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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对农村中无子女的鳏寡老人,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孤儿等实行“五保”。1979年以前,五保户的吃、穿、住、医等均由所在生产队供给。实行农村生产责任制以后,五保户的口粮由所在生产队的农民分摊;零用钱由村统一提取,分户存入信用社,按月支付给五保户,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1980年,全县供养的“五保户”有2272户、2531人(有部分五保户自耕或请人代耕少量土地),群众供给折款12.49万元,国家救济54087.76元,户均79元。为进一步完善“五保户”的供给工作,县人民政府于1983年4月发布《五保户供给条例》。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经常组织人员对五保户的供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逢过年过节或遇到特殊困难,民政部门给予一定数量的临时救济。1985年,全县共有“五保户”2385户、2671人,农民供给折款86.27万元,国家救济2.7万元,户均373.05元,比1980年增加3.7倍。
在有条件的乡、镇还办了“敬老院”。建县时,全县仅孙庙公社设有敬老院,共收养鳏寡孤独13人。其生活费和工作人员工资以群众供给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贴。以后由于“十年动乱”和人民生活贫困等原因,乡办敬老院一直未得到发展。1981年以来,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得到恢复和发扬,乡办敬老院也逐渐增多。到1985年,已有下塘、车王、杨公、罗塘、吴山、杨庙、孔店、朱集、左店、夏店等11个乡(镇)陆续办起了敬老院(有工作人员12人),共收养82人,其中老人79人,残疾3人。全年国家补助8000元,群众筹款供给25200元,人均320元。一般敬老院都有少量的菜地,喂养畜禽,所得收入用于改善生活。
敬老院发展和供给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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