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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两、银元
晚清时期,凤台县内沿用旧制货币有元宝、银锭、制钱。元宝,大者50两,小者10两。银锭(亦称银锞子),10两、5两、3两、2两不等。碎银,以两、分、厘、毫为计算单位。铸以帝王年号的铜钱,又称制钱。光绪十五年(1889年),发行的银元币面铸有蟠龙,故称龙洋,每枚重7钱2分。光绪十六年铸造的铜元,每枚当制钱10文或20文。银元是主币,铜元制钱是辅币。260枚至300枚铜元,可兑换1枚银元。
民国初,境内广泛使用的货币有,铸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孙洋),铸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俗称大头)和船洋等。民国22年(1933年),民国政府宣布银元为本位制货币,废止银两为货币单位。至此,元宝、银两禁止使用。
法币
民国24年(1935年)11月,民国政府改革币制,银元收归国有,禁止行使,发行纸币,名为“法币”。主币面额有壹元、伍元、拾元3种,辅币面额有壹角、贰角、伍角3种。民国31年,中央银行将海关用的兑换券,即关金券,以1∶300的比价收兑法币。当时物价飞涨,金圆券不断贬值,法币在人民中失去价值尺度、流通、支付和贮藏手段的职能。县内重新出现银元、铜元等硬货币。1949年1月凤台县解放,金圆券停止使用。铜元、银元延续使用到同年8月。
地方货币
自民国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市场辅币短缺,安徽省地方银行,为解决市场交易找零困难,于民国28年(1939年),发行壹分、伍分、壹角、壹元货币,在县内市场使用。民国30年,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以1∶2的比价与法币同在县境日军占领区使用,至民国34年日军投降后停用。民国36年,县城内因缺少辅币找零,交易困难。祥泰、瑞泰、鼎隆几家商号印制约两万张、限于县城内对号使用的壹角、贰角找零券,次年停用收回。民国37年,商务会以10石黄豆为比价(约1500公斤),印制壹角、贰角面额小票找零,限于县城内使用,至年底收回停用。
民国37年至民国38年,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带入县内使用的有中州、华中、北海、冀南4种货币,至1950年3月终止使用,由县人民银行用人民币收兑,比价是:中州币1∶3,华中、北海、冀南币1∶100。共收兑解放区货币16.3510万元。
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发行人民币,确定为本位制货币。1949年3月,县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人民币,有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12种面额。从此,人民币在全县流通使用。
1955年3月1日,为统一人民币票券种类,便于人民识别使用和经济结算,遵照国务院命令,县开始发行新人民币,并以1∶10000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新人民币主币有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6种。4月1日起,旧人民币在市场上停止使用。5月1日起,停止收兑壹万元券、伍万元券。6月1日起,停止收兑伍仟元券及伍仟以下的各种面额旧币。全县共收兑旧人民币2827890.0094万元。1957年2月1日,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铝制辅币。1964年4月15日起,由苏联1953年制版印刷的叁元、伍元、拾元3种人民币,在县内停止使用,只能到收兑处全额换取可以使用的人民币。5月15日起,停止收兑。全县共收兑苏联版人民币215.3万元。同时发行深绿色贰元券、墨绿色贰角券。1980年,发行金黄色壹角、贰角、伍角铜质铸币和壹元面额金属币,可与纸币同在市场使用。1984年10月1日,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35周年4种金属纪念货币,面额均为壹元,同纸币价值相等,可以同在市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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