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
一、存款
1986年,城市信用社吸收存款42万元,主要包括居民储蓄存款、集(个)体存款和其他单位存款3项。其中集(个)体存款25万元,其他存款17万元。1987年,全市4家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达529.8万元,其中储蓄存款81.2万元,集(个)体存款237.8万元,其他单位存款210.8万元。1988年底,全市5家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达1007.8万元,其中储蓄存款193.4万元,集(个)体存款357万元,其他单位存款457.4万元。1990年底,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为1271.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为648.7万元,集(个)体存款余额为287.9万元,其他单位存款余额为334.8万元。到1992年底,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总达14260万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的比重由1990年的51%降至12%,集(个)体存款由1990年的23%降至14%,其他单位存款由1990年的26%升至74%。
二、贷款
城市信用社贷款分为集(个)体工商业贷款和其他单位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1986年,发放贷款较少,只有34万元。到1989年,贷款余额增至1277.2万元,其中集(个)体工商贷款896.4万元,占贷款总余额的70%。1990年,城市信用社贷款余额降至1195.1万元。1991年底,贷款余额增至2674万元,是1990年的2.2倍。到1992年底贷款余额增至10144万元。其中,集(个)体工商业贷款为8469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3%。
三、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比照执行国家统一利率,贷款利率实行按国家法定利率上限浮动的制度。1988年以后,按安徽省人民银行规定,实行法定利率上浮30%。1991年4月起,按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法定利率上浮不超过50%。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城市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城市信用社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率为10%。淮北市城市信用社1987年缴存比例为4%,1988年为2%,1989年为8%,1990年为13%,1991年为11%,1992年为7%。1988年起,对城市信用社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限额下,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0%。1988至1992年,城市信用社的年末贷、存额的比例分别为76%、87%、79%、88%、69%。
1986年至1992年城市信用社业务状况表
1986年,城市信用社吸收存款42万元,主要包括居民储蓄存款、集(个)体存款和其他单位存款3项。其中集(个)体存款25万元,其他存款17万元。1987年,全市4家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达529.8万元,其中储蓄存款81.2万元,集(个)体存款237.8万元,其他单位存款210.8万元。1988年底,全市5家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达1007.8万元,其中储蓄存款193.4万元,集(个)体存款357万元,其他单位存款457.4万元。1990年底,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为1271.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为648.7万元,集(个)体存款余额为287.9万元,其他单位存款余额为334.8万元。到1992年底,城市信用社存款余额总达14260万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的比重由1990年的51%降至12%,集(个)体存款由1990年的23%降至14%,其他单位存款由1990年的26%升至74%。
二、贷款
城市信用社贷款分为集(个)体工商业贷款和其他单位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1986年,发放贷款较少,只有34万元。到1989年,贷款余额增至1277.2万元,其中集(个)体工商贷款896.4万元,占贷款总余额的70%。1990年,城市信用社贷款余额降至1195.1万元。1991年底,贷款余额增至2674万元,是1990年的2.2倍。到1992年底贷款余额增至10144万元。其中,集(个)体工商业贷款为8469万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3%。
三、管理
城市信用社的存款利率比照执行国家统一利率,贷款利率实行按国家法定利率上限浮动的制度。1988年以后,按安徽省人民银行规定,实行法定利率上浮30%。1991年4月起,按市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法定利率上浮不超过50%。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城市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城市信用社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率为10%。淮北市城市信用社1987年缴存比例为4%,1988年为2%,1989年为8%,1990年为13%,1991年为11%,1992年为7%。1988年起,对城市信用社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限额下,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0%。1988至1992年,城市信用社的年末贷、存额的比例分别为76%、87%、79%、88%、69%。
1986年至1992年城市信用社业务状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