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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和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银行开始对专业银行存款业务实行管理。各专业银行按合理分工的业务范围吸收存款,对委托各专业银行办理的财政性存款,要求各专业银行必须按时、全额划交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它存款等一般性存款,属于专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但要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款准备金。1984年1月起,各类存款准备金的比例:企业存款20%,储蓄存款40%,农村存款(含信用社转存款)25%。1985年1月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按一般存款总余额的10%缴存款准备金,建设银行从11月20日起,核定缴存比例为30%,1986年调为10%。1987年11月,各专业银行一般存款缴存比例均调为12%,1988年9月调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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