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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从1973年恢复建制到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25件,处理结案215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85.5%,其中婚姻案件为1376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54.5%;婚姻案件经调处结案的1335件,调处率为71.8%。
1976年,各区、镇人民法庭建立后,为方便群众诉讼,开展巡回就地办案。在办案中,坚持着重调解的方针,就地调解的案件达到50%左右。1985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425件,审结409件,结案率为96.2%,其中就地调处360件,占88%,及时排除民事纠纷,促进了安定团结。
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依法审判。1982年,法院在县影剧院开大庭公开审理了王××遗产继承案。通过法庭调查和激烈辩论,审判长当庭宣判,王××的女儿虽随改嫁的母亲到继父家生活过,也曾改过姓氏,但和生父互相尽有抚养、赡养义务,应依法享有继承权。而王××的侄儿虽持有大红布写的抱字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和养父之间没有形成养父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不应享有继承权。
1984年,县人民法院办结的各类民事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占52.9%,抚养、赡养案件占3%,债务、赔偿、继承案件占31.9%,其他案件占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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