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提倡晚婚
1970年,县开始提倡晚婚。1978年10月,凤台县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婚年龄,农村女23周岁、男25周岁,城市女25周岁、男28周岁方可结婚。是年,晚婚人数1305人,晚婚率达95.7%。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广泛宣传提倡晚婚,并对是否晚婚的夫妇实行奖惩。对实行晚婚的夫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升级、优先解决住房;对不实行晚婚的夫妇,双方不得升级,若是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干部、试用职工,一律辞退。当年晚婚人数2941人,晚婚率为99.3%。1983年,晚婚人数4136人,晚婚率为87.11%。1985年,晚婚人数3212人,晚婚率为85.27%。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广泛宣传提倡晚婚,并对是否晚婚的夫妇实行奖惩。对实行晚婚的夫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升级、优先解决住房;对不实行晚婚的夫妇,双方不得升级,若是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干部、试用职工,一律辞退。当年晚婚人数2941人,晚婚率为99.3%。1983年,晚婚人数4136人,晚婚率为87.11%。1985年,晚婚人数3212人,晚婚率为8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