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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价电费
一、电价
1960年,执行的电价是安徽电网的电价。1962年划归水利电力部徐州电业局管辖后,执行徐州电网电价。根据1976年国家制订的全国电价表,淮北市1992年电价标准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18元,1千伏及以上0.175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85元,1至10千伏0.083元,35千伏及以上0.080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算,每月每千瓦6元;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每月每千伏安4元;1至10千伏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对电解铝、黄磷、电石、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化肥等工业执行优待电价,标准为1至10千伏每千瓦时0.048元,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农业生产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60元,1至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照明为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123元;非工业、普通工业为1至10千伏每千瓦时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农业为1至10千伏每千瓦时0.035元,35千伏及以上0.030元。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由于用户用电功率因数(以下简称力率)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提高用户的力率并保持其均衡,提高供用电双方及社会的经济效益,遵照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1983年12月颁布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淮北市1992年力率标准及适用范围为力率标准0.90,适用于10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力率标准0.3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力率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力率标准应为0.85。根据用户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是月电费后,再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至1992年12月,全市共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用户342户,是年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加92.14万元,减少电费48.05万元,净增电费44.09万元。1985年开始向除企业自备电厂自给电量、残疾人福利工厂、化肥生产用电及政策性亏损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征收省电力建设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淮北矿务局煤矿工业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元,烧碱、黄磷、电石、电解铝、铁合金生产用电收取标准为0.01元)。1992年4月1日起开始对工业用户收取省农电调节基金。范围与省电力基金加价相同,标准为省电力基金加价的25%。因煤炭及铁路运输的提价而正式提出煤运加价,并于1986年正式对部属统配电量部分执行,是年标准为每千瓦时0.0066元,以后逐年进行了调整,1987年为0.0095元,1988年为0.0162元,1989年为0.0435元,1990年执行标准为0.0724元;淮北市具体执行标准为上半年0.0485元,下半年为0.0964元;1991年全年执行标准为0.0764元,具体执行标准为上半年执行标准为0.0724元,下半年执行标准为0.0804元;1992年全年执行标准为0.1076元,具体执行标准为上半年执行标准为0.0764元,下半年为0.1388元。仅1992年,全市共收取煤运加价9988.96万元。
二、电费
1962年以前,淮北供电局拖欠电费较多,达64.94万元,主要是由于亏损倒闭企业多,加上主要用户濉溪矿务局租借的水利电力部列车电业局第十二列车电站发电成本较高原因等。1962年5月归属徐州电业局后,淮北供电局全部采用走收即上门收费的方式,抄表人员抄表时,向用户发出电费通知单,收费人员上门收费,少数未收到的,由用户到供电局交电费;对各企事业单位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电费,电费回收率开始上升。1971年以后电费回收工作得到加强,电费回收率稳定在99%以上。1985年起,随着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地增多,淮北供电局又在一些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设了电费坐收点。由用户在规定时间向坐收点交电费,其余由收费人员上门催收,少数因特殊情况未交费用户,到供电局交费。为保证电费及时回收上缴国库,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实行了电费滞纳金制度。于1990年起执行了电费保证金制度。除1991年因代收的电费及补收的电费增加较多,电费回收率仅完成91.8%外,其余各年度均实现电费回收率100%。
1960年,执行的电价是安徽电网的电价。1962年划归水利电力部徐州电业局管辖后,执行徐州电网电价。根据1976年国家制订的全国电价表,淮北市1992年电价标准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18元,1千伏及以上0.175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85元,1至10千伏0.083元,35千伏及以上0.080元;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算,每月每千瓦6元;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每月每千伏安4元;1至10千伏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对电解铝、黄磷、电石、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化肥等工业执行优待电价,标准为1至10千伏每千瓦时0.048元,35千伏及以上0.045元。农业生产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60元,1至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照明为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123元;非工业、普通工业为1至10千伏每千瓦时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农业为1至10千伏每千瓦时0.035元,35千伏及以上0.030元。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由于用户用电功率因数(以下简称力率)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提高用户的力率并保持其均衡,提高供用电双方及社会的经济效益,遵照国家物价局、水利电力部1983年12月颁布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淮北市1992年力率标准及适用范围为力率标准0.90,适用于10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力率标准0.3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力率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力率标准应为0.85。根据用户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是月电费后,再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至1992年12月,全市共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用户342户,是年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加92.14万元,减少电费48.05万元,净增电费44.09万元。1985年开始向除企业自备电厂自给电量、残疾人福利工厂、化肥生产用电及政策性亏损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征收省电力建设基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淮北矿务局煤矿工业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元,烧碱、黄磷、电石、电解铝、铁合金生产用电收取标准为0.01元)。1992年4月1日起开始对工业用户收取省农电调节基金。范围与省电力基金加价相同,标准为省电力基金加价的25%。因煤炭及铁路运输的提价而正式提出煤运加价,并于1986年正式对部属统配电量部分执行,是年标准为每千瓦时0.0066元,以后逐年进行了调整,1987年为0.0095元,1988年为0.0162元,1989年为0.0435元,1990年执行标准为0.0724元;淮北市具体执行标准为上半年0.0485元,下半年为0.0964元;1991年全年执行标准为0.0764元,具体执行标准为上半年执行标准为0.0724元,下半年执行标准为0.0804元;1992年全年执行标准为0.1076元,具体执行标准为上半年执行标准为0.0764元,下半年为0.1388元。仅1992年,全市共收取煤运加价9988.96万元。
二、电费
1962年以前,淮北供电局拖欠电费较多,达64.94万元,主要是由于亏损倒闭企业多,加上主要用户濉溪矿务局租借的水利电力部列车电业局第十二列车电站发电成本较高原因等。1962年5月归属徐州电业局后,淮北供电局全部采用走收即上门收费的方式,抄表人员抄表时,向用户发出电费通知单,收费人员上门收费,少数未收到的,由用户到供电局交电费;对各企事业单位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电费,电费回收率开始上升。1971年以后电费回收工作得到加强,电费回收率稳定在99%以上。1985年起,随着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地增多,淮北供电局又在一些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设了电费坐收点。由用户在规定时间向坐收点交电费,其余由收费人员上门催收,少数因特殊情况未交费用户,到供电局交费。为保证电费及时回收上缴国库,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实行了电费滞纳金制度。于1990年起执行了电费保证金制度。除1991年因代收的电费及补收的电费增加较多,电费回收率仅完成91.8%外,其余各年度均实现电费回收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