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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企业利润分配
1、国营工业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建市初期,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按照10%的比例留给企业支配使用,其余全部上缴国家财政。1962年实行奖励基金制度,企业在完成国家规定的6个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可从企业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每少完成1项指标则少提取六分之一奖金。1966年改为利润全部上缴所需资金由国家拨补的统收统支办法。1969年,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产品成本,企业实现的利润仍全额上缴国家预算。从1978年开始,对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销合同的国营工业企业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完成质量、品种、产量、利润四项指标(下简称四项指标)和供销合同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完成四项指标和供销合同后,多完成其它指标一项者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和供销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其它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不提取基金,是年对13户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全年共提取企业基金2980万元。1979年,市财政对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进行修订,将原来考核的八项计划指标和供销合同改为产量、质量、利润和供销合同四项。1980年,市财政制定《对部分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和超利润分成一年一定的具体办法》,对长期经营性亏损的市玻璃厂、砖瓦厂等,实行“财务自理,亏损不补,盈利留用”办法,盈利60%用于发展生产,4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对地方10个微利企业市酒厂、焦化厂等,实行“按计划定额上交,超计划部分五五分成”的办法;对计划亏损企业市化工厂实行“减亏五五分成”的办法。1981年市财政局制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的办法,对针织公司进行利润留成试点;对处于盈亏边缘的玻璃厂、化工厂、矿机厂实行“亏损不补,盈利留成,自负盈亏”的办法;对微利企业无线电厂、农机厂等,实行“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或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对亏损企业市水泥厂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对焦化厂、水源钻井队、市酒厂、工业供销公司实行“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的办法。1983年市财政局对自定利润留成企业进行整顿,调整了利润留成比例,市酒厂为22%,市焦化厂为30%,对耐火材料厂等14家微利企业实行“计划利润上交包干,超收全留”的办法;是年6月1日,对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市核定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业企业14户。1985年1月1日,对市属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到1986年底,全市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有63户,占预算内国营企业的97%,实现利润1681.5万元,上交国家所得税、调节税、利润944万元。1987年,制定《淮北市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在全市一定范围内的国营企业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承包考核的主要指标为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同时也考核产值、产量、质量、效益、技术改造、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指标,并规定对经营者实行奖惩制度。是年,签订8户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主要有3种形式: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租赁经营,超收分成的比例为5∶5,承包期为3年或4年。从1987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通知精神,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分别核定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确定浮动工资比例(即经济效益每增长1%,工资增长0.3~0.7%)。同年,市第一建筑公司、纺织建筑公司、自来水公司首先试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为工资总额同实物挂钩。到1992年,市级15户预算工业企业中有14户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面为93.3%,并且在本年度均完成了承包任务或扭亏任务。市级工效挂钩企业累计达27户。
2、国营商业企业利润分配制度1960至1961年,商业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1962至1965年,市商业、供销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制度。1966年商业、供销合作企业实行利润全部上交制度。1969年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列入流通费用开支。1973年恢复饮服企业的利润留成制度,规定其净利的50%上缴市财政,50%留归自己。是年将商业、供销合作企业的利润交库和亏损拨补款改为由市商业局汇总交拨(即大交库)的办法。1978年,商业、供销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各独立核算企业按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情况计提企业基金;是年6月,取消商业、供销社企业利润大交库办法,改为由商业局、供销社直属的单位直接交入国库的办法。1979年,市商业系统除饮食服务行业以外,不再执行企业基金办法,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0年,对蔬菜公司取消按留成额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改为按经销量定额补助5厘的办法;是年6月又取消供销合作社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市财政局制定《淮北市商业、供销社企业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商业企业的百货公司经上级批准实行利润留成试点;蔬菜公司按年初计划指标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食品厂、酱品厂实行“盈利留用”;其它各公司除按原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执行外一律实行“利润包干,超收10%分成”,即超收部分10%留给企业;供销企业实行利润包干上交,超收部分15%留给企业,85%上交财政。1983年废除商业系统在总额分成之外另提10%增长分成的规定;供销社所属贸易货栈由60%留成比例,改为统一按供销社系统38%留成办法执行。是年,在商业企业的百货、五金、水产、蔬菜4个公司推行经营责任制。百货公司试行“利改税”,在12家大中型零售商店和6家批发企业中实行55%的比例税率按月交纳所得税,税后向财政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按净值月费率5‰计提)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月费率2.1‰计提),企业上交税、费后的利润与财政五五分成;至年底,全市实行利改税的商业企业有46户,对6家小型零售商店实行“国家征税、资金付费、自负盈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依照手工业合作社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纳税,税后向财政部门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费率同上)。五金公司实行“利润增长包干,超额全留”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水产、蔬菜两公司实行“联销计产,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经营责任制,承包期1年。到1987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签订企业承包合同的商业企业有4户,物资企业5户,承包经营形式主要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租赁经营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超收分成比例为倒3:7,倒4:6,承包期为3年或4年。1992年,商业企业承包户达11户,利润总额289万元。
3、国营企业扭亏增盈1977年,市成立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制定扭亏措施。是年全市国有企业实现利润3581万元,亏损面比1976年下降8%,亏损额下降24%。从1978年开始,扭亏增盈与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工作相结合。1979年对原措施补充完善,对农牧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超亏不补”和分队核算。1980年对政策性亏损试行“亏损定额补贴包干”,即“超亏不补,节余不交”;对经营亏损一律不列入亏损计划,对超计划亏损实行财政不补贴、银行不贷款;企业除按规定提“职工福利基金”外,一律不得提取“企业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6年对计划亏损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递减包干”的办法。1987年,市政府决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毛巾被单厂实行租赁经营,当年实现利润15万元。1990年,企业亏损情况严峻,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核定各亏损企业1990年扭亏目标:轻工业119万元,重工业145万元,纺织工业36万元,机械电子工业25万元,商业124万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根据亏损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整顿领导班子,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对产品暂无销路,扭亏有望的企业则给予必要扶持。主管部门与市政府签订扭亏责任书。1992年对亏损企业采取“一厂一策”的措施。将棉织厂、袜厂、毛巾厂、麂皮厂实行联合,组建服装集团(公司);对淮一纺织企业集团实行内部划小核算单位方法,模拟工资企业管理,发展第三产业;对水泥厂要求该厂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对冒牌产品采取打假战术。1992年全市工业企业亏损户数下降到4户,亏损额371.7万元,较1991年减亏1845.3万元,亏损额下降83.2%。
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
1、流动资金的供应1960年,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由人民银行以贷款的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全额信贷”制度。1961年7月1日改为“两口供应制度”,规定除超额流动资金部分仍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外,对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务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再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1966年,在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范围内,经市财政和银行两家协商,把企业流动资金供应比例定为:财政供应70%,银行供应30%。1972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中的定额部分由财政拨款,无偿使用,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供应。1980年将国营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的不足部分,由银行从原有的超定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按月以2.1‰计收利息。从1981年1月开始,对市属工业企业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每月按其月初流动资金的帐面余额的2.1‰计算,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从1983年7月1日至1992年,根据文件规定,市财政局将全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划归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过去财政已拨给的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不再收回。
2、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1961年底,市财政对市、矿务局所属的厂、矿、队、所及群众团体、学校、人民公社的仓库进行清点,内容包括统配物资和三类物资两大类。结果查明,全市企业物资损失计40.2万元,其中报废的物资净损失为34.7万元,流动资金盘亏损失为5.4万元。1962年、1972年、1977年、1979年先后进行4次清产核资工作。1979年进行清仓查库工作,对49户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认真清查,共查出超储积压物资186.2万元,并作相应处理。对93户全民企业进行清查财产,查出流动资产净损失2457.81万元,固定资产损失原值5876.71万元,净值2926.06万元。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损失经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请市革委会审批,同意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总额2281.07万元。并将各项损失资金从现有的银行超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月利率为2.1‰。报销固定资产原值5841.71万元,净值2826.17万元,直接冲减国拨固定资产。至1980年12月,全市20户国营企业核定资金结算完毕,共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8131.57万元,流动资金定额6077.15万元;地方国营企业1980年流动资金占用天数为93.4天,比1979年加速6.43天;定额流动资金占用周转天数为70天,占总额天数的75%;淮北矿务局1980年资金占用周转天数55.4天,比历史最高水平1976年的65天加速14.77天,定额资金周转天数为41.55天。
淮北市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增拨是根据省分配市拨流动资金控制指标,采取算大帐的办法进行的。即根据企业已达到的资金周转速度,结合企业计划年度产值的增长幅度,成本升降情况以及资金周转加速等可能性来测算计划年度对企业流动资金增拨的数额,然后在全市的范围内综合平衡,将分配增拨的流动资金分配给各企业,作为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增加额。从1960到1983年对国营企业共增拨流动资金4054.4万元。
三、国营企业固定资金管理
1、固定资金的供应建市以后,对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一直采取由财政无偿供应的方式。从1981年起,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规定,企业基本建设拨款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1967年以前,企业的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统筹使用。企业所需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也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1967年后,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即将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给企业一部分,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市适当集中一部分作为调剂和重点使用。1978年后,企业折旧基金采取部分上缴财政,部分留用的办法。1961年,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资金内开支。1962至1982年,科技三项费用一直由省有关部门和市财政拨款供应。1983年对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停止该项费用的拨款,由企业从利润留成中解决。
2、固定资金的管理1966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办法。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预算收入;企业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由财政采取四项费用拨款的形式,从预算支出中解决。1967年改为“部分上缴”,实行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企业提存的折旧基金,先由市财政和主管部门提取一部分作为调剂和重点使用,剩余部分留给企业。1967至1971年市财政使用40%,60%留给企业使用。从1972年开始将市财政集中的40%改为由市工业局集中统一安排使用。1976年又采取少拿多留的办法,留给企业的增至70%,集中的基金由市财政和工业局分别集中各15%。从1978年起,采取“部分集中、部分分散”的方法,即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50%留给企业安排使用。从1982年1月11日起,对全市所有国营企业实行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的办法。1986年开始对市矿机厂、市针织厂等部分企业试行分类折旧,增提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并只能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至1988年,市属工业企业实行分类折旧10户,提折旧基金457.4万元。是年,商贸企业开始实行分类折旧,并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作调整,由200元、500元以上提高到800元;对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1%的技术开发费,并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92年7月1日起免交国家预算调节税基金。1992年7月1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由200元、500元、800元分别提高到1000元、1500元、2000元,文教企业分别提高到600元、1000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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