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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电结构
1、工业用电淮北工业用电始于1957年10月,因淮北煤田初开发,在烈山安装2台容量分别为440千瓦和1000千瓦时的发电机组,于1957年10月和1958年3月并车发电,电能除供应煤矿生产外,另供给当地小煤窑、乡办面粉厂等动力设备用电,用量很小。1958年起,随着淮北市第一条输电线路徐闸线投运和濉溪发电厂第一台5000千瓦发电机组发电,加之煤炭工业生产用电负荷增长较快,工业用电量持续上升。到1962年达6557.4万千瓦时,占是年总用电量6558万千瓦时的99.99%,其中煤炭工业用电量达5619.1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量的85.7%。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尤其化学、有色金属、金属加工、建材、纺织等行业的兴起,加上淮北煤田开发速度加快,工业用电发展迅速。1975年,工业用电量已达40762万千瓦时,占是年用电量的72.2%,其中煤炭工业用电量20191万千瓦时,所占工业用电比重下降到49.53%;化学、建材、有色金属和金属加工等工业发展最快,分别占工业用电量的25.35%、7%、3.65%和2.94%。1979年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使轻重工业协调发展,工业用电量及用电负荷逐年上升。80年代起,各类市办企业、乡办企业及村办企业增多,蓬勃发展。到1992年,全市总用电户11800户,其中工业用户633户,工业用电量达122443万千瓦时,占全部用电量142689万千瓦时的85.8%。
2、农业用电淮北农村用电始于50年代末期。1958至1959年间,在化家湖水库、浍河、濉溪等地建设小型水电站进行水力发电时,曾以低压供电方式向临近的乡村输送电能,因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发供电不正常,用电量及用电范围很小。随着淮北市1958年10月起开始引用徐州电网电源,市郊一些村庄开始引用煤矿转供电。1961年兴建西流河排灌站装机容量达220千瓦,开始电力排灌。1962年排灌用电量达5.8万千瓦时,到1965年,又相继兴建了黄桥、张庄等农村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达3000千瓦,年用电量达14万千瓦时。
随着电网的不断发展,淮北市农村电气化事业建设速度加快,到1970年,已建成临涣、杨柳、双堆、四铺4座35千伏农用变电所,推动了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农业用电量达1324万千瓦时,占总用电量的8.9%。80年代以后,淮北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电气化事业建设速度加快。至1992年12月,全市33个乡(镇)、732个行政村、300556个农户通电率分别达100%、100%、91.85%(其中市郊区乡、村、户通电率均为100%),市郊区乡办、村办及个体企业达1808个,用电量达5383万千瓦时,占市郊区总用电量的51.6%。1992年农村农、林、牧、渔、水利业合计用电量达9777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142689万千瓦时的6.85%;农业排灌面积21.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0.32%。
3、交通运输用电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淮北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设施的兴建,交通运输业开始兴起,交通运输用电逐渐增长。1975年为63万千瓦时,1980年增加到109万千瓦时,1992年达500万千瓦时。
4、市政生活用电淮北市政用电始于1957年,由濉溪县油厂等单位的动力设备拖动的小型发电机发电,仅供县政府机关用电,最高用电负荷仅4.04千瓦,年用电量只有4000千瓦时。市政生活用电也持续稳定增长,1975年用电量达3021万千瓦时,1985年达3076万千瓦时,1992年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就达5741万千瓦时。
二、大用户
大宗工业用户中,淮北矿务局、皖北矿务局所属厂(矿)用户占较大比例。1992年,在全部57户大宗工业用户中,淮北矿务局所属煤矿及地面生产厂17家,用电量52310万千瓦时,占大用户总用量88100.73万千瓦时的59.4%;皖北矿务局所属煤矿6家,用电量达10629万千瓦时,占大用户用电量的12.1%;两矿务局大用户用电量占是年大用户总用电量的71.44%。随着地方工业,纺织业、医药、化学、建材、金属等行业的发展,1992年淮北市各地方行业大宗工业用户用电量达25161.73万千瓦时,占大用户用电量的28.56%。
三、集资办电
1985年起,开始执行《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到1988年,全市共筹集集资合同款150万元。集资合同规定:每筹集1万元,每年可分得用电指标4万千瓦时,用电时间5年,交款满3年开始还本,每年还50%,2年还清。1985年起,淮北市收取省电力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以地市为单位,每交款1万元,按国家电价每年分给用电指标2万千瓦时,交款满2年后开始,5年不变。到1992年共收取省电力建设基金5247万元。1987年起,根据文件规定向全市用户发行了电力债券1005.348万元。按每发行1万元电力债券每年兑现统配电量2万千瓦时的规定,全市每年可兑现统配电量2010.696万千瓦时。用电指标有效期为20年,从第十一年开始偿还本金,每年还20%,5年还清。
从1985年起还向用户收取议价电费款,到1992年,共收取各类议价电费10319万元。
从1992年4月起对除企业自备电厂自给电量、残疾人福利工厂、化肥生产用电及政策性亏损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均按《安徽省农电调节基金收取办法》征收农电调节基金。是年,全市收取农电调节基金1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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