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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
民国时期,省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官员,实行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制度,包括在职培训和任职前培训两类。省政府经常举办各种干训班,如: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等,培训对象除乡以上干部外,还吸收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参加。受训结业后,即推荐任职,原在职的即提升加薪。民国前期,以“三民主义”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后期,主要是灌输效忠党国,效忠“领袖”和坚决“反共”的思想。
解放后,全县在职干部培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岗学习。即以业余为主或利用“学习日”,进行经常性的文化、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每年,上级党委或组织、宣传部门,根据当时的政治形势和中心工作,下发年度教育大纲,对学习的内容、方法、时间、步骤、要求等均作出明细安排。多以部门、系统和机关为单位,遵照“大纲”组织业余学习。二是集中学习、培训和有计划地安排干部接受各类学校的正规系统教育,以提高在职干部的文化、专业知识及管理水平。除省、市有计划地安排县级党校、团校学习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也有计划地安排本系统干部到专业学校学习。
1950年下半年,针对当时干部队伍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创办凤台县机关干部业务文化学校,设初小和高小2个班,每班50余人。1954年,增设初中班,到1957年停办时,参加学习人数达2000余人。1957年下半年,创办县委党校,作为干部培训基地。此后,分期分批抽调全县各级干部(包括农村不脱产基层干部)集中培训。“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都举办多种类型的“毛泽东思想学习班”,以改造思想,写检查和写大批判稿为主,后期以学习毛泽东著作为主。1978年,县委党校又恢复培训,并形成制度。此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次,参加培训的干部2000余人次。1979年,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淮南分校在县党校举办电大教学班,开设外语、数学2个专科和1个全科。学制分别为二年和三年,共招2届,累计毕业50人。
1984年,县委组织部委托党校开办党政干部专修科电大班,学制二年,录取干部学员26人。1985年7月,又开办党政管理干部中专班,学制二年,招录干部学员48人。
此外,各部门、系统和单位,还根据自身需要,有计划的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函授、刊授、电大和中、高等自学考试的学习。
干部考核
民国期间,实行分级考核政绩。县长由省府考核,科以下官员则由县长负责考核,县府下设的人事科协助县长办理考核事宜。民国后期,政治腐败,官员考核变成层层贿赂、贪赃枉法的肮脏交易。
解放初期,县级干部的政绩考核由省、地委负责。县以下各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1953年,县政府设人事科,负责副股长以下干部的考核。股长以上的干部仍由县委组织部考核。一般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两个方面,以政治表现为主。采取自我鉴定,单位评议上报,由考核部门考核后,资料入档,作为今后提拔和奖惩的依据。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考核工作中断。
1978年,恢复干部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统管,县人事局配合协助。考核内容,逐渐转向以工作实绩为主。1984年,全面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县委组织部制定了《凤台县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干部。仍然坚持年度例行考核制度。对准备提拔晋升的干部,实行晋升前考核。方法是:干部个人自我鉴定,述职,单位领导鉴定,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
干部奖惩
1949年到1956年间,县以下干部的奖惩工作,由县监察委员会(后改监察室)和县人事科联合办理。县级干部的奖惩尚须报上一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核批。此间,制定了干部奖惩制度,与干部考核同步进行。对政绩突出,有创造有贡献,遵纪守法,钻研业务,树立正气的干部,分别给予表扬、记功、记大功、物质奖励、晋升晋级等奖励。反之,对玩忽职守、消极怠工、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干部,根据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余留用、开除等处分。自1952年到1956年的5年间,县受到奖励的干部971人,其中记功11人,记大功6人,精神文明奖励726人,通报嘉奖228人。受惩戒干部130人,其中警告处分7人,记过14人,记大过7人,降职5人,撤职9人,开除公职14人,其他形式的处分74人。
从1962年起,县人事局独立负责全县干部的奖惩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奖惩工作也随之中断。1978年,县制订《凤台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干部奖惩对象、标准和种类,严格审批手续。1984年,县党政机关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干部奖惩工作与干部考核同步进行。自1981年到1985年,受到奖励的干部共1387人,其中记功1人,记大功1人,物质奖励81人,升级4人,通报嘉奖160人,获岗位责任制奖的1140人。自1963年到1985年的23年间受到处分的干部213人,其中警告5人,记过12人,记大过27人,降级41人,降职2人,撤职46人,开除留用32人,开除48人。
干部调配
解放初期,县级干部由省、地(市)调配。县以下干部调配由县人事科办理。1958年,县委组织部与人事科合署办公,统管干部调配工作。1962年县人事科更名为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分设。副股级以下干部由人事局调配,股长级和局级干部由组织部调配。直到1965年,干部调配的原则是:(1)计划调配,统筹安排;(2)突出重点,保证急需;(3)合理调配,促进平衡;(4)合理使用,用其所长;(5)工作为主,兼顾生活。
1966年始,股长级以下干部由县人事局调配,公司级至正局级干部由组织部调配。直至1985年,调配干部的原则是:专业对口,用其所长,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证经济建设用人需要。历年来,干部调配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对上级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妥善分配,适时调整,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分配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做到妥善安置,达到部队、地方、本人和家属基本满意。
干部编制
县对机构和干部编制实行宏观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省、地(市)编制委员会将机构和干部编制总数下达到县,由县编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任何单位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数、调动人员,均需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解放初期,各级机关干部一般没有超编,随着各业发展,各级机关分工越来越细,内设机构逐渐增加,干部日益增多。1957年“整风”运动后期,全县进行精简整编,撤并部分机构和区、乡,精简部分机关干部充实到工农业第一线,全县干部总编制比上年减少317人,实际精简188人,其中县直机关90人,区、乡98人。1958年至1960年3年困难时期,为减轻人民负担,每年都从机关精简部分干部到生产第一线。1958年,精简590人;1961年,精简555人;1963年,精简167人;1964年,精简10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制度无存,可以随意增减人员。1983年进行机构改革,对某些机关实行降级,实际机构没有减少。机构层次相应增多,人员有增无减,甚至将部分工人和农村知识青年调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超编的现象比较严重。
附:全县国家机关编制人员统计表
全县国家机关编制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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