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县财政管理体制有过多次变动,试行过多种管理办法。体制演变总的趋势是由高度集中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65年,长丰县被纳入省内预算。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1968年,省规定“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年终如有节余,全部留给地方。
196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收支包干,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提成比例:市70%,县30%。市照顾县级财政,实际执行是:市30%,县70%。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县固定比例留成为2.5%,超收分成比例:县为10%,省为90%。
1976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分成比例低于30%,按30%分成;高于70%的,按70%分成。县超收分成比例为30%,固定留成数为14万元。
1980年至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管理办法。增收分成比例:县55%,省45%;基数留成比例:县1.5%。
1982年至1984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省对县专项拨款,不列入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县财政收入,扣除地方各税后,按总额的23%上划中央,77%作为县包干基数。当年实际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小于定额补助数的,全部留用,大于定额补助的部分,按定额上交,县的分成比例,上交省45%,其余留用。自1983年1月1日起,上解中央24.7%,地方为75.3%。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新体制。省决定本县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从当年起,按一定递增速度计算出逐年超基数收入的递增额,一定五年不变。递增额实行二、一、七分成,即上交中央20%,省10%,县留70%。
从是年起,粮食议价利润按实际提成数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县参与分成。
1965年,长丰县被纳入省内预算。实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1968年,省规定“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年终如有节余,全部留给地方。
196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收支包干,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提成比例:市70%,县30%。市照顾县级财政,实际执行是:市30%,县70%。
1974年至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县固定比例留成为2.5%,超收分成比例:县为10%,省为90%。
1976年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分成比例低于30%,按30%分成;高于70%的,按70%分成。县超收分成比例为30%,固定留成数为14万元。
1980年至1981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管理办法。增收分成比例:县55%,省45%;基数留成比例:县1.5%。
1982年至1984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省对县专项拨款,不列入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县财政收入,扣除地方各税后,按总额的23%上划中央,77%作为县包干基数。当年实际收入超过包干基数的部分,小于定额补助数的,全部留用,大于定额补助的部分,按定额上交,县的分成比例,上交省45%,其余留用。自1983年1月1日起,上解中央24.7%,地方为75.3%。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新体制。省决定本县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之一,从当年起,按一定递增速度计算出逐年超基数收入的递增额,一定五年不变。递增额实行二、一、七分成,即上交中央20%,省10%,县留70%。
从是年起,粮食议价利润按实际提成数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县参与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