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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由概述、大事记、各类专志、人物、附录组成。概述综叙县情,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记叙县内发生的大事、要事;全志共分27编,124章422节,横列门类,纵述史实,以事分类,不受现行行政系统和部门的限制;人物,设人物传及烈士英名录;附录,收录某些单项性的重要资料。解放后的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志。
二、本志记事详今略古,上限因事而异,下限为1985年。因成书于1994年,为辑存资料,附录1986至1994年的有关资料作为“大事记补”。
三、本志为语体文、记述体,以文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记述史实不加评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四、本志历史纪年,除各类图表和人物志不分时代统用公历纪年月外,其他部分清代以前用帝王年号,农历纪月;中华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后用公历纪年,公历纪月。
五、本志所称“解放前(后)”,系指1949年1月12日解放军解放凤台县前(后)。
六、政区及机关名称,均系当时名称。机关、团体和会议等名称在一节中多次出现时,一般在首次使用全称,以后酌情用简称。地名均用现行标准地名。
七、人物传: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立传人物以对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者为主,亦收入个别反面人物;以凤台籍为主,亦载少数长期活动在凤台有较大贡献的客籍人士;不分人物类别,以卒年为序排列。
八、本志所载计量单位,以各个时代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为主;少数需要对比的,换算为统一计量单位。
九、本志所载各项数据,均用本县统计局数字;统计局缺的,采用有关单位提供的数字。解放后历年各项经济数字,除工农业产值(总产值)、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已按1980年不变价折算外,其余均为当年价。
十、本志数字书写,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个单位1986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处理。
十一、所用材料来自凤台县各个部门提供的部门史料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搜集整理的各类档案文献资料、口碑资料、正史、旧志、有关报章、刊物和专著,经考证鉴别后载入,对古籍、旧志中的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古为今用的原则,翻译、综合后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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