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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钱庄
清光绪八年(1882年),县城内借贷广泛,刘某集银元两千,在中山街火巷南边,开设“庆和钱庄”,办理存借款业务。对象多系商贾,其次是地方官吏,与贫民百姓不发生存借关系。官吏借款月息为1分5至2分,商贾借款月息为2分至3分,存款月息为1分5。到光绪十七年,9年间已拥有借贷资本万元,同年因盗匪抢劫而关闭。
光绪二十七年,寿县人廖某以银元两千,就庆和钱庄旧址,改名“翠生钱庄”,经营存借款业务,至光绪三十年,因业务清淡,资金拮据而关闭。
光绪二十八年,由州、县官府集银万两,声称皇家,在城内胜利街兴办“豫皖钱庄”,专营借款。内设总管、会计出纳、司库守备、从事等,始办官府兴办事业的缺资借款。至次年,商贸经济繁荣,淮河航运兴旺,南方竹木、北方粮油,多从凤城集散,“豫皖钱庄”趁势对商贾、船民放款。月息随期限1分5至3分不等,年放款额均逾白银万两。宣统三年(1911年),随清王朝倒台而关闭。9年间得利银4万余两。
光绪二十七年,寿县人廖某以银元两千,就庆和钱庄旧址,改名“翠生钱庄”,经营存借款业务,至光绪三十年,因业务清淡,资金拮据而关闭。
光绪二十八年,由州、县官府集银万两,声称皇家,在城内胜利街兴办“豫皖钱庄”,专营借款。内设总管、会计出纳、司库守备、从事等,始办官府兴办事业的缺资借款。至次年,商贸经济繁荣,淮河航运兴旺,南方竹木、北方粮油,多从凤城集散,“豫皖钱庄”趁势对商贾、船民放款。月息随期限1分5至3分不等,年放款额均逾白银万两。宣统三年(1911年),随清王朝倒台而关闭。9年间得利银4万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