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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纪俭察科设立后,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报复陷害、侵犯民族习惯、徇私枉法、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罪犯、防碍邮电通讯等。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4件87人。经审查后确定立案侦查10件13人,对其中严重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8件11人,依法予以起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原三和公社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公社主任非法拘禁,造成他人死亡,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1984年3月22日,经检察院侦查终结决定依法逮捕上述两犯,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党委副书记、公社主任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党委书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78年检察院重建时,指派专人担负县看守所和合肥振兴机械厂劳改厂所的检察任务。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开展后,看守所羁押人犯成倍增加。为了加强监所检察工作,1984年4月增设监所检察科,配备专职干部3人,驻场驻所,协助劳改场和看守所的管教干部,建立健全管教人员岗位责任制、提审须知、值班日记、提审人犯登记、卫生规章等制度,实行文明管教。对在押人犯经常进行清理,发现羁押超期限人犯及时与承办机关联系,主动催办。并针对在押人犯的思想表现,经常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坚持每星期检查一次监舍,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对患有疾病的人犯,及时给予治疗。1984年9月,还组织力量对免诉、判处缓刑和保外就医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检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管教措施,较好地发挥了监所检察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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