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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优惠政策
一、资金扶持
1985年,市税务部门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的管理费、教育基金、业务费、计税工资等17种经费作为税前列支,让利还利给企业,余额达1400万元,并将周转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扶持乡镇企业。1986年,市财政部门从地方财力中挤出100万元作为乡镇企业周转金;农业银行实行定向贷款、以销定贷的方法,重点扶持乡镇骨干企业的技改项目。
1988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对乡镇水泥厂土窑改立窑及其配套项目,实行免税还贷;乡镇企业的计税工资按省规定高限计算;小煤矿、小水泥、砖瓦厂等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工资及科技教育费按实列支等。1990年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继续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税收方面列出多项优惠政策规定,新办集体企业,1年内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期满后如纳税仍有困难,继续予以照顾;以“三废”(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3年;经国家和省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等。文件还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市县(区)两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来源为: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中用于乡镇企业部分、过去投放今后逐年收回的乡镇企业周转金、土地塌陷征迁赔偿款中属于集体部分。该项基金分别由乡镇企业协调委员会管理使用。
二、人才待遇
1988年、1990年对乡镇企业人才实行优惠政策。规定:凡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其调资、住房、职称评定仍享受本单位人员同等待遇,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者,其家属子女户口可全部“农转非”。到乡镇企业服务的在职干部(包括挂职任乡镇副职分管乡镇企业干部),在原单位职级不变、工资关系不转,并向上浮动两级,每月补助30元生活费。
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并向上浮动两级,每月补助生活费30元。乡镇企业中的技术、管理、政工人员,同国营企业一样评定职称,具有初级职称的,工资可略高于工人平均水平;具有中级职称的,可享受本企业副职待遇;具有高级职称的,可享受相当或高于本企业正职待遇。
三、考核奖励
1988年设立优质产品奖,凡创市级以上优质产品的,对企业厂长(经理)实行重奖:国优奖1万元,部优奖7千元,省优奖5千元,省系统或行业优奖3千元,市优奖1千元。并按该厂职工人数、按获优等级提取平均每人6~15元奖金,按贡献大小奖励职工。对创省优以上产品的企业厂长(经理)优先转为国家干部,并解决一名子女“农转非”。
设立创汇奖,按创汇总额提取5~10%作为创汇奖金,奖励厂长(经理),金额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设立考核乡镇企业成绩奖,对发展乡镇企业成绩突出的县区主要领导予以奖励,奖金从企业管理费中提取5%;对乡镇和村干部奖励,从是年超额利润中提取3%。1990年,规定对此项奖励改为对县区乡行政领导实行百分制考核,获总分80分以上的奖银杯1枚、奖金3000元,并授予市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获总分第一的,奖金杯1枚、奖金5000元,授市先进工作者、劳模称号,或立功晋级。对乡镇和行政村负责人考核奖励由县区参照上述标准制定。设立扶持乡镇企业奖,对扶持乡镇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设立信息奖,对给予乡镇企业提供信息或引进资金的人,给予一定奖励或报酬。
1985年,市税务部门对乡镇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的管理费、教育基金、业务费、计税工资等17种经费作为税前列支,让利还利给企业,余额达1400万元,并将周转资金的大部分用于扶持乡镇企业。1986年,市财政部门从地方财力中挤出100万元作为乡镇企业周转金;农业银行实行定向贷款、以销定贷的方法,重点扶持乡镇骨干企业的技改项目。
1988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对乡镇水泥厂土窑改立窑及其配套项目,实行免税还贷;乡镇企业的计税工资按省规定高限计算;小煤矿、小水泥、砖瓦厂等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工资及科技教育费按实列支等。1990年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继续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税收方面列出多项优惠政策规定,新办集体企业,1年内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期满后如纳税仍有困难,继续予以照顾;以“三废”(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3年;经国家和省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两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等。文件还规定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市县(区)两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来源为: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中用于乡镇企业部分、过去投放今后逐年收回的乡镇企业周转金、土地塌陷征迁赔偿款中属于集体部分。该项基金分别由乡镇企业协调委员会管理使用。
二、人才待遇
1988年、1990年对乡镇企业人才实行优惠政策。规定:凡在职科技、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其调资、住房、职称评定仍享受本单位人员同等待遇,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者,其家属子女户口可全部“农转非”。到乡镇企业服务的在职干部(包括挂职任乡镇副职分管乡镇企业干部),在原单位职级不变、工资关系不转,并向上浮动两级,每月补助30元生活费。
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并向上浮动两级,每月补助生活费30元。乡镇企业中的技术、管理、政工人员,同国营企业一样评定职称,具有初级职称的,工资可略高于工人平均水平;具有中级职称的,可享受本企业副职待遇;具有高级职称的,可享受相当或高于本企业正职待遇。
三、考核奖励
1988年设立优质产品奖,凡创市级以上优质产品的,对企业厂长(经理)实行重奖:国优奖1万元,部优奖7千元,省优奖5千元,省系统或行业优奖3千元,市优奖1千元。并按该厂职工人数、按获优等级提取平均每人6~15元奖金,按贡献大小奖励职工。对创省优以上产品的企业厂长(经理)优先转为国家干部,并解决一名子女“农转非”。
设立创汇奖,按创汇总额提取5~10%作为创汇奖金,奖励厂长(经理),金额在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设立考核乡镇企业成绩奖,对发展乡镇企业成绩突出的县区主要领导予以奖励,奖金从企业管理费中提取5%;对乡镇和村干部奖励,从是年超额利润中提取3%。1990年,规定对此项奖励改为对县区乡行政领导实行百分制考核,获总分80分以上的奖银杯1枚、奖金3000元,并授予市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获总分第一的,奖金杯1枚、奖金5000元,授市先进工作者、劳模称号,或立功晋级。对乡镇和行政村负责人考核奖励由县区参照上述标准制定。设立扶持乡镇企业奖,对扶持乡镇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设立信息奖,对给予乡镇企业提供信息或引进资金的人,给予一定奖励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