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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捐与铺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合肥县根据省颁章程规定,开征房捐。凡城市集镇有店房、住宅出租的,按每年租金收入征收一个月的租金额,分四季均摊,由房客于每季的第二个月代缴。房主自开铺面,按估定租价征收,闰月不计。城乡私有住宅和乡间有小买卖、不成集市的店房均免征房捐。光绪三十年,凡月租金不到千钱的小户,其房捐全部免除。
在征收房捐的同时,合肥还对营业铺面征收铺捐。铺捐分6则,按月征收。上则制钱(下同)4000文,上次3000文;中则2000文,中次1500文;下则1000文,下下则500文。乡村集市不具备以上各则条件,小商摊日售钱不及千文及店铺另认专业捐款的,一律免捐。钱庄另分3则:上则每月捐银(下同)10两,中则8两,下则6两。票号生息较大,每月捐15两。遇闰月照常纳捐。房捐和铺捐,均由经管地方官按月照收汇解。
据民国元年《安徽财政报》刊登的《各县征收杂捐一览表》载:“合肥县每月征收商铺房捐银元320元。用途:公安费”。此项警捐捐率先为2%,渐增至5%,由公安局征收。抗日战争发生后,废除警捐名称。
民国29年6月25日,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征收市房捐暂行规则》,规定城镇专供经营工商业用的房屋及同类建筑物,按市房租金10%征收房捐,由业主按月缴纳。市房捐为县地方财政收入,由县财委会经征。当时合肥县城沦陷,仅在离城偏远而又较繁盛的三河、长镇等城镇征收,收数甚微。次年7月,安徽省国民政府调整税率,规定人口在500户以上的城镇,其出租的店房,按租金的10%征收房捐;出租住房按租金5%征捐。民国32年5月,合肥根据《安徽省房捐征收细则》,改为按季征收房捐。捐率是:出租营业用房屋,按全年租金20%征捐,自用店房按现值2%征捐;住家用房屋出租,按全年租金10%征捐;自用住房按现值1%征捐。民国36年4月,安徽省国民政府改订捐率:出租营业用房屋按年租金10%征捐,自用店房按房屋现值1%征捐,出租住宅,按年租金5%征捐,自用住宅按现值0.5%征捐。市房捐采取划区分等评价,依率计征。当年6月,合肥县评价委员会根据物价波动,认为原定房屋评价标准不合实际,故重拟新标准,并经县参议会留会代表会议决,交县税捐稽征处实施。新标准分甲、乙两等。甲等地区包括三河、长临河、长乐、新仓、撮镇、双墩、店埠、长镇、高刘等集镇,其瓦市房屋(即沿街门面房)每间征捐100万元(法币,下同),瓦平房每间征捐80万元,草市房每间征捐70万元,草平房每间征捐60万元,基地每亩征捐20万元。甲等以外为乙等地区,其瓦市房每间征捐80万元,瓦平房每间征捐60万元,草平房每间征捐50万元,基地每亩征捐15万元。县税捐稽征处对合肥县城房屋亦划区分等,订出标准。甲等:以十字街为中心点,东至佛照楼(今淮河路百货商店对门),西至会宾楼(今市府广场南,包括鼓楼桥),南至元大商店(今安庆路、宿州路口),北至十字街北口一带;乙等:佛照楼至东门外官德桥(今工人文化宫东侧),十字街北至花园巷(今市政府北侧小巷),会宾楼至芒人巷(今省政府第四招待所东侧小巷子)后街一带,明教寺对面至三牌楼十字路口(包括九狮桥直线一带);丙等:花园巷至地藏寺(北油坊巷北段),芒人巷以西至府学街(今合肥四中对面),前大街(今长江路)张顺兴号至原安徽日报社(光明电影院西100米处),四牌楼以西至芒人巷(今长江路),四牌楼以北至元大商店对门一带;丁等:前大街府学以东(长江路医药商店对面)至范巷口,县政府东辕门外(今省博物馆、公安厅对面)至省立女中(今合肥四中,包括横街),四牌楼以南和四牌楼以东至三牌楼,范巷口以南和地藏寺以北至北门口,原安徽日报社至西门口,三孝口至小马场巷(今光明电影院对面),县桥南至惠政街(今阜阳路至淮河路、安庆路段),北油坊巷至东门城墙一带;戊等:未列入的各地段。
瓦房每间估价标准:甲等300万元,乙等250万元,丙等200万元,丁等150万元,戊等100万元(以上等级的草房均减半)。
营业用瓦房每月每间租金估价:甲等12万元,乙等8万元,丙等4万元,丁等3万元,戊等l万元。住宅用瓦房每月每间租金估价:甲等6万元,乙等4万元,丙等2万元,丁等1万元(以上等级的草房减半计算)。以上估价标准即为征收房捐基数,依率计征。
194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合肥市征收房捐暂行办法草案》,捐率是;出租房屋按租金20%征收,自住房屋比照同等房屋租金10%征收,并制定出租、自住房捐标准。
1949年合肥市出租和自住房征捐标准简表

房屋经登记后,发给房捐计算凭证。房捐按季评定,以大米市价折算,按月征收。大米折价由市政府公布,据以计算应纳捐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1.公共机关、公私学校白用房屋;2.军、烈、工属及其他劳动者,仅有自住的两间房屋;3.经战争破坏或倒塌不堪,经呈请区以上政府批准者;4.城外分散的农村房屋,经战争破坏,呈请核准重建及新建的房屋免征房捐半年至一年。失去劳动力的鳏、寡、孤、独仅依靠少数房屋出租维持生活,确实困难者,酌情减征房捐。
合肥市将1950年夏秋冬三季房捐推迟在1951年春季征收。市人民政府拟定《1950年夏秋冬三季房捐征收细则》,经皖北人民行政公署批准后颁布施行。税率为:出租房屋按租金征收15%,自住房屋按评议租金征收8%。地产税未开征。全市划为6个区域,每区内分门面房与住宅房两种,门面房又分6级,住宅分4级,由房捐评议委员会评出各类各级标准间(14方尺)的租金,然后依率计征。
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此后,合肥市依照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房地产税,税率为15%。1953年,合肥市房地产进行全面评价,将房屋分为4类,每一类又根据实际划分若干级:钢筋水泥结构房屋分4级;砖木结构楼房分6级;瓦平房分14级;草房分10级。房屋标准间确定为:宽11英尺,深21英尺,高11英尺(包括墙脚l尺在内),即2541立方英尺为1标准间。地产标准地价的评定,是以土地位置及地区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参照合肥解放前地籍材料和现行买卖价格,重新划分6个区域,计算出每个区域每亩地产价格。1953年秋季,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合肥市将房地产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1956年,经合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确定地产税征税标准地价为:一级地区每亩(60平方丈,666.67平方米)540元(人民币,下同);二级地区430元;三级地区320元;四级地区220元。
从1961年起,简化计征方法,房产税和地产税改按房屋原始造价(指原来建筑造价,不包括房屋坐落的地产价),如无原始造价,按协商评定价格,不再分按房、地产价格计征,综合税率为1.5%。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地产,暂按租金收入18%征收。
1963年7月,根据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通知,自1964年起,取消合并征房地产税的方法,改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合肥市于1963年,根据市区发展实际情况重新划定区域等级,一级地区:长江路段由小东门至大西门,淮河路段由大东门口至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路段由明光路口至东门大桥头,宿州路段由义仓巷至省团委(今省立医院),安庆路段由宿州路口至博物馆,徽州路段由市政府至南门小学,胜利路段由东门大桥至火车站;二级地区:长江路段由小东门至孝肃桥,蚌埠路段由明光路口至机场路口(今天长路),滁州路段由胜利路至孝肃桥,徽州路段由南门小学至芜湖路口,宿州路段由义仓巷至北门口,金寨路段由光明电影院至德胜门口;三级地区:市区内未列入一、二级地区的地段;四级地区:郊区内应征收房地产税的地段。同年12月,报经省税务局核定,合肥市地产税每亩年税额:一级地区33元;二级地区25元;三级地区18元;四级地区12元。
1964年3月,合肥市第二次进行房地产评价丈量。丈量后的房地产纳税户为8152户,年应征税额68247元。清查出漏税户1505户,年漏征税款8817元。还查出过去因新建、翻新免税期满未及时开征的795户,年漏税额4622元,漏税额占原应征税额的33.18%。经重新丈量后建立资料档案,健全了征管制度。
1973年进行税制改革,原对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个人以及外资、合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从1980年起,居民户自有自用的草房或40平方米以下的瓦房,一律免征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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