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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工作〔工会法律工作机构〕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的规定,安徽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于1984年6月27日成立。到1986年底,合肥、蚌埠、淮南、淮北、芜湖、铜陵、马鞍山等7个省辖市工会和徽州、阜阳地区工会以及和县、亳州、太和、广德、宿松、潜山、涡阳等县市工会,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顾问组织建设,省总工会于1986年9月17日在淮南召开了全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组织建设,按照干部“四化”标准,选派党性强、作风好、懂业务、有能力、身体好的干部去做法律顾问工作。1987年8月4日,省总工会颁发了《安徽省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试行)》,对工会法律顾问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迅速行动,至1987年底,在全省16个地、市工会中,除1个将要撤销的地区外,全部设立了法律顾问组织,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16名,兼职干部7名。
从1988年开始,省总工会将法律顾问组织建设的重点由地、市工会转向县及大企业工会,采取一级抓一级的方法,将组织建设作为地、市工会法律顾问工作评比达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到1989年10月,全省已有51个县建立了法律顾问组织,占全省应建数的70%。县级以上企业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的有378个,基本形成了省、市(地)、县工会法律顾问组织网络。
1990年4月,省总工会在合肥召开全省工会法律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工会法律机构建设问题。到1993年底,全省16个地、市工会均成立了法律顾问组织,共配备专职干部25人,兼职干部19人。
〔参与立法〕
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成立后,积极参与立法,凡是涉及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安徽省人大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根据安徽省人大的要求,1988年至1989年省总工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荣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修改意见,上报安徽省人大。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条文看,省总工会上报的书面修改意见中,有的已被采纳。1988年11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省总工会一方面组织机关各部门进行讨论,另一方面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参与讨论,最后综合形成了28条修改意见上报。
1990年,根据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人大的要求,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省总工会多次召开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并将新《工会法》(草案)分发全省各地、市工会,广泛征求意见。16个地、市工会都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省工会先后2次将汇总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全国总工会。同年10月,对《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91年,全省各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讨论修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1992年初,省总工会先后召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在合肥的全国人民代表座谈会,讨论即将提交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工会法》并提出了最后的修改意见。
1993年,省总工会决定,结合安徽工会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工会法〉细则》,并于1993年元月3日,成立了由省总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小组,省法律顾问处负责日常工作。《安徽省实施〈工会法〉细则》(草案),经全省各级工会干部反复讨论修改,先报全国总工会审查同意,再报省人大审议。在安徽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大力协助下,九易其稿,《安徽省实施〈工会法〉细则》终于在1993年经安徽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培训工会法律干部〕
为了提高工会法律工作干部的素质,省总工会于1985年委托省司法学校举办了工会系统首期法律干部培训班,来自全省16个地市工会和部分企业工会的51名干部参加了为期4个月的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劳动法律法规、经济法、刑法、民法等共11门法律知识。1987年,又在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举办了第二期工会法律干部培训班,学习内容有劳动法律法规、宪法、刑法、民法等8门法律知识,共有50人参加了为期50天的学习。这两期培训班,对全省工会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组织,推动工会法律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2年,省总工会委托安徽工学院举办首届二年制法律大专班,开设经济法、刑法、民法、工会法、律师与公证等20多门课程,采取函授与面授相结合的方法,共有84位工会干部参加了学习。同时,各地、市工会也加强了对工会法律干部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至1989年,全省16个地、市共举办培训班18期,培训法律干部近700人。
新《工会法》颁布实施后,省总工会迅即在干校举办了一期骨干培训班。法律顾问处还帮助宣城、滁县、合肥、省轻工业工会和宁国水泥厂等工会举办《工会法》等法律培训班15期。合肥、安庆、蚌埠、宿县地区等地市工会也举办了《工会法》培训班。从1990年下半年到1991年,全省各级工会采取自办、联办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共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培训班33期,培训骨干4500多人。
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为了使各级工会干部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并结合《安徽省实施〈工会法〉细则》的学习,省工会举办了三期《条例》及《实施细则》骨干培训班,培训了近400名骨干。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98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行政代表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同级地方总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1987年8月至1990年上半年,这项工作未明确纳入工会法律工作机构的工作范围,处于无具体主管部门的状况,工作进展缓慢。据对阜阳、宿县、淮北、安庆、蚌埠、合肥、芜湖、六安、马鞍山等9地市的统计,从1987年8月至1990年6月,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建调解委员会4292个,已建1546个,仅占30%左右;受理案件1226件,结案率不足50%。1990年下半年,省总工会党组决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工会法律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各级工会法律顾问组织,进一步做好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同年6月,全总法律工作部在安徽召开了华东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情况交流会。会后,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负责同志陪同全总法律部的同志,深入到合肥、淮北、淮南、芜湖、马鞍山等市检查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990年9月,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组织部分地市法律干部赴江苏省总工会学习考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吸收了不少好的经验。淮北矿区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在全国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发言。1990年12月6日,省总工会在淮北召开全省工会法律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会,并考察了淮北矿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促进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淮北会议后,各地市及大企业工会采取发文件、大会宣传、督促检查等办法,狠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到1991年底,全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达80%以上。这一年,全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2800余起,结案率达90%以上。为了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合肥、马鞍山、芜湖、淮北等市先后对一些企业的厂规厂纪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帮助和督促其改正,减少了引发劳动争议的因素。为了推动全省劳动争议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总工会于1991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组织全省16个地市工会法律工作部门的人,分北、中、南3片,对全省劳动争议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评比,并于1992年5月8日,授予淮北矿区工会等45个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杨建琦等38人为开展劳动争议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二、信访工作
1984年以前,这项工作由省工会办公室和生活部负责接待处理;1984年成立省工会法律顾问处后,交由法律顾问处办理。从1985年元月至1986年10月,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共接待职工来访378人次,处理职工来信699件,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市工会处理重大案件11起。1985年3月,省工会法律顾问处派人参加了由省纪委牵头,省委信访处、省政府信访处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历时3个月,查清了马钢公司第三轧钢厂工会干部李玉梅遭受打击迫害的案件,在中共马鞍山市委和马钢公司党委的支持下,恢复了李玉梅的职务,晋升两级工资,补发了被扣工资和应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报销了上访的车旅费等。合肥、淮南两市工会法律顾问部门,在1989年共处理职工来信239件,接待职工来访495人次,结案率均在60%以上。
1987年,淮北市总工会率先在全省工会系统设立市总工会常委接待日,由常委轮流值班,于每周五负责接待解答和处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从8月28日至12月中旬,常委们共接待职工来访30多人次,处理来信5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88年,全省地市工会法律顾问组织共接待处理职工来信来访1661件次,其中省工会法律顾问处接待职工来访236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52件。在省工会法律顾问处接待处理的这些来信来访中,反映职工工伤问题的121件(次),占20.6%;反映干部打击报复、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的106件(次),占18%;反映工会干部受打击迫害的22件,占3.8%;反映未落实劳模待遇的23件(次),占3.9%;反映劳动争议方面的24件(次),占4%;反映医药费等方面的28件(次),占4.7%。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省工会法律顾问处本着抓重点、抓难点的原则,对具有代表性、影响大、难度大的案件,会同当地工会组织一起查处。临泉县纺织品公司工会主席任敏向本公司经理提了几条意见和建议,便遭到经理的报复,在未经同级工会研究和报上级工会同意的情况下,于1987年2月擅自免去了任敏工会主席职务,并停发了工资。任敏多次到阜阳地区工会、省总工会和全总上访要求为她主持正义,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和阜阳地区工会多次去人调查处理,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988年解决了任敏的问题。1989年1~11月份,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共接待职工来访103人(次),其中集体上访1次,处理职工来信234件,在职工来信来访中,反映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和厂长(经理)滥用职权、搞不正之风、打击报告的增多。
为了更好地为职工说话办事,省总工会于1990年5月19日,建立了主席、常委接待日。主要任务是认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解答和处理来访职工提出的问题。但是,这项制度未能坚持下来。这一年,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共接待职工来访259人次,处理职工来信193件,从信访的内容看,反映厂长经理违法乱纪、侵犯职工具体利益等方面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1991年,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及各地市工会法律顾问处共接待职工来访3242人,处理职工来信1253件。1992年省工会法律顾问处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54件,其中来访214件,来信140件,并帮助临泉、枞阳、淮北等市县工会较好的解决了与外单位多年的土地纠纷问题,维护了工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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