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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书院
清同治三年(1864年),知县裴峻德在县城中创办州来书院,时有房屋32间。书院设院董会,由有功名的乡贤硕儒组成。院董会推举或聘请山长1人,总管院务。书院讲师由山长延请当地学行素著的秀才、举人担任。书院学生有两类,一是文生,为应乡试,每月定期来书院听课,并送文章、诗词请老师批阅;二是童生,年龄一般在15岁以上,已读完“四书”、“五经”,具有相当文化程度者,入学后,长年在书院攻读经史,以备应考。学生成绩优异者,朝廷令举1至2人,免除科举考试,请旨召用,以示鼓舞。光绪二十三年(1898年),州来书院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