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计量管理
民国初年,计量管理由商会兼管、检定。民国5年(1916年)改由县建设科与商会共管。民国27年至37年计量管理工作无人过问。
解放后,计量管理工作由县工商联合会负责,对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普检,检定合格盖检定印后,方准使用。1958年6月,成立县标准计量所,对县内计量器具每年普检一次。1963年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取缔16两杂制秤、麻毫秤、内刀秤、弹簧秤与16两量提。1966年至1974年,计量管理机构瘫痪,先后由县工商办公室、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管理计量器具。1974年5月,成立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对衡器实行逐年周期检定,对计量器具制造、销售实行审批。1982年,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普查,共检定木杆秤3045根,合格2700根,合格率为88.7%;检定台案秤421台,合格320台,合格率为76%;检定地磅55台,合格33台,合格率为60%;检定量提180支,合格152支,合格率为84.4%,检定竹木尺47根,合格32根,合格率为68.1%。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予以调修或停止使用。1985年,加强量值传递管理,电度表、电压表实行周期送检。
解放后,计量管理工作由县工商联合会负责,对市场计量器具进行普检,检定合格盖检定印后,方准使用。1958年6月,成立县标准计量所,对县内计量器具每年普检一次。1963年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取缔16两杂制秤、麻毫秤、内刀秤、弹簧秤与16两量提。1966年至1974年,计量管理机构瘫痪,先后由县工商办公室、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管理计量器具。1974年5月,成立县标准计量管理所,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对衡器实行逐年周期检定,对计量器具制造、销售实行审批。1982年,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普查,共检定木杆秤3045根,合格2700根,合格率为88.7%;检定台案秤421台,合格320台,合格率为76%;检定地磅55台,合格33台,合格率为60%;检定量提180支,合格152支,合格率为84.4%,检定竹木尺47根,合格32根,合格率为68.1%。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予以调修或停止使用。1985年,加强量值传递管理,电度表、电压表实行周期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