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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业结构
民国8年(1919年),凤台总人口689800人,其中农业人口454579人,占总人口的65.9%;工业人口126233人,占18.3%;商业人口105539人,占15.3%;渔业人口3449人,占0.5%。
1950年,全县总人口512159人,农业人口502290人,占总人口的98%;非农业人口9869人,仅占2%。从事工业生产的3807人(包括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农业人口),商业11239人(包括从商的农业人口),文教、卫生部门455人,交通、邮电部门20人,金融部门42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876人。
1958年,全县总人口646216人,农业人口587476人,占总人口的90.9%;非农业人口58740人,占总人口的9.1%,其中工业部门5773人,商业2203人,文教、卫生部门2239人,交通、邮电部门194人,金融部门104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359人。
1960年,全县总人口464617人,农业人口429378人,占92.4%;非农业人口35239人,占7.6%,其中工业部门6458人,商业973人,文教、卫生部门2112人,交通、邮电部门334人,金融部门140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015人。
1970年全县总人口596040人,农业人口572888人,占96.1%;非农业人口23152人,占3.9%,其中工业部门2232人,商业1634人,文教、卫生部门1994人,交通、邮电部门149人,金融部门145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630人。
1980年,全县总人口494883人,农业人口462360人,占93.4%;非农业人口32523人,占6.6%,其中工业部门4856人,商业2647人,文教、卫生部门3103人,交通、邮电部门144人,金融部门207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289人。
1985年,全县总人口536791人,农业人口493282人,占91.89%;非农业人口43509人,占8.11%,其中工业部门5504人,商业1746人,文教、卫生部门5353人,交通、邮电部门316人,金融保险业211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2394人。
1950年,全县总人口512159人,农业人口502290人,占总人口的98%;非农业人口9869人,仅占2%。从事工业生产的3807人(包括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农业人口),商业11239人(包括从商的农业人口),文教、卫生部门455人,交通、邮电部门20人,金融部门42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876人。
1958年,全县总人口646216人,农业人口587476人,占总人口的90.9%;非农业人口58740人,占总人口的9.1%,其中工业部门5773人,商业2203人,文教、卫生部门2239人,交通、邮电部门194人,金融部门104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359人。
1960年,全县总人口464617人,农业人口429378人,占92.4%;非农业人口35239人,占7.6%,其中工业部门6458人,商业973人,文教、卫生部门2112人,交通、邮电部门334人,金融部门140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015人。
1970年全县总人口596040人,农业人口572888人,占96.1%;非农业人口23152人,占3.9%,其中工业部门2232人,商业1634人,文教、卫生部门1994人,交通、邮电部门149人,金融部门145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630人。
1980年,全县总人口494883人,农业人口462360人,占93.4%;非农业人口32523人,占6.6%,其中工业部门4856人,商业2647人,文教、卫生部门3103人,交通、邮电部门144人,金融部门207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1289人。
1985年,全县总人口536791人,农业人口493282人,占91.89%;非农业人口43509人,占8.11%,其中工业部门5504人,商业1746人,文教、卫生部门5353人,交通、邮电部门316人,金融保险业211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239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