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财政收入
一、税收收入
1、工商税收建市初,财政收入增长很快,由1961年的271.1万元,猛增到1966年的779.3万元。从1967年起,连续两年出现企业收入下降,工商税收逐年减少,1967年为639.1万元,1968年只有559.7万元。1969年起开始整顿企业生产秩序,工商税收回升,是年达989.5万元。1970年工商税收完成1274.4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此后工商税收逐年增长,1976年为3439.6万元,1980年为5274.3万元。从1982年到1984年,由于利改税和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市级工商税收每年都有新的增长点,1982年为6933.9万元,1983年为8689.9万元,1984年为9392.4万元。1985年实施新的税收体制,电力产品税由原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收入预算改为上交中央和省90%,同时根据省政府皖政[85]68号文件将宿东地区税收划出,以致连续两年工商税收有所下降。1986年市工商税收为6606.1万元。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进入稳定增长阶段(除1991年因遭自然灾害略有减少),1992年为15068万元,比1960年增长55.6倍,平均每年递增13.8%。1961至1992年全市工商税收累计达147125.6万元,占同期市级财政总收入的78.3%。
2、农业各税建市以后,农业税收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评产计征为主要形式,在核实计税土地面积、评定与调整常年产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累计收入919.5万元。1965年以前,农业税收仅有几万元。1966至1980年间,由于濉溪县任圩、烈山两公社划归市郊区,市征土地面积增加,每年收入在18万元左右。1981年以后,萧县8个公社划入淮北市,农业税收增加较多,一直稳定在50万元左右。1987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至1992年累计征收2960万元。1961至1992年,全市农业各税累计收入3857.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2.05%。
二、企业收入
1961至1970年,企业收入累计153.6万元,其中1970年为103.8万元,占10年收入总和的67.6%。企业收入包括市属国营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所得税、调节税和抵补企业亏损及价差补贴。1971至1981年间,企业收入累计达41118.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居各项收入之首。1981年以后,淮北矿务局利润上划中央,粮食企业下划,再加上“利改税”的逐步实施和粮油副食品政策补助增加,市级企业收入表现的主要方面变为抵拨企业亏损和价差补贴。1982至1992年间,企业收入均为负数,累计达13185.4万元。1961至1992年,全市企业收入为2808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15%。
三、其它收入
其它收入中专款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1983开始征收排污费,1986年开始征收城市水资源费和教育费附加。1983至1992年,全市专款收入累计达6431.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6.1%。
除专款收入外还包括生产管理费收入、规费收入和其它杂项收入等。1961年为0.2万元,1992年升到214万元,呈增长趋势,平均每年递增25.2%。到1992年此项收入累计1567.2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0.8%。
1961年至1992年市级财政收入统计表
1、工商税收建市初,财政收入增长很快,由1961年的271.1万元,猛增到1966年的779.3万元。从1967年起,连续两年出现企业收入下降,工商税收逐年减少,1967年为639.1万元,1968年只有559.7万元。1969年起开始整顿企业生产秩序,工商税收回升,是年达989.5万元。1970年工商税收完成1274.4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此后工商税收逐年增长,1976年为3439.6万元,1980年为5274.3万元。从1982年到1984年,由于利改税和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市级工商税收每年都有新的增长点,1982年为6933.9万元,1983年为8689.9万元,1984年为9392.4万元。1985年实施新的税收体制,电力产品税由原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收入预算改为上交中央和省90%,同时根据省政府皖政[85]68号文件将宿东地区税收划出,以致连续两年工商税收有所下降。1986年市工商税收为6606.1万元。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进入稳定增长阶段(除1991年因遭自然灾害略有减少),1992年为15068万元,比1960年增长55.6倍,平均每年递增13.8%。1961至1992年全市工商税收累计达147125.6万元,占同期市级财政总收入的78.3%。
2、农业各税建市以后,农业税收贯彻“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以评产计征为主要形式,在核实计税土地面积、评定与调整常年产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累计收入919.5万元。1965年以前,农业税收仅有几万元。1966至1980年间,由于濉溪县任圩、烈山两公社划归市郊区,市征土地面积增加,每年收入在18万元左右。1981年以后,萧县8个公社划入淮北市,农业税收增加较多,一直稳定在50万元左右。1987年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至1992年累计征收2960万元。1961至1992年,全市农业各税累计收入3857.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2.05%。
二、企业收入
1961至1970年,企业收入累计153.6万元,其中1970年为103.8万元,占10年收入总和的67.6%。企业收入包括市属国营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所得税、调节税和抵补企业亏损及价差补贴。1971至1981年间,企业收入累计达41118.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居各项收入之首。1981年以后,淮北矿务局利润上划中央,粮食企业下划,再加上“利改税”的逐步实施和粮油副食品政策补助增加,市级企业收入表现的主要方面变为抵拨企业亏损和价差补贴。1982至1992年间,企业收入均为负数,累计达13185.4万元。1961至1992年,全市企业收入为28087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15%。
三、其它收入
其它收入中专款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1983开始征收排污费,1986年开始征收城市水资源费和教育费附加。1983至1992年,全市专款收入累计达6431.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6.1%。
除专款收入外还包括生产管理费收入、规费收入和其它杂项收入等。1961年为0.2万元,1992年升到214万元,呈增长趋势,平均每年递增25.2%。到1992年此项收入累计1567.2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0.8%。
1961年至1992年市级财政收入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