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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管理
自开办学校以来,凡符合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均可免试进入小学学习,中学须经考试入学。
1980年以后,中学新生入学经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即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对已入学的合格新生,由学校造具新生花名册,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学籍,经核准后由学校分人建立学籍档案。
二、成绩考核
1952年对中、小学生的成绩考察分学业、操行、体育三项。学业成绩考察,分平时考察、阶段考察和学期考试。记分法采取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操行成绩,拟定评语及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以丙等为及格,由教导主任审定。1963年以后,对学生的操行评定,只写评语,不评等级。成绩记载大多实行百分制,音、体、美等学科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等。学期成绩不及格者,不论何学科均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
对学生德育的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以帮助家长了解学生在校情况,鼓励学生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不断上进。
三、毕业
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学校须将应届毕业生造册,初中高中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初高中毕业证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印后方可有效。
中学生任何一科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如经补考仍不及格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的,均不予毕业,对不予毕业的学生,一般发给修业期满证明书离校,一年后可来校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学生根据学校情况也可留校重读,限期一年。小学语文、数学两科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如经补考仍不及格,不能毕业,经学生家长同意,予以留校重读一年。中小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经考试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准予跳级。
四、奖励、处分
从1952年开始,学生学业成绩优良,操行列入甲等或有特殊模范行为者,学校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时,着重说服教育,必要时给予批评警告,如严重违反校规而屡教不改者,经校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令其退学。
1980年后,中小学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并发给奖状或奖品以资鼓励。对犯错误的学生,以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配合家庭、社会做过细的工作,必要时给予批评;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思想品德败坏而屡教不改的学生,则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属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五、班级管理
中小学各教学班成立班委会。班委会由班学生民主选举产业,由班长、副班长和学习、文娱、体育、劳动、生活等委员组成,各委员在班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处理班级事务。教学班设班主任1人,由学校校长从优秀教师中选派,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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