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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公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子弟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是伟大祖国和人民利益的忠诚保卫者。为了继续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速四化建设的步伐,使拥军优属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特制定本公约。
一、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都要大力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经常向广大干部、群众、学生进行拥军优属教育,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热爱和尊重子弟兵,进一步密切军政关系和军民关系。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要经常教育干部群众增强战备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规定,对部队的指挥机构、通讯枢纽、国防工程、射击场地、军用仓库,以及其它各种设施,都要加强保护。禁止在有军事设施的地方砍伐树木、采石、取土。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基层单位,都要教育部队驻地附近的干部、群众,自觉遵守部队有关营区管理规定,积极协助驻军搞好营区管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营区;到营区看戏看电影要得到部队允许,并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事端,寻衅闹事,对于妨碍军事机关正常秩序,破坏军事设施和军民关系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四、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对部队所需的物资商品,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供应,并给予优先照顾,尽可能做到服务上门。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处理部队与地方遗留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时,都要讲风格、讲团结,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对于蓄意制造事端、破坏军政、军民团结的,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十分重视发挥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作用,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在新长征中不断立新功,争做维护安定团结的模范、献身四化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
七、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复员安置政策,政治上关怀他们,生活上照顾他们。对于优抚对象生活上的某些实际困难,如治病、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与一般群众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对于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所在社队要按照政策评定优待工分,保证分配兑现,使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实行联系产量生产责任制的社、队,要注意安排照顾好缺乏劳力的优抚对象的生产和生活。
八、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因伤、病、残退伍的战士,凡符合安置条件的,由民政、劳动部门安置,各接收单位都应热情欢迎,并按其本人情况分配适当工作,不得借故拒绝。对家居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社队要注意发挥他们的特长,鼓励他们安心农业生产,为农业现代化多做贡献。
九、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都应将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认真抓好。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都要派出走访组或慰问团,到部队征求意见和开展慰问活动。城镇居委会和农村社队、学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都要对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饮水思源教育,组织他们在业余、课余和节假日开展为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当地驻军做好事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检查拥军优属工作开展情况,真正使拥军优属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护军人婚姻,对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
1980年1月30日


水湖公社伍岗大队乡规民约
为了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加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将乡规民约修订如下:
1.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违法乱纪。
2.要认真执行“双包合同”,不拖欠各项任务。
3.要讲文明礼貌,不恃强凌弱,寻衅闹事。
4.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
5.要坚持劳动致富,生产发家,不搞投机倒把。
6.要移风易俗树立新风,不搞迷信、赌博和买卖婚姻等活动。
7.要坚持晚婚,实行计划生育,不早婚和无计划生育。
8.要关心他人,扶危济贫,不只顾自己,自私自利。
9.要坚持文明经营,买卖公平,不克斤扣两,掺糙兑假。
10.要做到邻里和睦,家庭相亲,不惹事生非,虐待老人。
1982年10月12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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