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清雍正十年(1732年),置凤台县,县设户房,负责管理田赋税收事宜,财政收支由知县主管。其它钱粮的征、留、支均按户部条例规定执行。地丁赋、漕粮、津贴等各项收入,除按户部条例留用外,其余全部上解布政司和督粮道。商税、当税、牙税、牲畜税及其他杂费,全额上解,地方无机动余地。
民国元年(1912年),县知事总揽财政大权,由县参事佐办钱粮事务,另设库吏,保管经费和稽核收支。省对县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收入上解,支出由省拨款。民国8年,县设财政局,主管财政收支,管理体制未变。民国16年,改凤台县公署为凤台县政府,财政局改为钱粮科(即第二科),仍主管财政。此时,县级行政经费由省统收统支,诸如教育、保安、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等所属地方性事务均属县自治财政范围。但要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由赋税地方附加项目中开支。民国20年,县地方财政开始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对所属地方的教育、保安、社会公益、建设等经费实行预算开支。民国21年,县设财务委员会。民国29年,改财务委员会为财政科。民国30年,实行县一级财政,地方税由中央接管,给县若干分成,调剂县财政的平衡。从此,县级财政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民国35年,重新恢复省级财政,改中央管理地方税为省级管理地方税,县级财政的管理体制不变。
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2月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下设财粮科。1951年4月,财政与粮食分开,设财政科。1949年至1952年,国家实行中央、大行政区和省级财政的管理体制。县不属于一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的一切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支出由省级财政统一核拨,按月凭据实报实销。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为一级财政。县级财政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收入三种。固定收入包括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地方各税收入,杂税收入全额留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调剂收入,由省视各县财政收支平衡状况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等收入中酌情批拨。县级财政支出,按行政、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级次,由省核定指标划分,一般不突破指标数。
1958年,改革管理体制,对县级财政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的办法,县级财政收支范围扩大。1959年初,财政科改称财政局。同年5月,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称财税局。中央强调财权,迅速纠正失误,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县级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其内容包括,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当年总额分成的比例为33%,1960年总额分成的比例为23%,1961年为50%。1962年,财政与税务分设,1970年1月,财政局与税务局再次合并。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方法,调动了地方理财和管财的积极性。1974年至1975年,在原收支包干的基础上,实行“收入按国家规定比例留成,超收部分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76年,修改管理办法,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支出结余归县。
1979年,财税分设,恢复县财政局建置。省决定在“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基础上,补充“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1981年,县增收分成比例为55%。1982年,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县财政收支包干以1980年度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数,参考增减因素,由省核定。当年财政收入完成799万元。1983年,撤社划乡,建立乡级财政所,实行区乡一级财政包干的管理办法。
1985年,中央决定在原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据此,县在当年实际收入中除城建税外,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省财政10%,县实际财政收入1234万元。首次突破财政收入千万元大关,比1984年增长23.9%。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