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税收减免
一、农业税减免
1965年建县前后,农业税减免有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灾歉(指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减免,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执行。方法是由生产队申报、大队(行政村)评议,区、公社(乡)审查,县批准。减免标准:受灾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七成;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五成;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三成五;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二成;二成以下的不减征。社会减免主要照顾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劳力少、收入低和特殊困难户,减免税额一般占依率计征税额的2%,最高不得超过3%,由公社(乡)掌握,根据负担情况确定减免,不搞平均分配。
1966年,全县依率计征农业税13720吨,由于大旱,农业税减免7465吨,占依率计征的54.4%。其中灾歉减免6465吨,社会减免1000吨。实征税额6235吨,占农业实际产量的5.7%,人均12.5公斤,亩均4公斤。是建县以来减免税额最多的一年。
1974年,全县农业税减免1125吨,占依率计征的8.3%。其中灾歉减免785吨,社会减免340吨。实征税额13385吨,占农业实际产量的4.2%,人均20.5公斤,亩均9公斤。
1984年,农业生产丰收,全县农业税减免605吨,占依率计征的4.65%。其中灾歉减免350吨,社会减免225吨。实征税额16740吨,占农业实际产量的2.4%,人均22.5公斤,亩均11.5公斤。是建县以来减免税额最少的一年(建县后历年农业税减免情况见附表1)。
农业税除正常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外,为减轻穷困社队负担,从1977年起,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减免办法。粮产区,凡低产缺粮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单位),在起征点以下的(全年收益分配平均每人收入在50元以下,口粮达不到230公斤),免征农业税。其中有一项达到起征点的,减征。至1981年,共减征1578个生产队,减征税额665吨(其中正税580吨,附加85吨)。全县按一定三年免征的队数和税额是:1979年至1980年均为844个队,1420吨;1981年52个队,55吨。
自农业生产实行责任制以后,原享受起征点减免办法的队,绝大部分社员口粮和分配收入,都超过了起征点规定的标准,对以队为单位进行免税的照顾,已失去现实性。因此,省决定只对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农户予以照顾。
优待减免,从1963年起,对社员自留地未超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留量的免征农业税;对社员开垦荒地在规定范围内的,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1979年起,改为五年不计征购)。1970年9月,县革委会对前几年国家投资兴修的水利工程所挖压、淹没计税的土地减免农业税,共扣除陶湖、杨庙、朱巷、吴山、陶楼、埠里6个公社计税土地6447.4亩;1974年10月,又核准兴修水利占用杨庙、陶楼、夏店、高塘4个公社计税土地1218亩,减免农业税。对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场,规定良种繁殖面积占繁殖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上的,免征农业税。1979年起,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安置知青为主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实行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政策,给予支持。
二、工商各税减免
建县前,县境税收减免工作,分属寿县、定远、肥东、肥西四县税务部门办理。建县以后,县税务部门主要办理以下四方面的税务减免:①对小型工商户和个体商户的免税。70年代规定免征工商所得税界限为:对手工业铁、木制品,月营业额不满80元者;土产(山货、窑货)月营业额不满120元者;饮食业月营业额不满80元者;交通运输月收入额不满45元者。1973年规定,香烟经销户月营业额不满360元的免征所得税。1980年起,对个体工商税作调整,凡每劳务收益额不满80元、月销售额不满150元的免纳工商税;对从事临时经营者,其营业收入不满20元的免纳工商税;对农村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生产,在集市上出售的列举征税产品,其销售额一次不满20元的,免纳工商税。②社队企业和支农产品的免税。在1965年前办的社队工商企业均免征工商所得税。是年10月起,对社队新办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从兴办之日起,免征工商统一税一年的照顾。1966年,在粮食部门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点,凡粮食部门所属企业(包括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工业单位),一般都有亏损或积累很少,对其销售、加工收入和其他收入均不征税。1967年,对社队企业所得额在600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1973年4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对社队办的化肥、农药、兽药、农具、砖瓦等厂,一律免征工商税。1976年以后,为支持社队企业发展生产,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1979年改为3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对农村社队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1979年改为三年)的照顾。1978年至1979年,对县酒厂利用山芋母干、粉渣生产的酒,给予减征税收65%的照顾,1980年改为按10%的税率征收。1981年起,对用议价薯类酿酒和用议价粮酿酒,均按规定税率计征应纳税额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1982年以后,对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化肥、兽药、电力、水泥、涵管、农用塑料薄膜、暖田用石灰、农具、农机具修造、农用车船修造、孵坊、饲料加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机耕、排灌收入以及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面坊、酱油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等劳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社队企业生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凡在本核算单位集体公用或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的,均免征工商税;对生产销售直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产品,非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销售给本大队社员自用或集体公用的砖瓦,免征工商税。③知青企业免税,按1979年《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县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以及安置知青待业而兴办的集体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三年,扶持他们发展。1980年,又规定对城镇待业知青从事个体经营的,与集体企业一样,从批准之日起,免税三年。④其他方面免税。1965年至1980年,执行省规定,凡是为繁殖大牲畜发展生产,不论直接购买或委托商业部门代购种畜,经取得区、公社或区、公社以上有关行政单位证明者,均免征牲畜交易税;对食品公司购买大牲畜宰杀肉用的也不征牲畜交易税。1973年规定,对灾区社队和社员宰杀的自养猪、羊自食或出售的给予免征屠宰税(减免时间,凡夏季受灾的至当年9月30日,秋季受灾的至次年6月30日)。1981年起,执行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灾区社员受重灾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出售的应税产品,凭大队证明免纳集市交易税。1983年,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收入,行政单位的经费包干节余,均给予免征。1984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纳奖金税的范围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二个半月者;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1973年以前,工商各税减免批准权大部分集中在中央。1973年以后,工商税制改革,把个别产品纳税单位的减免税批准权交地方掌握。1980年起,县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批准豁免了少数单位历年陈欠税款,以及其他减免事宜。是年5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免去17户社队集体企业的62104元欠税。1982年和1983年,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级批准减免税款78.79万元,其中社队企业70779元,知青企业26.74万元。分级批准减免税额如表。
分级批准减免税额表单位:元
1965年建县前后,农业税减免有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灾歉(指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减免,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执行。方法是由生产队申报、大队(行政村)评议,区、公社(乡)审查,县批准。减免标准:受灾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五成以上不足六成的减征七成;四成以上不足五成的减五成;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三成五;二成以上不足三成的减征二成;二成以下的不减征。社会减免主要照顾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劳力少、收入低和特殊困难户,减免税额一般占依率计征税额的2%,最高不得超过3%,由公社(乡)掌握,根据负担情况确定减免,不搞平均分配。
1966年,全县依率计征农业税13720吨,由于大旱,农业税减免7465吨,占依率计征的54.4%。其中灾歉减免6465吨,社会减免1000吨。实征税额6235吨,占农业实际产量的5.7%,人均12.5公斤,亩均4公斤。是建县以来减免税额最多的一年。
1974年,全县农业税减免1125吨,占依率计征的8.3%。其中灾歉减免785吨,社会减免340吨。实征税额13385吨,占农业实际产量的4.2%,人均20.5公斤,亩均9公斤。
1984年,农业生产丰收,全县农业税减免605吨,占依率计征的4.65%。其中灾歉减免350吨,社会减免225吨。实征税额16740吨,占农业实际产量的2.4%,人均22.5公斤,亩均11.5公斤。是建县以来减免税额最少的一年(建县后历年农业税减免情况见附表1)。
农业税除正常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外,为减轻穷困社队负担,从1977年起,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减免办法。粮产区,凡低产缺粮的生产队(包括大队统一核算单位),在起征点以下的(全年收益分配平均每人收入在50元以下,口粮达不到230公斤),免征农业税。其中有一项达到起征点的,减征。至1981年,共减征1578个生产队,减征税额665吨(其中正税580吨,附加85吨)。全县按一定三年免征的队数和税额是:1979年至1980年均为844个队,1420吨;1981年52个队,55吨。
自农业生产实行责任制以后,原享受起征点减免办法的队,绝大部分社员口粮和分配收入,都超过了起征点规定的标准,对以队为单位进行免税的照顾,已失去现实性。因此,省决定只对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农户予以照顾。
优待减免,从1963年起,对社员自留地未超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留量的免征农业税;对社员开垦荒地在规定范围内的,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1979年起,改为五年不计征购)。1970年9月,县革委会对前几年国家投资兴修的水利工程所挖压、淹没计税的土地减免农业税,共扣除陶湖、杨庙、朱巷、吴山、陶楼、埠里6个公社计税土地6447.4亩;1974年10月,又核准兴修水利占用杨庙、陶楼、夏店、高塘4个公社计税土地1218亩,减免农业税。对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场,规定良种繁殖面积占繁殖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上的,免征农业税。1979年起,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安置知青为主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实行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政策,给予支持。
二、工商各税减免
建县前,县境税收减免工作,分属寿县、定远、肥东、肥西四县税务部门办理。建县以后,县税务部门主要办理以下四方面的税务减免:①对小型工商户和个体商户的免税。70年代规定免征工商所得税界限为:对手工业铁、木制品,月营业额不满80元者;土产(山货、窑货)月营业额不满120元者;饮食业月营业额不满80元者;交通运输月收入额不满45元者。1973年规定,香烟经销户月营业额不满360元的免征所得税。1980年起,对个体工商税作调整,凡每劳务收益额不满80元、月销售额不满150元的免纳工商税;对从事临时经营者,其营业收入不满20元的免纳工商税;对农村社员从事家庭副业生产,在集市上出售的列举征税产品,其销售额一次不满20元的,免纳工商税。②社队企业和支农产品的免税。在1965年前办的社队工商企业均免征工商所得税。是年10月起,对社队新办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从兴办之日起,免征工商统一税一年的照顾。1966年,在粮食部门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点,凡粮食部门所属企业(包括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工业单位),一般都有亏损或积累很少,对其销售、加工收入和其他收入均不征税。1967年,对社队企业所得额在600元以下的免征工商所得税。1973年4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对社队办的化肥、农药、兽药、农具、砖瓦等厂,一律免征工商税。1976年以后,为支持社队企业发展生产,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1979年改为3000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三年;对农村社队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1979年改为三年)的照顾。1978年至1979年,对县酒厂利用山芋母干、粉渣生产的酒,给予减征税收65%的照顾,1980年改为按10%的税率征收。1981年起,对用议价薯类酿酒和用议价粮酿酒,均按规定税率计征应纳税额后,给予减征50%的照顾。1982年以后,对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化肥、兽药、电力、水泥、涵管、农用塑料薄膜、暖田用石灰、农具、农机具修造、农用车船修造、孵坊、饲料加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机耕、排灌收入以及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面坊、酱油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等劳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社队企业生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凡在本核算单位集体公用或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的,均免征工商税;对生产销售直接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产品,非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大队销售给本大队社员自用或集体公用的砖瓦,免征工商税。③知青企业免税,按1979年《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县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以及安置知青待业而兴办的集体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三年,扶持他们发展。1980年,又规定对城镇待业知青从事个体经营的,与集体企业一样,从批准之日起,免税三年。④其他方面免税。1965年至1980年,执行省规定,凡是为繁殖大牲畜发展生产,不论直接购买或委托商业部门代购种畜,经取得区、公社或区、公社以上有关行政单位证明者,均免征牲畜交易税;对食品公司购买大牲畜宰杀肉用的也不征牲畜交易税。1973年规定,对灾区社队和社员宰杀的自养猪、羊自食或出售的给予免征屠宰税(减免时间,凡夏季受灾的至当年9月30日,秋季受灾的至次年6月30日)。1981年起,执行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灾区社员受重灾期间,在县域范围内出售的应税产品,凭大队证明免纳集市交易税。1983年,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收入,行政单位的经费包干节余,均给予免征。1984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免纳奖金税的范围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二个半月者;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1973年以前,工商各税减免批准权大部分集中在中央。1973年以后,工商税制改革,把个别产品纳税单位的减免税批准权交地方掌握。1980年起,县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批准豁免了少数单位历年陈欠税款,以及其他减免事宜。是年5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免去17户社队集体企业的62104元欠税。1982年和1983年,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级批准减免税款78.79万元,其中社队企业70779元,知青企业26.74万元。分级批准减免税额如表。
分级批准减免税额表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