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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群众习称公粮),是农民应尽的一项义务。1951年前,县内实行累进税制,一律征收实物,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以小麦,秋季以稻谷(黄豆)为主。累进税共分25级,人均年收粮在75公斤以下的免征;最低一级收粮75.5公斤至100公斤的征6%;最高一级收粮950.5公斤至1000公斤的征50%。1950年分40级,收粮75.5公斤至95公斤的征3%,收粮1705.5公斤以上的征42%;1951年土地改革以后,实行评定常年产量,按人平均,累进征收,税率如下表:

1958年农业税调整,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按比例税率征收,即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比例税制一直延续至今,其计税产量,税率作过多次调整(1965年以后调整见附表1)。
到1978年,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变化,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平衡。地区、社队之间负担上畸轻畸重的情况相当突出。县在总数不变情况下进行了农业税负担调整工作,共调增1358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25.44%,调增税额163735公斤;调减812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5.21%,调减税额31035公斤。调增幅度在5~30%的1184个生产队,调增幅度在30%以上的有174个生产队;调减幅度在5~30%的有709个生产队,调减幅度在30%以下的有103个生产队。
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
1965年建县时,全县纳税土地为158万多亩,计税产量134675吨,依税率计征税额13815吨,平均税率10.3%。扣除灾情和社会减免,实征税额11275吨,占实产的8.4%,人均23.5公斤,亩均7公斤。1971年,执行国家规定,农业税继续实行稳定五年不动,把增产的部分全部留给农民,以扩大农业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985年,全县纳税土地142万亩,计税产量271295吨,依税率计征税额12945吨,平均税率4.8%。扣除灾减和社会减免,实征税额12740吨,占实产的2.97%,人均17公斤,亩均9公斤。
农业税附加,一般以正税的10%~15%随正税一并征收,作为地方财力,专用于发展地方农业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支出。1951年开始征收,次年取消,1954年又恢复征收,延续至今。
附1:农业税征收、减免情况统计表

1958年农业税调整,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按比例税率征收,即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比例税制一直延续至今,其计税产量,税率作过多次调整(1965年以后调整见附表1)。
到1978年,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变化,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平衡。地区、社队之间负担上畸轻畸重的情况相当突出。县在总数不变情况下进行了农业税负担调整工作,共调增1358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25.44%,调增税额163735公斤;调减812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5.21%,调减税额31035公斤。调增幅度在5~30%的1184个生产队,调增幅度在30%以上的有174个生产队;调减幅度在5~30%的有709个生产队,调减幅度在30%以下的有103个生产队。
1979年国家为减轻穷队负担,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
1965年建县时,全县纳税土地为158万多亩,计税产量134675吨,依税率计征税额13815吨,平均税率10.3%。扣除灾情和社会减免,实征税额11275吨,占实产的8.4%,人均23.5公斤,亩均7公斤。1971年,执行国家规定,农业税继续实行稳定五年不动,把增产的部分全部留给农民,以扩大农业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985年,全县纳税土地142万亩,计税产量271295吨,依税率计征税额12945吨,平均税率4.8%。扣除灾减和社会减免,实征税额12740吨,占实产的2.97%,人均17公斤,亩均9公斤。
农业税附加,一般以正税的10%~15%随正税一并征收,作为地方财力,专用于发展地方农业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支出。1951年开始征收,次年取消,1954年又恢复征收,延续至今。
附1:农业税征收、减免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