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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干部退休退职
1951年,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年老、疾病、伤残干部的待遇,作了适当的规定。1958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1978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合肥市的干部退休退职安置工作,均按国务院颁发的上述各项规定实行。此项工作,1964年以前,基本上由市民政部门承办,1964年后转归市人事局办理。
1983~1985年合肥市退休干部情况简表

1978~1985年合肥市(含三县)干部退职情况简表
1983~1985年合肥市退休干部情况简表

1978~1985年合肥市(含三县)干部退职情况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