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节制生育
一、政策规定
1965年11月,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始展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期,工作停顿,致生育呈无政府状态,人口猛增。据1969年对岗集、庄墓两公社五个生产队抽样调查,出生率高达78.9%。1970年县计生委恢复工作,县直各单位及各公社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广大群众做到晚婚、稀胎、少育。1977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成立,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县计划生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79年,全县6区、3镇、40个公社配齐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县把《公开信》和新婚姻法结合起来宣传,在全县范围掀起一个宣传计划生育的热潮。并根据中央提出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及“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战略思想,1981年县作出“提倡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广泛推行“农业生产、计划生育双保合同制”,列入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做到两项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合同一次签订,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年终奖罚兑现。1982年以后,县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降低多胎率,提高一胎率,缩小后进面。实行生育一胎,一律上环;生育二胎,一律结扎;有些因躲避结扎而怀第三胎者,一律人工流产或引产,并令其结扎。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奖励为主”的工作方法,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经常化的轨道。全县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由早育、密育、多育转变为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奖惩,县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1983年规定的奖惩办法摘要如下:
奖励
(一)独生子女享受“七优先”(即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在城镇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双职工的,由各自单位各承担50%,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可从社队企业提成收入和超胎罚款中适当发给保健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是干部、职工的,母亲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并凭独生子女证每年供应煤炭300公斤。
(四)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14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批准退休时,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
(五)在农村大力支持独生子女户先富起来,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支持办好敬老院、幼儿园。
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计划外生育2胎或3胎的,夫妻双方各免调一次工资,3年内不许发奖金(发明奖、超产奖例外),不评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不晋升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除应参照(一)款精神办理外,对农民超计划生育,新生儿不给承包土地;对出外逃避不回坚持无计划生育的农民,视其胎次分别予以从重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从严处理。凡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单位和地区,无论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如何,都不得评为先进。
(四)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分娩、产褥的医疗费、住院费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夫妻双方因超计划生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律不救济。
(五)为了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婴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二、晚婚
县境内人民素有早婚习惯,解放前,一般在16~17岁就结婚。解放后,这种现象仍未彻底改变。1965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大力提倡晚婚”的号召。1969年,县开始向广大群众宣传晚婚的好处。1975年,县对男女青年晚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979年以后,县把晚婚作为计划生育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男女青年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并规定凡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优先安排生育计划,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5年,全县晚婚人数为2198人,晚婚率79.41%。
1979—1985年长丰县女性晚婚情况统计表
三、节育
县政府从60年代开始,即向全县人民宣传节育,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放环、人工流产、服避孕药、用避孕工具等节育方法,但收获甚微,1971年在有条件的区、公社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采取简化门诊手续的办法,鼓励施行节育手术(主要是放环)。1972年8月县卫生部门组织一支手术队长期深入基层,先后在罗集、下塘、朱巷、孙庙等地开展节育手术,培训技术骨干。1973年4月,市、县卫生部门组织13支手术队,深入农村开展四项手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至1975年四项手术在全县普遍开展。
1979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组,对手术后并发症进行鉴定、治疗,使节育手术转入经常化。在节育方法上,坚持以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为辅,至1985年节育率为87.68%;人口出生率由1965年的42.40‰降到8.06‰,自然增长率由1965年的36.32‰下降到4.27‰。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几年来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塘镇松林村连续三年无多胎生育。柘塘乡1984年多胎生育率在7%以下,1985年均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国家计生委的表彰。同时受到表彰的还有县水泥厂和夏店乡女社员徐兴云。
1979—1985年长丰县节育情况统计表
1965年11月,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始展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期,工作停顿,致生育呈无政府状态,人口猛增。据1969年对岗集、庄墓两公社五个生产队抽样调查,出生率高达78.9%。1970年县计生委恢复工作,县直各单位及各公社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广大群众做到晚婚、稀胎、少育。1977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成立,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县计划生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79年,全县6区、3镇、40个公社配齐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县把《公开信》和新婚姻法结合起来宣传,在全县范围掀起一个宣传计划生育的热潮。并根据中央提出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及“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战略思想,1981年县作出“提倡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广泛推行“农业生产、计划生育双保合同制”,列入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做到两项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合同一次签订,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年终奖罚兑现。1982年以后,县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降低多胎率,提高一胎率,缩小后进面。实行生育一胎,一律上环;生育二胎,一律结扎;有些因躲避结扎而怀第三胎者,一律人工流产或引产,并令其结扎。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奖励为主”的工作方法,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经常化的轨道。全县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由早育、密育、多育转变为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奖惩,县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1983年规定的奖惩办法摘要如下:
奖励
(一)独生子女享受“七优先”(即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在城镇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双职工的,由各自单位各承担50%,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可从社队企业提成收入和超胎罚款中适当发给保健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是干部、职工的,母亲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并凭独生子女证每年供应煤炭300公斤。
(四)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14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批准退休时,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
(五)在农村大力支持独生子女户先富起来,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支持办好敬老院、幼儿园。
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计划外生育2胎或3胎的,夫妻双方各免调一次工资,3年内不许发奖金(发明奖、超产奖例外),不评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不晋升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除应参照(一)款精神办理外,对农民超计划生育,新生儿不给承包土地;对出外逃避不回坚持无计划生育的农民,视其胎次分别予以从重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从严处理。凡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单位和地区,无论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如何,都不得评为先进。
(四)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分娩、产褥的医疗费、住院费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夫妻双方因超计划生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律不救济。
(五)为了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婴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二、晚婚
县境内人民素有早婚习惯,解放前,一般在16~17岁就结婚。解放后,这种现象仍未彻底改变。1965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大力提倡晚婚”的号召。1969年,县开始向广大群众宣传晚婚的好处。1975年,县对男女青年晚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979年以后,县把晚婚作为计划生育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男女青年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并规定凡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优先安排生育计划,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5年,全县晚婚人数为2198人,晚婚率79.41%。
1979—1985年长丰县女性晚婚情况统计表
三、节育
县政府从60年代开始,即向全县人民宣传节育,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放环、人工流产、服避孕药、用避孕工具等节育方法,但收获甚微,1971年在有条件的区、公社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采取简化门诊手续的办法,鼓励施行节育手术(主要是放环)。1972年8月县卫生部门组织一支手术队长期深入基层,先后在罗集、下塘、朱巷、孙庙等地开展节育手术,培训技术骨干。1973年4月,市、县卫生部门组织13支手术队,深入农村开展四项手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至1975年四项手术在全县普遍开展。
1979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组,对手术后并发症进行鉴定、治疗,使节育手术转入经常化。在节育方法上,坚持以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为辅,至1985年节育率为87.68%;人口出生率由1965年的42.40‰降到8.06‰,自然增长率由1965年的36.32‰下降到4.27‰。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几年来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塘镇松林村连续三年无多胎生育。柘塘乡1984年多胎生育率在7%以下,1985年均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国家计生委的表彰。同时受到表彰的还有县水泥厂和夏店乡女社员徐兴云。
1979—1985年长丰县节育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