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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购销
粮食收购
解放前,粮食自由买卖。1950年至1952年,政府为抵制私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分别在城关、顾桥、阚疃等集镇设点挂牌收购,用“大吞大吐”的方法稳定粮价,以保护农民利益,稳定人民生活。1951年,收购粮食226.81万公斤。
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县取消粮食自由贸易,由国营粮食部门实行统购。用“四定”方法,即以农户为单位,定常年产量、定留用量、定交售量,对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缺粮户核定供应量。当年共收购粮食1540万公斤。
1955年,粮食统购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采用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形式确定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具体做法是:在核定产量基础上,除去口粮、种籽、饲料粮和应缴的农业税,统购其余粮的80%至90%,当时确定全县年人均口粮标准为183公斤,最高194公斤,最低174.5公斤。核定全县常年总产量17534万公斤,征购任务2582.5万公斤。1955年实际完成3892.5万公斤,1957年完成征购3897万公斤,占征购任务的156%。
1958年至1962年,征购中贯彻超产归队,减产赔偿的政策。以大队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执行中,浮夸风兴起,层层加码,形成高指标、高征购。又值全民大炼钢铁,农业劳力大量抽走,粮食缺人收获,丰产不丰收。当年全县实购8117万公斤,购了“过头粮”,致使农民手中严重缺粮。1959年,经过反“右倾”斗争,浮夸风更甚,导致再一次购了“过头粮”,在当年大旱粮食歉收的情况下,全县征购粮食4995.5万公斤,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入冬以后,农村各地相继发生浮肿病,进而发生饿死人现象。1960年批判了“五风”和购“过头粮”的错误,当年收购粮食2410万公斤。
1962年,工业品供应紧缺,为鼓励农民多售粮,除按统购规定任务收购粮食外,县开展用布匹、化肥等工业品换购粮食。1963年6月,用奖售工业品的方法收购粮食,当年比原计划多收购110万公斤。
1965年,以原三定为基础,全县年统购任务调整为2250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实际持续到1970年。此间,从1966年始,对完成征购任务的余粮队实行超购,超购粮的50%按统购价加价30%,另外50%的超购粮每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
1970年8月,粮食收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农业稳产高产面积逐年增大,征超购任务调整为2750万公斤,社员年口粮标准调整为:稻区240至260公斤,旱粮产区200至210公斤。并规定基本核算单位完成征购任务及各项留粮后尚有余粮,按“三、四、三”比例处理,即国家收购30%,集体储备40%,集体事业投资或分给社员30%。
1978年,为增加农民收入,超购粮按收购价加价50%。1979年,统购任务调整为1810万公斤,超购任务增加到3119.5万公斤。由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剧增,农民余粮增多,争相出售超购粮,粮食收购量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1985年,7年共收购粮食55408.5万公斤,约等于1958年至1978年21的总和。其中1984年收购粮食13461万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
油料收购
建国后,国家始终重视油料(脂)收购工作。1950年至1952年,县油脂公司在城关、顾桥、阚疃等地挂牌收购。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油料(脂)实行统购统销,以农户为单位定产量、定留用量、定交售量,增产多留,收料返饼。至1957年,全县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98.82万公斤。
1958年至1961年,对油菜籽生产区,完成统购任务后仍有多余的,购其多余部分的40%。夏秋油料兼产区,菜籽按实产扣除种子和半年留用量,多余部分统购。秋季油料主产区,菜籽按实产留足种子后,全部交售。4年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96.12万公斤。
1962年至1970年,油料收购以生产队为单位,对油料集中产区,统购实产的60%至70%,非集中产区,统购其50%至60%。此间,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12.75万公斤。
1971年至1976年,实行油脂任务包干,层层落实到生产队,6年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29.07万公斤。
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油料种植面积及产量大幅度增加,收购量大增。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489万公斤,是1958年至1975年收购总量的4倍多。其中1981年收购油脂390.5万公斤,是历年收购最多的一年。
城镇人口供应粮
1949年,供给制人员的口粮供应,由县粮食局按规定标准,开提粮支拨书,到局属各支库领取。1951年7月后,县内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及群众团体人员口粮,按需要分季、分月订出需粮计划,与县粮食公司订立合同,保证供应。1952年供应口粮2456万公斤。一般市民用粮,到市场购买。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销,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民主评议,保证供应。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下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县开始执行分等定量供应制度。每人每月供应标准(成品粮):干部15.5公斤,工人18至27.5公斤。在校中学生18公斤,市民4至14公斤,按年龄分等。当年供应24928人,月供应量34.34万公斤。
1960年10月,由于粮食匮乏,将每人每月供应标准降低1至1.5公斤。高空高温作业人员和儿童除外。1965年2月,区乡干部供应标准,由14.5公斤调升为16公斤,教师13.5公斤调为15公斤。1971年6月,市民(成人)口粮由每人每月12.75公斤调为13.5公斤。是年,全县供应非农业人口23152人,月供应口粮65.1万公斤。
1973年6月至1980年,市镇非农业人口供应15公斤以上的,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15公斤以下的节约0.25公斤。1985年全县非农业人口43313人,年供应成品粮1116.5万公斤。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后,粮食部门配合公安等部门,严格审查户口,定量归户计算,凭供应证购买,节约部分自行处理。
食品工商业用粮
1955年以前,酿造业、饮食业、糕点业、副食业用粮,从市场自由购买。1955年,县开始对食品、工商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
1958年,试行熟食凭票供应。1960年后,饭食和糕点一律收取粮票,粮食部门凭票向饭店和食品行业售粮。此外,按计划供应少量的议价粮。1955年始,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0.4公斤大豆,凭粮食部门印发的专用票证,到供应点购买豆制品;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核在粮食供应证上,随粮供应。对于酿酒业用粮,根据当年农业丰欠、购存情况,由省核定批准。
1983年3月,粮食多渠道经营,允许自由议价购销,工商行业国家计划内用粮平价供应,计划外用粮议价供应。
1955年至1985年,供应工商业粮食共6781万公斤,其中工业用粮2780万公斤,在工业用粮中,酿酒业用粮2247万公斤。
事业用粮
县事业用粮,主要用于大型水利工程和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
1949年至1956年,在兴修淮河、西淝河等水利工程中,由省核批工程项目,同时下拨粮食指标,用于民工口粮补助,其中1956年供应水利粮322.5万公斤。
1958年至1959年,在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中,共开支事业粮941万公斤,其中1959年开支778万公斤。
1968年至1977年,在开挖永幸新河、茨淮新河工程中,共开支工程补助粮1202万公斤,其中1971年冬至1977年,在开挖茨淮新河工程中共开支1103.5万公斤。
1977年至1978年,兴建淮阜铁路凤台段和潘谢公路,全县共开支事业粮230万公斤。
1982年大水后修复淮堤,1983年在行洪区筑圩堤、庄台,两年共开支水利粮319.5万公斤。
1953年至1985年,县共开支事业粮3602.5万公斤,其中水利粮开支2400万公斤。
农村回销粮
农村回销粮主要包括:经济作物区人口的口粮、三定中核定的缺粮户口粮、灾区农户口粮以及种子粮等供应。经济作物区(菜农)人口口粮供应,1974年266人,1985年增加到1850人,口粮标准按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三定中核定的缺粮户,按照统销粮一年一评的原则,随时供应。灾区口粮供应标准,每人每天0.4公斤。
1955年至1978年,年均回销粮780万公斤。
1979年至1985年,由于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连年丰收,灾区口粮供应仅限于沿淮行洪区,农村回销量减少到年均297.5万公斤,其中1981年回销43万公斤,是历史上回销量最少的年份。
奖售粮
为鼓励农民出售国家急需的农副产品,1961年开始,政府规定向国家出售有关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列入奖售范围的,主要有棉花、生猪、中药材等50个品种,1963年4月,调整到117个品种。县以生猪、皮棉、药材等约10个品种为主。奖售粮标准,时有调整。1971年9月,出售每头生猪,奖售粮食由12.5公斤调升到20公斤。1974年9月,按出售生猪额奖粮,每头生猪中,有25公斤每元奖售粮0.25公斤,超过25公斤部分,每元奖售粮食0.5公斤。1978年生猪奖售粮达524.5万公斤,是奖售粮销售最多的一年,约等于1961年至1970年各种奖售粮的总和。
1982年2月,超购1公斤皮棉,奖售粮由原2公斤提为2.5公斤,1984年又降为2公斤。1961年至1985年,全县共销售奖售粮5180万公斤。据1973年至1985年统计,生猪奖售粮占总奖售粮的95.4%。
食油供应
1954年始,县实行食用油统销。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标准:县城每人年均3.5公斤,集镇每人年均2.5公斤(以上包括熟食及社会照顾用油),由县粮食部门定量、定点、凭证供应。
1955年,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用油3两,凭证(票)定期定点供应。农业人口缺油户供应标准:年人均1至2公斤。1961年后,农村产油区实行先留后购,缺油区想办法生产自给,国家不再供应。
1965年8月,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增至4两,回民每人每月7两,饭馆按粮食供应量的6%供给,回民饭店用油按7%至10%供给。
1980年,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增至5两。少数民族素食糕点、饮食店分别随粮供应10%至16%的食用植物油。1981年,对城镇个体糕点业随粮供应12%的食油,3%的花生仁,3%的芝麻。
工业食用油,大宗的由省粮食厅核批,少量的由县粮食部门审批供应。
此外,还补助供应节日、会议、劳动保健等食用油。
解放前,粮食自由买卖。1950年至1952年,政府为抵制私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分别在城关、顾桥、阚疃等集镇设点挂牌收购,用“大吞大吐”的方法稳定粮价,以保护农民利益,稳定人民生活。1951年,收购粮食226.81万公斤。
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县取消粮食自由贸易,由国营粮食部门实行统购。用“四定”方法,即以农户为单位,定常年产量、定留用量、定交售量,对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缺粮户核定供应量。当年共收购粮食1540万公斤。
1955年,粮食统购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采用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形式确定统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具体做法是:在核定产量基础上,除去口粮、种籽、饲料粮和应缴的农业税,统购其余粮的80%至90%,当时确定全县年人均口粮标准为183公斤,最高194公斤,最低174.5公斤。核定全县常年总产量17534万公斤,征购任务2582.5万公斤。1955年实际完成3892.5万公斤,1957年完成征购3897万公斤,占征购任务的156%。
1958年至1962年,征购中贯彻超产归队,减产赔偿的政策。以大队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执行中,浮夸风兴起,层层加码,形成高指标、高征购。又值全民大炼钢铁,农业劳力大量抽走,粮食缺人收获,丰产不丰收。当年全县实购8117万公斤,购了“过头粮”,致使农民手中严重缺粮。1959年,经过反“右倾”斗争,浮夸风更甚,导致再一次购了“过头粮”,在当年大旱粮食歉收的情况下,全县征购粮食4995.5万公斤,给农民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入冬以后,农村各地相继发生浮肿病,进而发生饿死人现象。1960年批判了“五风”和购“过头粮”的错误,当年收购粮食2410万公斤。
1962年,工业品供应紧缺,为鼓励农民多售粮,除按统购规定任务收购粮食外,县开展用布匹、化肥等工业品换购粮食。1963年6月,用奖售工业品的方法收购粮食,当年比原计划多收购110万公斤。
1965年,以原三定为基础,全县年统购任务调整为2250万公斤,一定三年不变,实际持续到1970年。此间,从1966年始,对完成征购任务的余粮队实行超购,超购粮的50%按统购价加价30%,另外50%的超购粮每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
1970年8月,粮食收购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由于大型水利工程的兴建,农业稳产高产面积逐年增大,征超购任务调整为2750万公斤,社员年口粮标准调整为:稻区240至260公斤,旱粮产区200至210公斤。并规定基本核算单位完成征购任务及各项留粮后尚有余粮,按“三、四、三”比例处理,即国家收购30%,集体储备40%,集体事业投资或分给社员30%。
1978年,为增加农民收入,超购粮按收购价加价50%。1979年,统购任务调整为1810万公斤,超购任务增加到3119.5万公斤。由于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剧增,农民余粮增多,争相出售超购粮,粮食收购量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1985年,7年共收购粮食55408.5万公斤,约等于1958年至1978年21的总和。其中1984年收购粮食13461万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
油料收购
建国后,国家始终重视油料(脂)收购工作。1950年至1952年,县油脂公司在城关、顾桥、阚疃等地挂牌收购。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油料(脂)实行统购统销,以农户为单位定产量、定留用量、定交售量,增产多留,收料返饼。至1957年,全县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98.82万公斤。
1958年至1961年,对油菜籽生产区,完成统购任务后仍有多余的,购其多余部分的40%。夏秋油料兼产区,菜籽按实产扣除种子和半年留用量,多余部分统购。秋季油料主产区,菜籽按实产留足种子后,全部交售。4年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96.12万公斤。
1962年至1970年,油料收购以生产队为单位,对油料集中产区,统购实产的60%至70%,非集中产区,统购其50%至60%。此间,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12.75万公斤。
1971年至1976年,实行油脂任务包干,层层落实到生产队,6年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29.07万公斤。
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油料种植面积及产量大幅度增加,收购量大增。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共收购食油及料折油1489万公斤,是1958年至1975年收购总量的4倍多。其中1981年收购油脂390.5万公斤,是历年收购最多的一年。
城镇人口供应粮
1949年,供给制人员的口粮供应,由县粮食局按规定标准,开提粮支拨书,到局属各支库领取。1951年7月后,县内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及群众团体人员口粮,按需要分季、分月订出需粮计划,与县粮食公司订立合同,保证供应。1952年供应口粮2456万公斤。一般市民用粮,到市场购买。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销,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民主评议,保证供应。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下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县开始执行分等定量供应制度。每人每月供应标准(成品粮):干部15.5公斤,工人18至27.5公斤。在校中学生18公斤,市民4至14公斤,按年龄分等。当年供应24928人,月供应量34.34万公斤。
1960年10月,由于粮食匮乏,将每人每月供应标准降低1至1.5公斤。高空高温作业人员和儿童除外。1965年2月,区乡干部供应标准,由14.5公斤调升为16公斤,教师13.5公斤调为15公斤。1971年6月,市民(成人)口粮由每人每月12.75公斤调为13.5公斤。是年,全县供应非农业人口23152人,月供应口粮65.1万公斤。
1973年6月至1980年,市镇非农业人口供应15公斤以上的,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15公斤以下的节约0.25公斤。1985年全县非农业人口43313人,年供应成品粮1116.5万公斤。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后,粮食部门配合公安等部门,严格审查户口,定量归户计算,凭供应证购买,节约部分自行处理。
食品工商业用粮
1955年以前,酿造业、饮食业、糕点业、副食业用粮,从市场自由购买。1955年,县开始对食品、工商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
1958年,试行熟食凭票供应。1960年后,饭食和糕点一律收取粮票,粮食部门凭票向饭店和食品行业售粮。此外,按计划供应少量的议价粮。1955年始,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0.4公斤大豆,凭粮食部门印发的专用票证,到供应点购买豆制品;散居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核在粮食供应证上,随粮供应。对于酿酒业用粮,根据当年农业丰欠、购存情况,由省核定批准。
1983年3月,粮食多渠道经营,允许自由议价购销,工商行业国家计划内用粮平价供应,计划外用粮议价供应。
1955年至1985年,供应工商业粮食共6781万公斤,其中工业用粮2780万公斤,在工业用粮中,酿酒业用粮2247万公斤。
事业用粮
县事业用粮,主要用于大型水利工程和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
1949年至1956年,在兴修淮河、西淝河等水利工程中,由省核批工程项目,同时下拨粮食指标,用于民工口粮补助,其中1956年供应水利粮322.5万公斤。
1958年至1959年,在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中,共开支事业粮941万公斤,其中1959年开支778万公斤。
1968年至1977年,在开挖永幸新河、茨淮新河工程中,共开支工程补助粮1202万公斤,其中1971年冬至1977年,在开挖茨淮新河工程中共开支1103.5万公斤。
1977年至1978年,兴建淮阜铁路凤台段和潘谢公路,全县共开支事业粮230万公斤。
1982年大水后修复淮堤,1983年在行洪区筑圩堤、庄台,两年共开支水利粮319.5万公斤。
1953年至1985年,县共开支事业粮3602.5万公斤,其中水利粮开支2400万公斤。
农村回销粮
农村回销粮主要包括:经济作物区人口的口粮、三定中核定的缺粮户口粮、灾区农户口粮以及种子粮等供应。经济作物区(菜农)人口口粮供应,1974年266人,1985年增加到1850人,口粮标准按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三定中核定的缺粮户,按照统销粮一年一评的原则,随时供应。灾区口粮供应标准,每人每天0.4公斤。
1955年至1978年,年均回销粮780万公斤。
1979年至1985年,由于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连年丰收,灾区口粮供应仅限于沿淮行洪区,农村回销量减少到年均297.5万公斤,其中1981年回销43万公斤,是历史上回销量最少的年份。
奖售粮
为鼓励农民出售国家急需的农副产品,1961年开始,政府规定向国家出售有关农副产品奖售粮食。列入奖售范围的,主要有棉花、生猪、中药材等50个品种,1963年4月,调整到117个品种。县以生猪、皮棉、药材等约10个品种为主。奖售粮标准,时有调整。1971年9月,出售每头生猪,奖售粮食由12.5公斤调升到20公斤。1974年9月,按出售生猪额奖粮,每头生猪中,有25公斤每元奖售粮0.25公斤,超过25公斤部分,每元奖售粮食0.5公斤。1978年生猪奖售粮达524.5万公斤,是奖售粮销售最多的一年,约等于1961年至1970年各种奖售粮的总和。
1982年2月,超购1公斤皮棉,奖售粮由原2公斤提为2.5公斤,1984年又降为2公斤。1961年至1985年,全县共销售奖售粮5180万公斤。据1973年至1985年统计,生猪奖售粮占总奖售粮的95.4%。
食油供应
1954年始,县实行食用油统销。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标准:县城每人年均3.5公斤,集镇每人年均2.5公斤(以上包括熟食及社会照顾用油),由县粮食部门定量、定点、凭证供应。
1955年,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供应食用油3两,凭证(票)定期定点供应。农业人口缺油户供应标准:年人均1至2公斤。1961年后,农村产油区实行先留后购,缺油区想办法生产自给,国家不再供应。
1965年8月,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增至4两,回民每人每月7两,饭馆按粮食供应量的6%供给,回民饭店用油按7%至10%供给。
1980年,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增至5两。少数民族素食糕点、饮食店分别随粮供应10%至16%的食用植物油。1981年,对城镇个体糕点业随粮供应12%的食油,3%的花生仁,3%的芝麻。
工业食用油,大宗的由省粮食厅核批,少量的由县粮食部门审批供应。
此外,还补助供应节日、会议、劳动保健等食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