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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医药人员开设店堂、西医带药设诊所,均为自由开设,无管理。
1951年,凡经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登记的医药人员,仍可自由行医售药或设店经销中西药材药品。1952年至1958年,中西医药人员先后加入联合诊所,其药品、药材、器械等均带资入所,按价计额分期偿还。药材、药品先后由县百货公司、药材经营处经营。1958年,县医药公司成立,并以庆和堂为基础,设阚疃医药供应站。至此,中西药材、药品统归县医药公司经营。1959年至1965年,对麻醉药品吗啡、度冷丁、可待因、强痛定等,县卫生院规定2名医师有处方权。1966年至1969年,县卫生局又认定县医院及桂集、潘集卫生院5名医师有麻醉药处方权,并规定使用红处方,以示与普通处方之别。1970年至1981年,在兴办合作医疗期间,公社卫生院、大队医疗室自制大输液、小针剂、膏、丹、丸、散等药品,产品无注册,疗效不鉴定,质量不检验,县卫生局对药材、药品无管理。
1982年,省卫生厅通知,公社以下卫生院不准生产各类药品。县内各公社卫生院、大队医疗室停止制药生产。同年4月,县卫生局抽出中、西药剂师21人,分6个小组,进行药政管理大检查,共抽查各公社卫生院处方5000张,划价准确率达80%至95%。1984年8月2日至21日,又由卫生局、工商局、畜牧水产局、医药公司等单位抽出21人,分4组,对医疗单位、药品经销点和销售药品的个体户77家进行大检查,发现淘汰药品25种,计价3011.03元;霉变失效药品49种,计价1521元;晋江假药8种11903盒,计价16664.2元;中药伪品5种686.2公斤,计价5627.94元;非法制药品1种108瓶,计价75.6元等,总计112种,价值3万多元,一次销毁。此次检查之后,县卫生局规定,各卫生院需购中西药材、药品者,必须从医药供应单位购药,严禁从商贩中购买,防止假冒伪劣药材、药品入库。至1985年,全县药材、药品管理逐步形成制度化,还规定县人民医院中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有麻醉药处方权,全县需购麻醉药时,凭“麻醉药卡”、麻醉药处方,到淮南市医药公司麻醉药专柜查对消耗后方可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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