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公安机构
一、省级公安机构
〔皖北行署公安局〕
1949年春,皖北地区全境解放。随着中共皖北区党委、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的建立,以江淮二分区专员兼公安局长陈元良以及江淮二、三分区的一批公安干部为骨干,于3月在合肥组建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局,局内先后设秘书科、社会侦察科(政保科)、保卫科(经保科)、治安科、审讯科、人事科、劳改处等职能机构和公安干部学校。
〔皖南行署公安局〕
1949年4月,皖南地区全境解放。5月,以跟随中国人民解放军大部队南下的晋察冀解放区一批公安干部为骨干,以原张家口市公安局副局长苏毅然为首,在屯溪市组建皖南行署公安处。9月,公安处随皖南区党委、行署机关迁到芜湖市。1950年4月,改称“皖南行署公安局”。局内先后设秘书室(秘书科、办公室)、侦察科、审讯科、治安科、总务(行政)科、人事科、保卫科、武装科、劳改科等职能机构以及公安干部训练班。
1951年12月,皖南行署公安局与皖北行署公安局合并为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
〔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
1951牢12月,皖南行署公安局和皖北行署公安局随着皖南行署和皖北行署的合并而合并为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合并初期,内部机构的设置沿用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的内设机构。1952年4月,调整了内设机构,局内科、室改为处、室。设办公室、政保处、经保处、治安处、人事处、劳改处等。
1952年8月,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更名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厅〕
1952年8月,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的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成立。其职能机构设:办公室、政保处(第一处)、保卫处(第二处)、治安处(第三处)、劳改处(第五处)、人事处等。
195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及华东整编会议精神,省公安厅对全省公安系统的组织和编制进行调整。省公安厅机关内部机构调整为:政治部、办公室、政保处(第一处)、经保处(第二处)、治安处(第三处)、文保处(第四处)、劳改处(第五处)。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陆续设立、调整、撤销一批机构。到“文化大革命”前夕,省公安厅内设政治部、办公室、政保处(第一处)、经保处(第二处)、治安处(第三处)、文保处(第四处)、预审处(第六处)、技侦处(第九处)、消防处、劳改局等职能机构以及公安学校,另有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监察委员会驻公安厅监察组。
1954年11月,劳改处改称劳改局。12月,将技侦、预审等业务从政保处中分出,单独成立技术室,序列第六处。
1955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的指示精神,中共安徽省委、省军区决定撤销安徽省公安总队机构,专、市以下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同时,省公安厅设立民警管理处,序列第七处。
1956年4月,为接受管理省委移交给省公安厅的敌伪档案,设立档案处,序列第八处。9月,根据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保卫农业合作化的决议精神,省公安厅成立农业合作化保卫处(简称农保处),序列第五处。
为加强刑事侦察工作,以适应同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1957年9月,省公安厅将治安处(第三处)的刑侦科、技术科划出,成立刑事侦察处,序列第三处,治安处改序列第五处。同月,因精简整编,撤销农保处,在治安处内设农保科。10月,在全国大规模精简整编中,撤销档案处,在厅办公室内设档案科。
1959年1月,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关于公安部队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指示,“安徽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组建成立。3月,省公安厅民警管理处及直属民警大队135名编制随同机构划归省人民武装警察总队。6月,民警管理处撤销,其民警管理业务并入武装警察总队。同月,将文保处(第四处)原管的警卫业务与文保业务分开,文保处警卫科升为警卫处,序列第七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具体领导,1960年6月,省委决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委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党政军各方面的保密工作。在省公安厅设立专门办公室作为省委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61年1月,省公安厅将原技术室(第六处)中的技术侦察业务划出,单独成立技术侦察处,序列第九处。第六处成为预审处。1962年9月,将刑侦处并入治安处,治安处由序列第五处改序列第三处。
为了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开展公安队伍的纪律教育和纪律监察工作,1964年8月,省公安厅成立省委监察委员会驻公安厅监察组。
1965年4月,根据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省公安厅以治安处(第三处)消防科为基础组建“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行政上作为公安厅的消防处。
1966年5月以后,“文化大革命”运动在安徽全面展开。至年底,安徽省公安厅与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及大型企业的保卫部门失去正常的业务联系。
1967年3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派代表对安徽省公安厅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公安厅军代表办公室”,行使省公安厅职权。是年3月27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解决安徽问题的决定》(即“九条指示”),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并指示:“立即接管公安厅、公安局,切实进行整顿”。4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又重新派21名军代表接管公安厅,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事管制委员会驻安徽省公安厅军代表办公室”。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进展,从省到各地市县公安机关多次受到群众组织的冲击,不断发生抢劫档案、批斗公安干警的严重事件。
1968年1月8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从1月至6月,安徽省军区先后派出600余名干部战士对全省95个县以上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全面开始对所谓“旧公安机关”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法规上、业务上的彻底”改造”。4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人民保卫组。省公安厅作为省级公安机关被“彻底砸烂”,机关内部各处室被全部撤销,绝大多数机关干部被下放农村劳动。至此,省公安厅的职能被省人保组取代。
〔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1972年12月,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决定:恢复公安机关建制,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设公安局,将政保、治安、预审和安全保卫小组改为公安局的内设机构。1973年1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成立。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组、政保组、治保组、安全保卫组、预审组、劳改工作局等机构。
〔安徽省公安局〕
1973年5月,根据第十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统一公安机关体制,省(自治区)、市、地区和县一律设公安局的精神,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改称“安徽省公安局”。1975年10月,省公安局重新设立政治部、办公室、政保处(第一处)、安保处(第二处)、治保处(第三处)、预审处(第五处)、消防处(第六处)、劳改局等机构。其中,消防处于1974年4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先行设立,亦称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1976年1月,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和公安部通知精神,安徽省军区将解放军县、市中队移交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同时,省公安局设立武装民警处,序列第六处。消防处改序列第四处。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977年6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解决中共安徽省委领导问题的指示,安徽开始拨乱反正,全省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逐步走上正轨。省公安局在原有内部机构的基础上,先后增设警卫处、技术侦察处、政治侦察处、纪律检查组、政策法律研究室;将安保处(第二处)分为经保处(第二处)和文保处(第八处)。
1978年3月,省委有线通讯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公安局设立,作为常设机构,编制8人。4月,中共安徽省委及各地、市委将其直接领导的警卫处(科),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警卫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省委警卫处与省公安局安保处警卫科合并为一个机构,两个名称,即省委警卫处、省公安局警卫处。原省委警卫处的人员编制划给省公安局,干部管理统一由省公安局负责,办公地点在省委。警卫处序列第九处。5月,增设技术侦察处,序列第七处。同时,将安保处(第二处)分为经保处(序列第二处)和文保处(序列第八处)。5月9日,省革委会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在省政法干校设公安中专班。1979年6月,成立纪律检查组。11月,成立政策法律研究室。
〔安徽省公安厅〕
1980年1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改称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的通知”精神,安徽省公安局改称安徽省公安厅。此后,为便于开展开作,省公安厅内部机构亦作了适当调整。3月,省政府决定将省政法干校的公安中专班扩建为安徽省公安学校,与省政法干校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981年4月,“安徽省公安学校”改名为“安徽省人民警察学校”。5月,省公安厅经保处(第二处)和文保处(第八处)合并为经济文化保卫处(又称经文保处),序列第二处。同时增设刑事侦察处,序列第八处。6月,第三十七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恢复省铁路治安领导小组办公室,配给临时行政编制5名。11月,省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恢复和调整省铁路治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铁路治安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恢复后的铁路治安办公室隶属省公安厅领导。
1982年1月,省公安厅将一直由政治部领导的机关党务工作分出,成立中共安徽省公安厅机关党委。7月,政治侦察队与政保处合署办公。12月,省委决定撤销省委有线通讯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1983年1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指示精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成立。省公安厅武装民警处(第六处)撤销。同时,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列入武警序列。5月,根据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省公安厅将劳改局移交给省司法厅。7月,省委批准公安厅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撤销政策法律研究室;消防处由序列第四处改为消防处;刑事侦察处由序列第八处改为序列第四处;警卫处由序列第九处改为序列第六处;增设安全保卫处(序列第八处)、行政财务管理处、老干部管理处、咨询处等机构。
198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转发全国警卫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全省公安警卫系统列入武警序列。
1985年2月,为了与公安部业务部门对口,公安厅决定成立机要通信处和计划装备处。8月,根据省纪委关于配备纪检干部规定的要求,配备一名副厅级干部任纪律检查组组长。10月,成立审计室。
1987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全省城乡各级道路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编制等成建制地划归公安部门管理,其工作人员转为人民警察。省交通厅将交通鉴理局移交给省公安厅,与省公安厅治安处(第三处)的交通科、车辆管理科合并成立“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指导全省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1988年11月,设立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与纪律检查组合署办公。12月,恢复法律政策研究室。同时撤销咨询处。
截止1989年底,安徽省公安厅内设机构有:中共安徽省公安厅党组纪律检查组、政治部、办公室、机关党委、政治保卫处(第一处)、经济文化保卫处(第二处)、治安行政管理处(第三处)、刑事侦察处(第四处)、预审处(第五处)、警卫处(第六处)、技术侦察处(第七处)、国家安全保卫处(第八处)、边防处、机要通信处、消防局、行政财务管理处、计划装备处、老干部管理处、审计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交通警察总队等机构。
建国后安徽省省级公安机构领导人名录,见表1—2—1。



二、行署、市、县公安机构
〔行政公署公安处〕
建国初期,安徽境内共设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巢湖、芜当、宣城、池州、徽州10个专区,各专区均设立公安办事处。1950年,各专区公安办事处改称公安局。
1952年8月,全省专署区划变动为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安庆、芜湖、徽州7个专区,专区公安机构复称公安处。
1956年,滁县专区与宿县专区合并,成立蚌埠专区,芜湖专区与徽州专区合并.成立芜湖专区,公安机关亦同时合并,成立专署公安处。1961年4月,4个专区建制恢复,原公安机关亦同时恢复。1965年7月,恢复设立巢湖专区和池州专区,分别恢复公安处。
“文比大革命”中,各专署公安处先受到冲击,后被“砸烂”。1967年起,各地区陆续成立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公安机关被取代。自1973年起,各地又陆续恢复了公安机构,称为“××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简称“××地区公安局”,1979年2月,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称地区行政公署,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亦改称“××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简称“××行署公安处”。
1980年1月,芜湖地区行政公署改称宣城地区行政公署,芜湖地区行署公安处亦同时改称宣城地区行署公安处。同时撤销了池州地区行署,池州行署公安处亦撤销。
1987年12月,撤销徽州地区行政公署,成立黄山市,徽州行署公安处介同时撤销,成立黄山市公安局。1988年撤销安庆行署,恢复池州行署,两行署公安处亦同时撤销和恢复。至1989年底,全省设阜阳、宿县、巢湖、滁县、六安、池州、宣城7个行署公安处。
各地行署公安处为省公安机构的派出机关,其公安业务工作受省公安厅领导。内部机构一般设有“政治处、办公室、政治保卫、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经济文化保卫、顶审和看守等科室队所。
〔省辖市公安局〕
建国初期,安徽设合肥、蚌埠、芜湖、屯溪4市及淮南特区,各市和特区设立公安局。1949年5月,芜湖市属南京市代管,8月,划归皖南行署,芜湖市公安局亦划归皖南行署公安局领导。
1952年8月,省直辖的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5市,均设立公安局。1956年10月,马鞍山、铜官山两市成立,并分别设立公安局,9月铜官山市易名铜陵市,市公安局同时易名。1961年1月,濉溪市设立,同时成立濉溪市公安局。1964年7月,铜陵市改称铜陵特区,市公安局改称特区公安局。1971年5月,濉溪市易名为淮北市,市公安局亦同时易名。12月,铜陵特区复称铜陵市,市公安局名称亦同时恢复。
1967年至1972年期间,各市公安局均先后被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所取代,公安干警被大批下放劳动。1973年以后,各市陆续建立了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
1979年2月,全省8个市革命委员会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革委会公安局亦同时改称市公安局。1987年12月,成立黄山市,设黄山市公安局。至1989年底,全省共有合肥、芜湖、蚌埠、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安庆、黄山9个省辖市公安局。各市公安局根据本市区域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均设立了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
建国初,皖北行署公安局领导皖北行署辖区的50个县公安局,皖南行署公安局领导皖南行署辖区的22个县公安局。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时,全省共有70个县公安局,3个县级市公安局。
1949年8月,设立当涂市公安局,1950年5月撤销。1952年6月,萧县由江苏划归安徽。9月,永城县由安徽省划归河南。1953年2月,萧县、砀山、江浦由安徽划归江苏。1955年4月萧县、砀山县由江苏划归安徽,泗洪、盱眙县由安徽划归江苏。其后的数十年内,随着增设和撤销一些县(市),县(市)公安局也随之撤销或增设。至1989年底,全省有64个县公安局,7个县级市公安局。
具公安局在区、城关镇、较大的集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个别县在镇设立分局,乡配公安员。三、专门公安机构
〔淮河水上公安局〕
1950年初,筹建皖北淮河水上公安局,隶属于皖北行署公安局领导。4月,定编484人。局内设秘书室和侦察、治安、检查3科。另有公安武装巡艇队150入,警备队60人,下辖蚌埠、怀远、盱眙、老子山、临淮关,田家庵、南照7个水上派出所75人,三河尖、新集、阜阳、凤台、双沟、老子山、花园嘴、蚌埠、小蚌埠9个检查站100人。
初建时,由于公安干部缺乏,与蚌埠市公安局合署办公。管辖区域为淮河干流沿线,西自河尖,东至盱眙老子山。在淮河干流发生的与陆上其它地区有关的案件,以淮河水上公安局办理为主,各有关县公安局协助办理。是时,淮河水上公安局的主要任务是肃清散匪、潜匪,搜捕特务,维护水上治安交通秩序。
1952年2月,皖北公安局决定将五河、正阳两个派出所扩建为水上公安分局,领导南照、润河(后改为万民闸)、凤台、田家庵、蚌埠、临淮关、双沟、盱眙、老子山等水上派出所。
随着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厅的成立,皖北淮河水上公安局改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淮河水上公安局。1953年7月,根据公安部关于精简机构的指示精神,淮河水上公安局缩编为300人。1954年缩编为203人,内设机构为协理室,秘书、政保、交通保卫、治安、预审5科及刑警队。
1955年7月,报经公安部批准,将淮河水上公安局所属大柳巷、老子山、盱眙3个水上派出所划归江苏省管辖,其人员、武器弹药、档案等一并移交。随着3个水上派出所的划出,五河、正阳2个水上公安分局撤销。同时在2个分局原驻地设派出所。
1956年7月,根据公安部的指示,安徽公安行政编制缩编。淮河水上公安局缩编为200人。1958年初,又缩编为150人。1961年又缩编为135人。
是时,管辖范围已由原来的淮河干流(安徽段)扩展至五河县境内的天岗湖、汇河、凤台县境内的花园湖、焦岗湖、西淝河等,其管理的渔民、船民和各种船只比原来增加2倍之多。1962年初,恢复五河水上公安分局和五河、柳巷派出所,始建蚌埠闸水上派出所。
至1963年,全局编制增至148人。内设政治处,秘书、政保、经保、治安、文保、预审、刑侦、交保8科。
1965年4月,淮河水上公安局停止工作,其全部公安业务工作和所属9个派出所分别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管理。省公安厅抽回部分编制设立水上治安科,负责协调淮河、长江等水上治安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淮河水上公安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交蚌埠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1968年,淮河水上公安局撤销。1970年,始将该局及其所属的派出所移交给各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管理。
〔长江水上公安局〕
解放初期,为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皖北行署公安局即在长江水上配备巡艇队150人,警备队60人,检查站10余个100余人。
1950年底,芜湖、安庆长江水上公安局相继成立,分别隶属于皖南、皖北行署公安局领导,以维护区域内长江水上治安。后交由芜湖市、安庆市公安局建制,称水上公安分局。1952年,随着皖南、皖北公安机构的统一,长江水上公安机关亦进行统一。3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安厅长江水上公安局”,隶属于省公安厅建制,局址设在芜湖。原芜湖、安庆两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划归长江水上公安局领导,改称长江水上公安局芜湖分局和安庆分局。另建巢湖长江水上公安分局。9月,长江水上公安武装划归安徽省公安总队。是时,长江水上公安局总编制为608人。下辖芜湖、获港、裕溪口、当涂、土桥、金河口、三山、姚王、江岸、枞阳、华阳、宿松、扫帚沟、大通、新河口、池口等16个水上公安派出所。
1954年10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精简机构的精神和公安部关于改变长江水上公安组织的决定,撤销长江水上公安局建制,同时将其下属的分局和派出所划归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领导,其任务改为水陆兼管。
〔巢湖水上公安局〕
1950年2月,成立皖北巢湖水上公安局,隶属于皖北行署公安局。4月,定编346人,内设秘书、侦察、治安、审讯、检查五科。下辖裕溪口水上分局,巢县、三河、施口、新村等水上派出所和东关、散兵、周漕、炯炀河、合肥、塘西6个检查站。另有公安武装157人。
初建时,巢湖水上公安局的管辖区域限于巢湖水面以及控制合肥至裕溪口至三河市河流水面,各支流由各该地公安机关管理。主要任务是肃清散匪、潜匪、搜捕敌特,管理船舶,维护水上秩序,便利水上交通。
1952年,巢湖水上公安局划归长江水上公安局建制,改称“长江水上公安局巢湖水上公安分局”。1953年整编后,交由芜湖专署公安处领导,称“巢湖水上公安局”,定编50人,内设协理室、办公室和秘书、政保、治安、执行4股。下辖公安武装队50人。
1955年1月,巢湖水上公安局撤销。原所辖各派出所划归所在地公安局领导。
1979年9月,随着巢湖管理委员会建立,同时重建巢湖水上公安局,隶属巢湖地区公安处领导,行使县级公安机关职权。1981年5月,设置巢水、同春、陈家户、义城、长临河5个水上派出所,管辖区域为巢县、庐江、肥西、合肥市郊和肥东湖段。全局干警15人。
1984年5月,成立巢湖水上治安联防委员会,委员会由巢湖水上公安局,巢湖、六安、滁县3行署公安处,沿湖各县以及天长、嘉山、霍山、寿县公安局负责人组成,在水上公安局设办公室。四、驻皖专门公安机构
〔蚌埠铁路公安分局〕
民国38年(1949年)6月18日,华东荣军总校第五分校奉命改编为华东军区铁道警备司令部第四团(以下简称“警四团”)。下辖3个营10个连、1个直属队、1个卫生队,总兵力1200余人,担负安徽境内津浦线淮河桥至浦口以及水蚌线的警备任务。其布防是:“团部驻蚌埠市,一营驻明光,负责长淮卫至滁县间的警备任务;二营驻蚌埠,负责淮河桥至长淮卫、蚌埠至水家湖间的警备任务;三营驻浦口,负责浦口至滁县间及浦镇大厂的警备任务。
是年10月25日,警四团改编为济南铁路管理局公安处蚌埠铁路分局公安分处。分处内设保卫、公安、警备、政治、供给5科和秘书室,附属单位有看守所和警卫连。下辖蚌埠、浦口公安段。年底,接管淮南铁路。1950年初,增设合肥公安段。这期间,全处警力1999人。
1950年,分处公安科与警备科合并成立治安科,供给科和秘书室分别改称总务科和秘书科。1951年增设调查科、侦保队、刑警队、货物押运中队,警卫连改称警察中队,消防队划归分处直接领导。1952年,看守所更名为拘留所。
1953年,机构整编为3科2室1股,即一科、二科、三科、分处长室、政治处理员室和总务股。同时,因蚌埠、徐州两个铁路分局管辖范围的调整,公安分处将津浦路蚌埠以南区段移交上海铁路管理局公安处领导,接收津浦路蚌埠以北的宿县车站公安驻在所和三铺等3个公安派出所。除保留裕溪口、合肥、水家湖、大通、武店、蚌埠车站6个公安驻在所以外,其余的派出所、派驻所和公安段一律撤销。干警缩编为274人。1954年2月,分处成立保卫侦查股。
1956年,分处组织机构的建制级别缩小,撤销3科2室2股,改称5股1室。10月,铁道部、公安部决定将公安派出所、派驻所的名称统一改为“××车站公安派出所”。
1958年,济南、上海铁路局辖区调整。蚌埠铁路公安分处划归上海铁路公安处领导。11月19日,成立合肥铁路公安处。1959年2月,重建蚌埠机务段保卫股。5月,撤销蚌埠铁路公安分处。9月,合肥铁路局公安处移驻蚌埠,改称蚌埠铁路局公安处。处机关设2科1室,即:第一科、第二科和处长办公室(秘书、档案、总务等)。
1960年3月,徐州铁路分局划归蚌埠铁路局领导,同时将徐州铁路公安分处划归蚌埠铁路公安处领导,机关增设三科、四科、五科、看守所、押运分队、刑警组和消防组。1961年,建立蚌埠、合肥、马鞍山(后改为芜湖)公安分处,机关成立政治处,撤销四科、六科。
1962年,增设民警大队,恢复四科、六科,撤销芜湖铁路公安分处。1963年2月,撤消蚌埠铁路局,公安处也随之撤销。4月,重建蚌埠铁路公安分处,隶属于上海铁路局公安处。分处设政教室、办公室,第一、二、三科,预审股、总务股、刑侦股、侦保股。其后几年内,又增设或撤销一些职能科室。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分处受到冲击。1967年3月,公安分处被军管。1972年7月,中共蚌埠铁路分局党委决定公安分处对其基层股所队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机关设四科一室,基层设13个队所,22个保卫股。1974年1月12日撤销军管。
1978年5月,公安分处改为“上海铁路局公安处蚌埠公安分处”,以上海铁路局公安处领导为主。1981年分处重新建立拘留所和治安队。1983年成立民警科,同时撤销技术科和消防科。
1985年3月,根据铁道部、公安部的决定,公安分处改称“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铁路公安分局”,局机关设政治处、纪检组、工会、团委、办公室、侦查、内保、治安、警卫、预审、刑侦、技术、消防科和总务股,下辖乘警队、押运队、看守所和蚌埠、临淮关等18个车站公安派出所。
1988年7月成立机关总务科,8月成立铁路道口交通警察队,12月成立巡警队和民警训练班,刑侦科同时称“刑侦大队”。至此,公安分局已能担负反革命案件侦察、刑事侦查、内部保卫、治安管理、预审、警卫以及消防监督等综合性公安保卫工作任务。
蚌埠铁路公安机关自成立至1989年,一直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和上级党委、公安机关依法授予的铁路治安权力。
〔长航芜湖公安分局〕
1949年9月,上海招商局芜湖分局成立武装警卫班。1952年,芜湖港务局人事科设专职保卫干部。1953年2月,芜湖港务局成立保卫科,并领导安庆、大通两港的保卫工作。1962年,设水上派出所。
1965年4月1日,成立芜湖港务局公安分局,内设一、二、三、四科,下辖芜湖港、芜港客运站、马鞍山港、安庆港4个水上公安派出所。
1969年1月至1973年4月,长航芜湖分公司革委会人保组设芜湖港务局公安分局,内设秘书、政保、治保3小组。同时增设裕溪口、池州和船舶派出所。1974年4月以后,分局内设教导员室、办公室,第一、二、三、四、六科和刑警队。下辖芜港、芜港客运站、芜港作业区、裕溪口、船舶、马鞍山港、铜陵港、池州港、安庆港公安派出所和九江港公安局。1984年以后,又增设政治处、调研室、纪委、行装科和朱家桥派出所。1985年,九江港、安庆港两公安局分别移交给九江市和安庆市公安局管理。1988年,铜陵、池州、马鞍山水上公安派出所亦分别移交当地公安机关领导。是年底,芜港公安分局移交给芜湖市公安局领导,成立芜湖港公安局。
长航芜湖公安分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南京至汉口的客轮航班的保卫、长航芜湖分公司的拖轮、驳船的安全保卫、长航总公司和芜湖分公司驻芜各单位的内部保卫等。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部分职权以及上级公安部门依法授予的治安管理权。
〔铁四局公安处〕
1977年8月,铁道部第四工程局(以下简称“铁四局”)由湖北迁至合肥,该局公安处随迁合肥,受铁道部公安局和安徽省公安局(厅)双重领导,其公安业务以省公安机关领导为主。
1978年,该公安处内设政治处、办公室和一、二、三、四、五科,另设直属民警队和看守所。次年,根据公安部和铁道部指示精神,增设第六科(消防科)和第七科(机关保卫科)。1987年,将刑侦技术科分为刑侦科和技术科。1988年,设民警训练班和直属公安段。
铁四局公安处及其下属的各公安段和基层派出所是铁四局治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铁四局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公安工作:维护全局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卫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其基本权限是:对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进行侦查、搜查、传唤和执行逮捕、预审,对扰乱治安的人员给予依法拘留、罚款等各种治安处罚;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治安、消防工作;对施工和运输中的各种事故进行调查;管理该系统内的枪支弹药;行使上级党委和公安机关依法授予的其它权力。
〔中国民航安徽管理局公安分处〕
中国民航安徽管理局公安分处建于1981年10月,行使县级公安机关部分职权。下辖合肥骆岗机场派出所、屯溪机场派出所和阜阳航站公安特派员。
公安分处的保卫业务受国家民航总局公安局和安徽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判决等,依法直接提请合肥市公安、司法机关办理。需拘留、逮捕的人犯由合肥市看守所代押。
公安分处主要担负飞机空中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劫持、破坏飞机的事件发生。管辖范围为:机场工作区域、候机室、专机的治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往迎送的首长、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民航局内部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的侦察破案和对人犯的预审;对驻在机场外的民航办事处人员和其它外国人在机场内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参加发生在机场的紧急事件的调查处理;机场范围内的防火宣传、监督和警卫工作的业务指导等。
〔上海皖南基地公安处(皖南基地中级人民法院〕
1976年2月,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皖南基地党委派人赴安徽筹划成立皖南基地公安处。3月,中共上海市委与中共安徽省委协商一致,是月23日,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成立。
皖南基地公安处也称皖南基地中级人民法院,受上海后方基地党委统一领导,业务分别受安徽省公安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双重领导,以安徽为主,行使地区一级公安和法院的职权,与上海民兵后方基地指挥部组成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是上海皖南基地民兵、公安、法院“三位一体”的机关,对外几个名称,驻屯溪市上海后方基地机关内。
该机关内设办事、作训、保卫、审判4个组,编制40人。另建一座看守所。在工厂单位比较集中的宁国、绩溪、岩寺、东至、贵池、旌德6县和黄山茶林场、练江牧场、白茅岭、军天湖劳改农场设公安派出所,配备民警50人。各公安派出所分别与当地的民兵、消防实行“三位一体”,既是同级党组织的武装保卫部门,又是基地民兵、公安、法院的派出机构。公安、法院、派出所和看守所编制及其人员均由上海市和上海后方基地解决。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该机构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