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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居民下放回收
1963年1月,压缩城镇人口,支援农业生产,设县精简下放安置办公室。动员城镇居民、职工家属、船民、渔民到农村落户生产。至1965年,县共有1148户,3815人下放到农村。共发安家费397500元,木材350立方米及棉花、棉布等物资。
1966年,县精简下放安置办公室改为县下放居民安置办公室。至1970年12月,又下放城镇居民592户,1579人到农村生产。同时接收外市、县下放到境内的城镇居民372户,1036人;外省下放到境内的17户,53人。共发放安家费981450元,木材825立方米。
1978年,对下放的城镇居民陆续办理回收。1980年成立县下放居民回收安置办公室。至1985年9月共回收988户,3921人。1985年底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对回收居民均做了适当安置。
1966年,县精简下放安置办公室改为县下放居民安置办公室。至1970年12月,又下放城镇居民592户,1579人到农村生产。同时接收外市、县下放到境内的城镇居民372户,1036人;外省下放到境内的17户,53人。共发放安家费981450元,木材825立方米。
1978年,对下放的城镇居民陆续办理回收。1980年成立县下放居民回收安置办公室。至1985年9月共回收988户,3921人。1985年底此项工作基本结束,对回收居民均做了适当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