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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
一、代理金库
1961至1965年,市人民银行代理市级金库共收入1992.3万元,代理市级金库支出494.8万元;代理省级收入237万元。1966至1976年间,中央对地方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规定所有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逐级下拨。“文化大革命”初期,金库业务受到影响,银行成为财政的出纳机关,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市财政收入迅速下降,1966年为808万元,1967年为643万元,1968年为588万元。1974年以后,财政形式趋于好转。到1976年,市人行代理市级金库共收入32188万元,代理市级金库支出10266万元;代理省级收入4023万元。市银行代理地方金库收入达7050万元,代理地方金库支出1368万元。
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淮北市实行定额上缴式的财政包干。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86年,国库工作向以国库帐务核算为基础的综合管理型转变。1987年开始,市、县两级国库工作逐渐形成国库资金季度分析、年度国库业务大检查及定期召开财、税、库联席会议等3项制度。1990年4月,根据要求,市人、工、农、中、建5行联合下文,规定国库征收的税款改原由基层税务部门按旬凭汇解清单划交入库为由专业银行基层行处凭缴款书逐日上划。
至1992年底,16年间市级预算收入累计193029万元,市级预算支出累计120416万元;省级预算收入23492万元,中央级预算收入自1983至1992年计为35391万元。
二、代理发行债券
1、政府债券〔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对象主要是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和工商界。1961年淮北市认购40万元,并于1971年基本兑付结束。
〔国库券〕1981年,开始恢复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淮北市成立了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市财政局,采取行政摊派、合理分配的办法。1992年,改革国债发行方式,先由市各家金融机构与市财政局签订国库券承购包销协议,再通过各金融机构的营业部门向社会各界公开销售。1981至1992年,全市各金融机构累计代理发行国库券11439.2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由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化等部门所属企业(公司),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建设。年利率分为10.5‰(个人认购)和6‰(单位认购),期限均为3年。全市各金融机构累计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30.57万元。
〔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财政部发行国家建设债券,期限2年,年利率9.5‰,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各种基金会和金融机构。全市代理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有277.7万元。
〔基本建设债券〕1988年,由建设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部、铁道部发行基本建设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7.5‰。淮北市共代理发行80多万元。
〔财政债券〕1988年起,财政部开始发行财政债券,有5年期和2年期,年利率分别为7.5‰、8‰,发行对象为国家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988至1991年,全市共代理发行694万元。
〔保值公债〕1989年,国务院决定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及其他单位发行保值公债,期限3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淮北市累计代理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1707.75万元。
〔特种国债〕1989年,国务院决定向单位发行特种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15‰。1989至1991年,全市累计代理发行特种国债986.97万元。
2、企业债券1987年11月,金融机构代理市口子酒厂发行千吨口子酒厂建设项目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1‰。1988年,再次发行企业债券4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3.5‰。两次发行债券,保证了工程如期竣工。1991年5月,濉溪县各银行代理县化肥厂发行3年期磷铵工程项目企业债券500万元,使工程如期竣工。
三、其它类融资
1、人民银行短期贷款1986年,淮北市人民银行依据“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短期贷款分为季节性、日拆性和再贴现3种,年利率在7~9‰之间。是年短期贷款余额达6860万元,其中季节性5850万元,日拆性1000万元,再贴现10万元。
1987年起,短期贷款重点投向大中型骨干企业生产和储备原材料的资金需要及午、秋两季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求。是年,市人行先后发放短期贷款4470万元给市农行,保证了计划内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按时完成,全年累计发放短期贷款44300万元,累计收回44700万元。1988年共发放短期贷款61500万元,收回59800万元。1989年秋季收购期间,人行发放短期贷款5500万元,保证了秋季收购的顺利进行,全年累计发放短期贷款47800万元,收回46800万元。1990年共发放短期贷款49000万元,收回47700万元。1991年淮北发生洪涝灾害,短期贷款的投向主要是救灾所需和农副产品收购所需以及大中型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所需;是年发放棉花收购专项贷款4800万元,占棉花收购投放资金总额的28.7%。全年累计发放短期贷款52100万元,收回48300万元。1992年,市人行短期贷款余额达到20222万元,其中季节性16912万元,日拆性3310万元,对专业银行贷款19416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贷款806万元。
2、资金拆借1987年金融机构开始办理资金拆借业务。拆借融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最短只有1天,利率最高达月息10.87‰,最低为5.7‰,平均在7.8‰左右。1992年以前,金融机构的拆借活动,多通过无形市场或非正规市场进行。1992年6月,“淮北市资金市场”正式挂牌开业,拆借活动纳入正轨。到1992年底,各金融机构累计拆借融资达380900万元(有1600万元尚未收回),其中,拆入资金163700万元,拆出资金217200万元,净拆出资金53500万元。市各银行机构拆借融资总金额254300万元,净拆出26300万元;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融资总金额126600万元,净拆出27200万元;省内拆借融资总金额342600万元,净拆出73600万元;省外拆借融资总金额38300万元。拆借融资额最高是1987年,达119200万元;拆借融资额最低是1990年,达10100万元。
3、证券业务1988年5月,金融机构开始办理证券交易业务。证券交易是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6家非银行机构的26个证券交易网点进行的。证券品种主要是国库券,年收益率为12~20%。到1992年底,证券交易总额达3982万元,其中卖出有价证券1133万元,买入有价证券2849万元。交易额最大为1992年,达2137万元;总交易额中,机构间交易占80%。
市专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开始于1986年。到1992年底,总金额累计达3103万元。按规定,贴现率1989年以前执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0.3个百分点,1989年以后按同期利率上下浮动5~10‰,各专业银行在执行中,均按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贴现期最长为9个月,最短为5天;贴现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1985年,市中行首发金融债券130万元。此后,市农行、中行、建行相继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对象主要是城乡个人,所筹资金用于特种贷款。到1992年底,市各银行累计发行债券5778万元,累计收回4060万元;债券期限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利率最高为年息11.3‰,最低为年息9‰。金融债券发行额最高为1988年,达1370万元。
1961至1965年,市人民银行代理市级金库共收入1992.3万元,代理市级金库支出494.8万元;代理省级收入237万元。1966至1976年间,中央对地方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规定所有收入全部上缴,一切支出逐级下拨。“文化大革命”初期,金库业务受到影响,银行成为财政的出纳机关,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市财政收入迅速下降,1966年为808万元,1967年为643万元,1968年为588万元。1974年以后,财政形式趋于好转。到1976年,市人行代理市级金库共收入32188万元,代理市级金库支出10266万元;代理省级收入4023万元。市银行代理地方金库收入达7050万元,代理地方金库支出1368万元。
198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淮北市实行定额上缴式的财政包干。1982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86年,国库工作向以国库帐务核算为基础的综合管理型转变。1987年开始,市、县两级国库工作逐渐形成国库资金季度分析、年度国库业务大检查及定期召开财、税、库联席会议等3项制度。1990年4月,根据要求,市人、工、农、中、建5行联合下文,规定国库征收的税款改原由基层税务部门按旬凭汇解清单划交入库为由专业银行基层行处凭缴款书逐日上划。
至1992年底,16年间市级预算收入累计193029万元,市级预算支出累计120416万元;省级预算收入23492万元,中央级预算收入自1983至1992年计为35391万元。
二、代理发行债券
1、政府债券〔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省人民政府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发行对象主要是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和工商界。1961年淮北市认购40万元,并于1971年基本兑付结束。
〔国库券〕1981年,开始恢复发行国库券,发行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淮北市成立了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市财政局,采取行政摊派、合理分配的办法。1992年,改革国债发行方式,先由市各家金融机构与市财政局签订国库券承购包销协议,再通过各金融机构的营业部门向社会各界公开销售。1981至1992年,全市各金融机构累计代理发行国库券11439.2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7年,由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化等部门所属企业(公司),向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建设。年利率分为10.5‰(个人认购)和6‰(单位认购),期限均为3年。全市各金融机构累计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30.57万元。
〔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财政部发行国家建设债券,期限2年,年利率9.5‰,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各种基金会和金融机构。全市代理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有277.7万元。
〔基本建设债券〕1988年,由建设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部、铁道部发行基本建设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7.5‰。淮北市共代理发行80多万元。
〔财政债券〕1988年起,财政部开始发行财政债券,有5年期和2年期,年利率分别为7.5‰、8‰,发行对象为国家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988至1991年,全市共代理发行694万元。
〔保值公债〕1989年,国务院决定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及其他单位发行保值公债,期限3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淮北市累计代理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1707.75万元。
〔特种国债〕1989年,国务院决定向单位发行特种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15‰。1989至1991年,全市累计代理发行特种国债986.97万元。
2、企业债券1987年11月,金融机构代理市口子酒厂发行千吨口子酒厂建设项目企业债券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1‰。1988年,再次发行企业债券4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3.5‰。两次发行债券,保证了工程如期竣工。1991年5月,濉溪县各银行代理县化肥厂发行3年期磷铵工程项目企业债券500万元,使工程如期竣工。
三、其它类融资
1、人民银行短期贷款1986年,淮北市人民银行依据“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短期贷款分为季节性、日拆性和再贴现3种,年利率在7~9‰之间。是年短期贷款余额达6860万元,其中季节性5850万元,日拆性1000万元,再贴现10万元。
1987年起,短期贷款重点投向大中型骨干企业生产和储备原材料的资金需要及午、秋两季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求。是年,市人行先后发放短期贷款4470万元给市农行,保证了计划内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按时完成,全年累计发放短期贷款44300万元,累计收回44700万元。1988年共发放短期贷款61500万元,收回59800万元。1989年秋季收购期间,人行发放短期贷款5500万元,保证了秋季收购的顺利进行,全年累计发放短期贷款47800万元,收回46800万元。1990年共发放短期贷款49000万元,收回47700万元。1991年淮北发生洪涝灾害,短期贷款的投向主要是救灾所需和农副产品收购所需以及大中型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所需;是年发放棉花收购专项贷款4800万元,占棉花收购投放资金总额的28.7%。全年累计发放短期贷款52100万元,收回48300万元。1992年,市人行短期贷款余额达到20222万元,其中季节性16912万元,日拆性3310万元,对专业银行贷款19416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贷款806万元。
2、资金拆借1987年金融机构开始办理资金拆借业务。拆借融资期限最长为6个月,最短只有1天,利率最高达月息10.87‰,最低为5.7‰,平均在7.8‰左右。1992年以前,金融机构的拆借活动,多通过无形市场或非正规市场进行。1992年6月,“淮北市资金市场”正式挂牌开业,拆借活动纳入正轨。到1992年底,各金融机构累计拆借融资达380900万元(有1600万元尚未收回),其中,拆入资金163700万元,拆出资金217200万元,净拆出资金53500万元。市各银行机构拆借融资总金额254300万元,净拆出26300万元;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融资总金额126600万元,净拆出27200万元;省内拆借融资总金额342600万元,净拆出73600万元;省外拆借融资总金额38300万元。拆借融资额最高是1987年,达119200万元;拆借融资额最低是1990年,达10100万元。
3、证券业务1988年5月,金融机构开始办理证券交易业务。证券交易是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6家非银行机构的26个证券交易网点进行的。证券品种主要是国库券,年收益率为12~20%。到1992年底,证券交易总额达3982万元,其中卖出有价证券1133万元,买入有价证券2849万元。交易额最大为1992年,达2137万元;总交易额中,机构间交易占80%。
市专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开始于1986年。到1992年底,总金额累计达3103万元。按规定,贴现率1989年以前执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0.3个百分点,1989年以后按同期利率上下浮动5~10‰,各专业银行在执行中,均按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贴现期最长为9个月,最短为5天;贴现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1985年,市中行首发金融债券130万元。此后,市农行、中行、建行相继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对象主要是城乡个人,所筹资金用于特种贷款。到1992年底,市各银行累计发行债券5778万元,累计收回4060万元;债券期限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利率最高为年息11.3‰,最低为年息9‰。金融债券发行额最高为1988年,达13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