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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领导机构
整顿治安领导小组
1979年12月,合肥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以及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合肥市整顿城市治安和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和青少年教育工作,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理工作。
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县、区普遍建立健全了教育改造违法青少年的组织机构,采取依靠广大群众,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帮教和公安机关收容劳教相结合的方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挽救,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983年8月以来,合肥市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摧毁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集团和犯罪团伙,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住打击这个重要环节的同时,把综合治理纳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为预防和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1985年春,合肥市青少年犯罪有所回升,社会治安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决定撤销市整顿治安领导小组,成立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军分区、市政法委员会、宣传部、纪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局、文化局、劳动局、人事局、合肥晚报社等单位的21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宣传、教育、文化、政法等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分工协作,综合治理,使合肥市社会治安渐趋好转。
1986年开始,各区(县)、街道、乡镇普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综合治理规划、部署、协调和检查总结工作。同时强化对所属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领导,健全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工作。
198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这两方面的工作,先后与3县4区、21个局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并在肥西县孙集乡、中市区益民街道、西市区芜湖路街道等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试点。
1990年2月,全市按照依法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承包责任制,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发了《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委员会
1991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1991〕7号文件精神,市委决定,将原“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更名为“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合肥军分区、市人大、市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文教系统、群众团体等22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通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以及公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等问题。同时,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五”规划》。3县4区在市《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区5年规划,以及1991年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计划等配套方案,使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1992年,市、区、街道(乡镇)按照《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的规定,调整由市长、区长、乡长和街道主任担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市县区综治办和政法委合署办公,增加了人员。城市27个街道、郊区各乡镇都配了抓治安的专职副主任。全市独立支部以上的单位都建立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并设有办事机构或专职、兼职办事人员。中市区建立了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综合治理组织,区下设办公室,和政法委合署办公;街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辖区内526个单位(其余单位有专人分管)建立了综合治理组织。共有成员2442人。全区逐步形成了“上面有人管,中间有人抓,下面有人干”和“纵抓到底,横抓到边”的综合治理网络。同年12月9日,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的表彰大会上,合肥市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1979年12月,合肥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以及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合肥市整顿城市治安和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和青少年教育工作,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治理工作。
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县、区普遍建立健全了教育改造违法青少年的组织机构,采取依靠广大群众,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帮教和公安机关收容劳教相结合的方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挽救,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983年8月以来,合肥市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摧毁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集团和犯罪团伙,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各级公安机关在抓住打击这个重要环节的同时,把综合治理纳入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为预防和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1985年春,合肥市青少年犯罪有所回升,社会治安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决定撤销市整顿治安领导小组,成立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军分区、市政法委员会、宣传部、纪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广播电视局、教育局、文化局、劳动局、人事局、合肥晚报社等单位的21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宣传、教育、文化、政法等有关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分工协作,综合治理,使合肥市社会治安渐趋好转。
1986年开始,各区(县)、街道、乡镇普遍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综合治理规划、部署、协调和检查总结工作。同时强化对所属综合治理办事机构的领导,健全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工作。
198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这两方面的工作,先后与3县4区、21个局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并在肥西县孙集乡、中市区益民街道、西市区芜湖路街道等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试点。
1990年2月,全市按照依法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承包责任制,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发了《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委员会
1991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1991〕7号文件精神,市委决定,将原“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更名为“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合肥军分区、市人大、市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文教系统、群众团体等22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通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以及公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等问题。同时,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五”规划》。3县4区在市《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区5年规划,以及1991年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计划等配套方案,使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1992年,市、区、街道(乡镇)按照《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试行)》的规定,调整由市长、区长、乡长和街道主任担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市县区综治办和政法委合署办公,增加了人员。城市27个街道、郊区各乡镇都配了抓治安的专职副主任。全市独立支部以上的单位都建立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并设有办事机构或专职、兼职办事人员。中市区建立了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综合治理组织,区下设办公室,和政法委合署办公;街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辖区内526个单位(其余单位有专人分管)建立了综合治理组织。共有成员2442人。全区逐步形成了“上面有人管,中间有人抓,下面有人干”和“纵抓到底,横抓到边”的综合治理网络。同年12月9日,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的表彰大会上,合肥市被评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