木农具制造业减征2/5。1949年秋季,全市共征营业税1611户,入库税额20540万元。
1950年,合肥市改按政务院《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执行。营业税税率为:依营业收入额计征的为1~3%;依营业收益额计征的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的为6~15%。
1950年4月,合肥市税务局遵照政务院《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开征合作社营业税。是年,全市6个合作社共征税款6523万元。
1950年7月,政务院对工商税收进行调整。将营业收益额中的佣金征税部分划出,规定税率为10~20%。临时商业税改按4~6%征收为一律按5%固定税率征收。
从1953年起,合肥市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规定,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同时相应调整营业税税率。对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也只在商业零售时缴纳营业税。但对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无论是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都仍照纳营业税。对于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额计征营业税。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缴纳。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取合并计算,按月缴纳的办法。其每月销货额不满90万元或收益不满60万元的,免纳工商业税。
1953年夏季以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税务部门对税制进行了补充修正。规定国营、合作社商业批发不征税,私营批发照征营业税。合肥市税务局在征收管理上,加强对私营工商业户的纳税检查,堵塞偷漏税款。
1956年全市基本完成了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合肥市征税方法也作了改进。对已实行改造且帐册健全的工商业户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国家资本主义低级形式的合约户,采取核实计征的办法;对未改造的个体户,继续采用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税方法。
1957年,合肥市税务局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1257户小商小贩的安排和管理。货源不足的,由归口公司给以适当照顾;缺乏资金的,银行予以贷款;有的还组织起来搞简单加工。通过安排,使全市小商小贩都增加了收入,当年上半年应交纳的营业税人民币42811元,也及时征收入库。
1958年9月1日,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实行税制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合肥市依法如期开征。营业税共设11个税目,税率共有25个,将相同的税率归并后分别为3%、5%、8%、10%、15%。营业税的起征点: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为20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为120元;收入不达起征点的月份不征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公布后,国务院、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过一些减税或免税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机站、排灌站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站)、展览馆、公园的门票收入;专场放映科教影片、新闻纪录片和为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民政部门安置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安置待业知青从事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等等。合肥市税务部门均依照规定执行。
临时营业税
民国21年9月,《修正安徽省营业税征收章程》规定:凡临时开设庄号,收买出产物品贩运他处,或由总厂于出产地临时设立分号收买物品,以收买物品的价值作为资本额,征收短期营业税,即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为4~10‰。各种行户,只能代客买卖收取行佣,如自备资本贩卖物品者,仍须照缴营业税。客商通过行户贩卖物品,亦由行户代缴营业税。其税率:粮食、柴炭、煤、油盐、酱园、绸缎、棉花等业为4‰;洋广货、糖、五金等业8‰;肥田粉、皮革等业10‰。凡在合肥短期营业者,须向所在地征收机关请领短期营业证后才能营业。短期营业税按月或按次征收。
抗战初期,短期营业税一度停征。民国31年5月,省国民政府决定恢复征收短期营业税,直到民国37年底合肥解放止。短期营业税税率均按各个时期调整后的营业税率征收。
1949年10月,合肥市开征行商营业税,税率为1.5%,每次交易额不满旧人民币(下同)20万元者,农民、手工业者出售自制产品及肩挑小贩,均免征。
1951年9月,财政部颁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15万元。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税率为4%,其他货品税率为6%。是年,合肥市共征收临时商业税316951万元,占当年全市工商税收总收入的9.9%。农民、牧民、猎户销售自产货品,居民变卖自用家具衣物,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均免征临时商业税。1952年3月,粮食、棉花、药材税率改为6%,其他货品改为8%。后来粮食、棉花亦按8%税率征收临商税。1958年5月,临商税税率提高到10%。同年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临商工商统一税税率仍旧,贩卖猪秧税改按3%征收。征收临商税的商品为家禽、家畜、禽蛋、蔬菜种籽、干鲜水果、淀粉、腌制品、豆制品、熟食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工业品、估衣等13类。免纳临时商业税的商品有鲜蔬菜、瓜、农作物秧苗、树苗、柴草、苗家禽、苗猪、羊兔鱼虾等8类。同年10月,起征点由人民币15元调整为10元。1962年1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成征税办法的规定,合肥市对临商税实行加成征收,以限制临商获得过多利润。标准为:销货额超过50元以上不满100元的,加2成征收(即按应征税额加征20%);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加5成征收;2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加1倍征收;300元以上不满400元的,加1.5倍征收;400元以上的,加2倍征收。1962年9月,临时商业税加成的起点由50元调为100元。加成标准分为2成、3成、5成、7成、1倍,最低的销货额满100元至不满200元的,加2成征收,最高的销货额在500元以上的,加1倍征收。还规定农具、苗家禽、家庭手工业品和蔬菜,均不加成;商贩将货品卖给供销社,也不加成。
1963年6月,对临时商业税加成征收办法作了修改,加成起点由100元调整为30元。临时经营者销售额满30元不满100元的,加5成征收;满100元不满200元的,加l倍征收;满200元不满300元的,加1.5倍征收;满300元不满400元的,加2倍征收;满400元不满500元的,加2.5倍征收;满500元以上的,加3倍征收。如个别临商获利特高,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还可提高加成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倍。对个别临商获利很少,按照以上加成办法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可适当降低加成幅度。
1983年11月,合肥市对临时经营工商税收作了如下调整: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工业生产、商业贩卖、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其从事临时经营的营业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工商税税率:1.从事机动车辆运输(包括拖拉机运输)和贩卖工业品、手工业品的,税率为7%;2.从事贩卖属于《工商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凡未征收产品工商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余均应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的适用税率交纳工商税,不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如产品适用税率低于7%的,则应按7%的税率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3.从事饮食、旅店、洗染、照相、理发、浴室、缝纫、设计、打字、誊写、裱画和建筑安装、打捞、疏浚、打井、个体板车运输和贩卖一般农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的,税率为5%。临时经营工商税起征点:1.从事临时经营、营业收入不满20元的,免税;整批商品分次出售的,应合并计算征税。2.临时经营工商税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贩卖工业品和农村产品。从事运输、建筑安装、服务等其他业务的,不执行起征点的规定,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办法:营业额不满100元的,不加成;满100元,不满500元的加3成征收;满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的,分别加1倍、1.5倍、2倍、2.5倍、3倍征收。个别获利特高的,经县局、分局领导研究决定,可以提高其加成倍数,但不得超过5倍。个别按规定加成、加倍办法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局、分局领导审查批准,也可适当降低加成、加倍幅度。1984年5月,临时经营加成起征点和加成率调整为:每次售货营业额不满1000元的不加成;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加2成征收;2000元以上的,加4成征收。加成征税仅限于贩卖工业品(包括手工业品)。1985年1月,合肥市临时经营税率调整为:1.贩卖经营工业品和从事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运输的,税率为8%;2.从事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等业务的,税率为10%;3.从事经营其他业务的,税率为5%。对临时经营者获利较大,在1~10成幅度内加成征收。临时经营者交纳临时营业税后,不再交纳工商所得税。
特种营业税
民国36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特种营业税法》,合肥直接税分局依法按期开征。特种营业税课征范围: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暨交易所内所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性、省际性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人民合办的营利事业。凡征收特种营业税的,不再征收普通营业税;工厂或出产人已交纳产品出厂税或出产税的,免征特种营业税。税率: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征收1.5%;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的,征收4%。纳税制度:按收入额课征的,每三个月查定一次;按收益额课征的,每半年查定一次。
民国36年,在合肥缴纳特种营业税的单位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在肥的分支机构及安徽省银行、合肥县银行和私营亿隆钱庄等。全年预算额为法币5000万元,实际纳库额为1433万元。
检查费
民国28年春,安徽省国民政府鉴于日伪向内地倾销日货,使用伪币,决定在与日伪接近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检查机构,防止日货输入,禁止物资资敌,并对由沦陷区输入或向外地输出的货物,征收检查费。检查费由贩运人缴纳。起初无统一标准,是年4月,省府就货物用途分类定率收费。进口的货物分为7类。第一类,包括金、银、铜、铁、铅、中西医药品、粮食、纸类等,免收检查费;第二类,包括盐、豆油、麻油、土产、铜铁锡器、煤炭、碱、土靛,收费2%;第三类,文具、生丝、竹木藤棕制品、伞、扇、陶瓷器、国产色布等,收费5%;第四类,洋烛、肥皂、毛巾、国产花布、鞋、帽、袜、度量衡器、普通玻璃制品、搪瓷器具、肥田粉、干果、腌腊、台碱、红糖等,收费10%;第五类,白糖、冰糖、洋布、钟表、眼镜、钢精制品、煤油、汽油、柴油等,收费30%;第六类,海味、炼乳、罐头食物、洋酒、调味品、滋补品西药、罗纹纸、绸缎、呢绒、丝毛织物、克罗米织品、照相器具、化妆品、镀金镀银饰物、红木家具、香烟、人参、燕窝、银耳等,收费50%,第七类,定额收费:桂圆每箱2元,荔枝每箱1元,洋靛每大桶1.5元、中桶1元、小桶0.5元。出口货物分为2类:第一类,油饼每担征0.1元;土靛、土产药材每担征5%;木炭每担征0.2元;鹅毛每百斤征5元;各种手工艺品——如竹簟类征5%。第二类,猪羊按牲畜税率征收。已完牲畜税有票者免收。土酒、土烟丝、土烟叶按烟酒税征收。已完烟酒税,有票者免收。民国28年,合肥县境内设有第十六检查处(驻三河)和第十七检查处(驻长镇)。检查处下设若干分处、分派所,负责货物检查和收费业务。当年征收检查费法币(下同)53479元,没收仇货变价752元,罚金684元。
战时产销税
民国29年8月,省政府颁发征收战时产销税办法及施行细则,停征检查费,改征战时产销税。合肥原设第十六检查处改为合肥产销税管理所。另设全(椒)巢(县)合(肥东部分)产销税管理所。管理所下设若干分所,除办理产销税征收业务外,还代征中央盐、统、矿各税。
战时内地产销税从价征收。进口货物分为7类:第一类,金属、军用品、有(无)线电材料、药品、印刷用品、实业用品、粮食,一律免税;第二类,日用必需品、文化用品,税率为5%;第三类,洗染料、颜料、日用次要品,税率为10%;第四类,国产绸布品,税率为20%;第五类,棉织品、搪瓷器具、燃料、糖,税率为30%;第六类,钟表、玻璃、五金零件、胶漆、硬性纸卷烟用品,税率为40%。出口货物分2类:第一类,土产药材、鱼干,税率为5~10%;第二类,土产食品、纸张,税率为10~20%。民国30年7月18日,省府委员常务会议通过新的税率表。此表较上年8月实行的税率表有较大变化:一是进口货物,由原来的7类扩大为18类;出口货物由原来的2类扩大为6类,均规定起征量,不足起征量的不征税。二是由原来的定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征收。
战时消费税
民国31年4月,奉令停征战时产销税,改由在合肥的国税机构征收战时消费税。战时消费税从价征收。财政部指定安徽征税的品目和税率是:棉布(废棉花、棉胎、已弹花在内)、火麻、苎麻(包括苎麻皮和火麻皮在内)、植物油、纸(纸版及纸制品除外)、
生熟皮,税率5%;竹、木、药材、香料(动植物者均在内,药剂、丸散膏丹除外),税率10%。计税价格:以产地附近市场前3个月的平均批发市价为根据,一次应纳税款在20元以下的免税。战时消费税只征一次,通行全国不再重征,并只就指定品目在经过省内第一道关卡时征收,没有指名的货品不征税,但仍应办理报运手续。
民国34年1月25日,财政部电传行政院密令,战时消费税全部取消。
进出口货物税
进出口货物税又称货物检查税或货物出入口税。此税是以根据地管辖范围为界限,输入的货物所征的税称进口税,输出的货物所征的税称出口税,只经过但不在本地销售的货物所征的税称转口税。合肥执行淮南根据地路西地区进出口货物税率。进口税率:布匹及麻织品为2~10%,绸缎呢绒为20~30%,五洋为2~30%,干鲜果类及罐头食品为5~20%,迷信用品为10~20%,烟酒为10~30%,日用品为5~10%;出口税率:土布为3%,次要农产品为15~20%,农副产品为5~10%,家畜类为15%,药材、木器为5%。
民国37年底,进口货物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30%,出口货物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15%。禁止美制、日制一切化妆品和消费品进口。土制卷烟、旱烟丝等,免税出口。
抗日根据地对盐产品征收进出口货物税。从民国32年1月起,淮南的路西地区进口食盐从价征税4%,出口征税6%。从民国33年12月起,食盐进口改征8%,出口改征5%。从民国34年7月1日起,经淮北由淮南的路东转运路西的食盐,由路东地区征收5%,若在路西地区出境时,征收10%的出口税。
1949年2月22日,合肥市政府颁发《合肥市进出口货物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以华东解放区(即山东、苏北、江淮三地区)为进出口范围。凡出口土产品,须带回本区人民所需物资。凡特许出口土产品,须带回指定的货物(如军用器材、煤油、机器、中西药品、光连纸、白报纸、钢铁、白铁等)。非本区所需而妨害生产货物及危害人民的毒品,禁止进口。对敌有利而为本区人民必需的土产品,禁止出口(特许另外)。还规定了报税、报验、办理分运和违章处罚等具体事项。同年5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决定取消进出口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