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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逐步加强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工作,履行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各项职权,越来越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